文/王榮璋
中壢「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自購房舍辦理社區家園服務卻遭社區民眾抗爭,成為近日媒體新聞的頭條。早在2002年12月該中心於官邸社區購得房舍擬提供服務之際,便遭社區部份居民以身心障礙者會破壞居住品質並影響社區安全為由,抗議中心住民遷入,經多次協調未果。入住後所購房舍大門遭惡意破壞;阻擋該中心住民與工作人員進入;居民甚至不惜以擅自斷水斷電、設置毀謗布條等行為,公然挑戰公權力捍衛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
由於事態嚴重,社福團體曾於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要求拜會桃園縣長朱立倫,卻遲遲未果。而最後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的回應,竟以社區家園應符合身心障礙夜間住宿型機構設置標準為由,曲解該中心立案之合法性,表明無意介入。由於桃園縣政府袖手旁觀,演變成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必須與部分社區居民對簿公堂!歷時二年多,司法體系先於社政體系正視到身心障礙者的人權議題。
事實上,類似的社區抗爭事件層出不窮。較早於1983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曾受到楓橋新村居民歧視抗爭;而根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2001年「支持接納不再拒絕」的成果報告,1995年~2000年之間,北中南各地皆有身心障礙機構入駐社區遭社區居民抗爭的案例;近兩年來發生的抗爭事件,除了中壢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外,尚有台北市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公設民營辦理「健軍國宅團體家庭」、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自行承購房舍辦理「新莊工作坊」等。1983年至今,二十多年過去,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度卻仍在原地踏步。
早期對於服務的理解僅強調「方便照顧」,且能立即減輕家庭或社會的負擔,甚至零負擔,與身心障礙者零接觸。因此,為身心障礙者選擇偏僻的服務地點或跨縣市安置不在少數。而作息固定、集中管理、場所侷限、隱私權受限等服務的潛在內涵,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之間的差異性。因此,早期服務發展無意間將身心障礙者與家庭、社區隔離起來,忽略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同樣享有在社區居住、工作、休閒娛樂、接受服務的權利。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福利的發展逐漸重視「去差異化」、「正常化」的觀念,重視身心障礙者可以跟一般人一樣在熟悉的社區生活,保有與外界接觸的機會與基本的權益。這也是為什麼有越來越多的民間團體選擇在公寓大廈社區提供服務的原因。期望透過小型的服務據點深入社區,促進社會融合。相信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的社區,會是環境無障礙且社會資源更豐富的社區,同時也更適合一般人居住。
然而,由於社會大眾對身障礙者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安與疑慮,連帶衍生非理性的言行,或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授權制定的住戶公約無限上綱,導致誤觸法網而不自知。事實上,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亦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2004年內政部業已完成制定「身障礙者居住服務與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注意事項」,做為處理類似事件之依據。
面對社區居非理性的抗爭,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亟需公權力捍衛。尤其未來社會福利政策持續朝「福利社區化」發展,提供福利服務也將以身心障礙者熟悉的社區為主較符合人性化需求。倘若行政部門以資源誘導民間團體一致向社區發展服務,卻遲遲未能將小型化、社區化服務明確規範與定位(如:社區家園),著實叫人質疑政府推動福利社區化的決心。加上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不了解,可預見社區抗爭事件將有增無減。因此,面對抗爭不再是民間團體與社區居民各自的責任。應藉由落實社會教育增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了解;且各行政部門正視彼此的權責與分工,並掌握及早介入處理的時機,才能杜絕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再遭侵害。
(作者為身心障礙者,曾任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感謝作者慨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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