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視障者就業困境

文/李秉宏

一、前言:

視障者就業的情況一直是一個有待克服的難題,尤其是使用點字的重度視障者,更是弱勢族群中最弱勢的一群。以現今台灣的人口當中,就有約五萬六千人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視障者,而這群視障者當中,從事的行業類型亦限於少數的幾種行業為主。以現在的就業狀況來看,至少有一半的視障者沒有職業,而剩下有在職業的視障者,多半從事的行業最大宗為按摩業,其次為音樂工作、電話接線生,亦有部分的視障者多留在視障相關團體裏從事點字校對的工作。而能從事上述以外職業之視障者可說了了無幾。再加上現今視障團體,多半也是針對上列的四類工作提供所需之服務,更顯示視障者現今就業上所面對的就業問題,並沒有因時代的進步而有所改變。為何國內,絕大多數的視障者僅能從事上開類型的職業,實為一項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視障者跨入職場的特殊困境:
視障者如欲跨入其他職場,除了必須面對求職者常見的就業問題(如:產業結構的變動、雇主的第一印象、該職種應具備的專業知識等),亦須面臨因視障所生的特殊就業困境,此點並不會發生在一般人的身上,茲就視障者常見的就業困境說明如下:

 

觀念上的障礙:

首先,我們身處的社會,多數的人在成長過程中身旁未必有熟識的視障友人,在彼此不了解、不認識之前提下,對視障者的認知必然存有問號。正因如此,一般的雇主總會依其主觀的印象認定視障者得否進入職 場,此點必然影響視障者就業的機會。筆者過去任職於勞保局,常有人問筆者「為何要考律師,好好做一輩子的電話接線生就好了,或是去做按摩不就成了」等語,顯然仍有不少人抱著視障者等於從事按摩業者的觀念。

其次,雇主如欲雇用視障者,除須付出每月的薪資,亦須提供因職業所需的輔具供視障者使用,由於視障輔具多半價格昂貴,再加上大多數的企業並不知悉雇主僱用視障者可向勞工局補助購買輔具之經費的資訊,使得雇主認為僱用視障者除需給付薪資,尚需負擔另一筆巨大的開銷,基於經濟成本的考量,必然不願僱用視障者來就業。

此外,部分有熱忱的眼明人,因過度的關心,總會主觀上的認為視障者僅能從事某些職業,此點亦會否定特定行業的就業機會,造成過度的關心反而限制了許多有潛力、有天份的視障者無法順心如意的從其所好,此點恰巧與歐美的觀念相反,在歐美的觀念裏,視障者應予一般人相同,均應獲取所有就業的機會,至於能否從事則需各憑本事,故於歐美社會中,可造就許多優秀的視障者,能夠在不同的領域當中發光發熱。

最後,現行身權法第38條雖有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即所謂「定額雇用」的規定,如果違反上開規定,可依同法第43條第2項,雇主每月須向就業主管機關繳交基本工資之差額補助款,惟許多企業基於經濟成本的考量,認為每月付出的薪資成本高於基本工資的差額補助費,故寧願繳交差額補助款,也不願提供視障者就業,造成許多已符合法律規定之大型企業,並未僱用視障者。另一個現象顯示,部分優良之廠商,其雇用者多屬肢障、器障或其他障礙類別,視障者多屬業者較不願雇用之障礙別,其主要係考量工作的性質索然,此點亦影響視障者跨入其他職場之機會。

 

資訊取得、資訊接觸及資訊產出的障礙:

視障者若想進入一般職場,還得面對另一項考驗,就是多數的就業環境充斥著紙本資料,雖然,現今社會已有了一些輔具(如:盲用電腦、掃描機)可以排除部分的障礙,然多數的紙本資料並未有電子文件可供接觸,視障者無法透過盲用電腦的平台閱讀,再加上目前的掃描技術,其文字辨識的功能仍有不足,許多的紙本資料視障者現實上無法接觸。雇主在考量視障者客觀上的工作效率,必然不願意僱用。

