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祝旭東
利用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協助身心障礙者在就醫、就學、就業、就養方面克服障礙的影響,獲得公平的機會,減輕照護者負擔,提高生活自主性,提升生活品質,已是目前先進國家一致的作法。
1988年在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殘障科技法案(The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PL100-407)中明訂,政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需要的輔助性科技與服務;1991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PL101-476)中更明訂,將科技輔具服務列入學生的個別化教育方案中。其中對於科技輔具的定義乃是:任何產品、零件、設施無論是商業化、改造、或特殊設計下之產物,其目的在提升、維持或增強身心障礙者功能者(王華沛,民86)。其法案英文全文如下: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s means any item, piece of equipment, or product system–whether acquired commerically off-the-shelf, modified, or customized–that is used to increase, maintain, or improve functional capabilities of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20 U.S.C. §1401 [25] )
有關於輔具服務(service),亦是重要的一環,包含了如何獲得輔具相關資料、如何獲得輔具相關服務、相關補助問題、輔具維修問題、輔具評估適用問題等。其法案英文全文如下:Any service that directly assists an individual in the selection, acquisition or use of an 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 is an 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 (20 U.S.C. §1401 [26] )
聯合國1993年12月20日提出之「身心障礙者平權法案」(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其中有關於輔助器具的法案如下: 第一章——平等參與的先決條件(Preconditions for equal participation),規則四——支持性服務(Support services):
國家應保障支持性服務的發展與供給,包含身心障礙者的輔助器具(assistive devices),以助其在日常生活中增加獨立性並能行使權力。
- 國家應依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保障輔具的供應、提供個人協助與翻譯服務,作為達到機會均等的重要指標。
- 國家應支持輔具的發展、製造、分佈及服務,以及傳播輔具相關知識。
- 為達成以上目標,應利用相關的工業知識,在高科技工業國家,應充分利用其相關產業,以增進輔具的標準性及有效性,國家應盡量利用當地本身的物資及生產設備,來發展及生產簡單與低價位的輔具,而身心障礙者本身也許可以參與其中。
- 國家應瞭解到所有的身心障礙者應該可得到正確的輔具(其中包含經濟上的協助),這表示應該是免費提供或是以很低的價格提供給身心障礙者購買。
- 在復健服務中提供有關輔具服務時,國家應考量殘障兒童的特殊需要,其中包含設計、耐用程度、適用年齡等考量。
- 國家應支持針對重度殘障及多重障礙者有關個人協助計畫(personal assistance program)及翻譯服務(interpretation services)的發展與供給,這類計畫將增加身心障礙者在家中、在工作上、在學校以及休閒活動上的參與程度。個人協助計畫應設計成對身心障礙者有決定性的影響。
截至民國八十九年底,我國經鑑定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711,566人,佔總人口3.19%。又由近年統計分析,平均每年約成長總人口0.2~0.3%的身心障礙者,因而有愈來愈多的身心障礙者需求亟待扶助,協同跨越障礙,保障權益,促進福祉;因而,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為政府施政重要之課題之一。
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結果」摘要結論得知,身心障礙者使用各式輔具者約占四成,分別為生活類輔具者為25.3%,復健類輔具者22.7%,由調查結果可知,輔助器具已是身心障礙者生活中不可缺的一部分。
由前述的輔具定義可以知道,輔助器具的種類包羅萬象,而輔助器具的分類至今尚無國內外共同統一的標準,依照內政部之分類標準,分為「生活類輔具」及「復健類輔具」。《特殊教育科技建設之規劃研究》報告之中,將輔具分為「溝通」輔具、閱讀」輔具、「書寫與代償性表達」輔具、「擺位」與「行動」輔具、「物理治療」輔具、「居家生活」相關輔具、「休閒娛樂」輔具、「職能復健」輔具、無障礙生活環境等方面。國內學者如黃惠聲將輔具分為日常生活輔具、坐姿與擺位系統、電腦輔具、電腦輸出設備、替代性溝通輔具、行動輔具、環境控制系統等。
國外基本上將輔具分為高科技(High-Tech)及低科技(Low-Tech)輔具,Oder將其分為硬體科技與軟體科技(soft technologies),在較詳細的分類(Albert M. Cook)上亦有將輔具分為坐姿與擺位系統、控制介面、電腦輔具、電腦輸出設備、替代性溝通輔具、行動輔具、日常生活輔具、環境控制系統及感官輔具(sensory aids)等。不論如何分類,輔具的多樣性、不同障別對輔具之差異性是眾所周知的。
近半世紀來科技的使用日漸普遍化,隨著科技的發展,科技輔具的應用已顯著的改善身心障礙者在就學、就業及生活上的不方便,大大的提升了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獨立生活與社會適應的能力。透過科技輔具不但可以補償身心障礙者失去的能力,更可以大幅提升他們殘存或較為不足的能力,進而落實教育均等、充分就學與平等就業的理想。
(本文作者為台中市立復健醫院輔具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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