再者,視障者主要的資訊來源,多半透過點字書、有聲書及網際網路為其管道,然而,市面上所有的書籍、雜誌及刊物並非均有點字書和有聲書的型態,且前揭報章雜誌的內容亦非可於網際網路上獲取,故視障者與一般人間有著懸殊的資訊落差,而這樣的現象影響了視障者的就學及就業。視障者在缺乏資訊的情況下,求職的障礙不言可喻。惟上述的困境並非無解決的方式,由於現今盲用電腦十分發達,絕大多數的視障者均係透過盲用電腦與眼明人溝通,因此如要解決上述的問題,未來必須透過出版單位購置報章雜誌的電子原始檔,方能解決上開問題。

此外,視障者進入一般職場,還有一項一般人較不了解的困境,那就是「同音異字所生錯別字」之問題,此一現象較易發生在先天失明者的身上。由於先天失明者從小學習者為點字,而點字的型態,係透過注音符號拼湊而成,本身並無部首的概念,故點字本身僅有「音」而無法以字形字義的方式呈現,因此,視障者所撰寫之原始文件容易產生「錯別字」的障礙。由於華文社會的視障者有著上開的特殊困境,除容易引發一般人與視障者間文字溝通的不便,且「錯別字」亦為工作職場對外文件的大忌,故此一困境將導致雇主或其同事對視障者工作能力的不信任,此點亦係視障者得否進入一般職場的現實問題。而在此值得一提,「錯別字」的問題並不會發生於歐美的視障者身上,由於歐美的文字皆係以「拼音」的方式呈現,視障者所學習的僅係文字呈現方式的不同,故歐美的社會中,只要透過盲用電腦的平台,視障者與非視障者間並不會產生文字溝通的障礙。

由上可知,無論就「接受資訊的來源」、「接收資訊的管道」及「視障者資訊產出」等角度觀察,視障者若無充分的配套措施為其後盾,將使視障者難以跨入一般職場。

 

就學引發的障礙:

在我們身處的時代,就學的背景亦是求職者不可或缺的條件,尤其,目前大多數的國民均擁有大專院校的學歷,雖然相較於上個世代,大專院校的學歷已非就業的保證,確係求職者必備的條件。

而有關視障者就讀大專院校的管道,主要係透過專為視障者舉辦的「身障甄試」選填志願,惟此項管道視障者僅得選填願意招收視障生的大專院校科系,意即該入學管道,必須是特定大專院校之特定系所,同意開放若干名額招收視障生,方可成為視障者的選擇。雖然,近一二十年招收視障者的大專院校日益增多,惟仍有許多科系尚未招收視障生。由於若干職業具有一定的進入門檻,求職者必須具備特定領域的背景使得就職,此點亦會影響視障者求職的困境。筆者曾有從事按摩業的友人,希望能取得中醫師資格,然而報考中醫者必須取得中醫相關科系的學位,而現今招收視障者的大專院校並無相關科系可供選擇,讓有志成為中醫師的視障者無法得其門而入。

其實,以上所舉各案僅是冰山的一角,類似的情況更是不甚枚舉,若此項問題未能解決,視障者要想跨入某些職業(特別是具專業背景的職種)恐難以實現。

 

視障者本身之障礙:

由於視障者進入一般職場,除需面對自身障礙所生的就業困境,同時還得面對一般求職的就業困境,使得視障者如欲進入一般職場,必須面臨雙重的就業難題。實際上,近一二十年來,多有不少的視障者嘗試跨入其他的職場工作,其中不乏具有大專學歷者,然而現實上失敗者的人數總是高過成功者的數量,故許多的視障者僅得回頭重操舊業。而在這些視障者中,甚有部分從事按摩者具有學士資格,而這些視障者本身於現實環境下無法發揮所長,為了謀生不得不作此選擇。從上所述,實際上從事按摩業的視障者,並非所有人一開始就將按摩業當做一生的志業,許多視障者踏入按摩業乃係現實環境中極為無奈的決定。


三、如何解決視障者跨入職場的建議:

上開問題,確實為現今視障者就業困境的拒提表徵,然而,觀之偶美各國的就業概況,我們卻能在多種行業中看見視障者的身影,這樣的現象,值得我們家以身究,找出如何突破視障者就業的困境良方。本文認為,應就視障者特殊的就業困境建置配套措施,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故本文試圖提出以下的建議,俾供主管機關參酌:

 

對於社會大眾、企業僱主進行視障者族群的教育訓練:

如前揭本文索術,視障者難以跨入一般職場,最關鍵者乃在於多數的非視障者因成長經驗少與視障者有所互動,故對視障這個族群認知有限。許多的誤會、誤解、刻板映象皆因不了解所生,因此,如何透過適切的管道,讓世人認識這個族群,自當重要。對此,職司身障業務的主管機關,沒年必須編列相當之預算,透過各式不等的管道(如:網路、報章雜誌、宣傳影片、說明會、分享會等),介紹視障者這個族群的獨特性,透過常年的申根宣傳,使這樣的觀念能深植人心,加深彼此間的認識,日復一日,笄年累積,相信會有助於一般民眾對於視障者的認識。

此外,勞動主管機關亦需編列相當之預算,定期向企業族群介紹視障者就業各階段的特殊法令,透過法制教育的途徑,讓企業族明白系爭法治對於企業經營上有何利弊得失,視障者再就業尚有哪些資源可以排除企業族的疑慮,或許能讓企業族逐步有意願的接納視障者成為其願意聘請的員工。

 

獎勵廠商投入盲用輔具之研發:

由於現行盲用輔具(如:盲用電腦、盲用掃描機),雖可解決若干紙本文件之作業,反之,現有輔具仍有不足之處,為了使視障者於充斥紙本的就業職場中能夠拉近接觸資訊的機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廠商研發新的技術(特別是圖像轉換文字的辨識軟體),除了給予獎勵措施,亦可提供適切的免稅優惠,使廠商有其誘因投入開發。

 

建置「視障者電子書」服務平台:

本文前已論及,市面上的報章雜誌,並非均有點字書籍有聲書的資料,故根本解決之道,僅得向出版商索取電子文件,使得消弭此種資訊落差,然而,市面上的出版商數量眾多,且各廠商出版之報章雜誌,其權利人亦可能散見於各作者身上,如欲執行此一措施,須有一獨立的平台方能完成此項任務,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成立此一平台,執行此項業務。至於執行之方式,亦可委由較具經驗的社福團體辦理。

 

主管機關應設立詞庫服務中心:

本文前已論及,學習點字之視障者,其所撰寫之內容常有「錯別字」之問題,為使視障者於一般職場上能減緩此項困境,故本文建議,就業主管機關,可成立「詞庫服務中心」,由該單位將視障者所需使用的「專有名詞」建置完整的詞庫,並由該中心定期寄送給一般職場的視障者,將可減緩此項錯別字的困境。至於執行上的細節,就業主管機關可委託較具經驗的社福團體辦理。

 

教育主管機關應全面開放大專入學管道:

由於現今許多的職業種類,須具有相當的背景方能勝任,而現今視障甄試之入學管道,視障者本身所能選擇的院校科系極為有限,為使未來視障者的就業類別能夠逐步增加,故教育階段自然不可等閒視之。而根據現有的大專聯招體制,僅有輕度視障者方能順利參加考試,對於重度或全盲的視障者並無相應之配套措施 ,故根本之道,應使大專聯招的平台可讓重度或全盲生也能順利參加考試;或教育主管機關,應繼續說服大專院校繼續開放其他科系,讓參加盲聾生甄試的視障生能有更多的選擇。

四、結論: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且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我國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已揭示了視覺障礙者享有公平就業機會之基本人權,然而我國視覺障礙者能否有平等的機會踏入一般職場,是一段漫長的路,更是一個有待視障者本身、視障團體、一般民眾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努力的目標。

(本文作者為台灣第一位視障律師李秉宏,目前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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