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一信
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1月7日由總統府公佈,距離「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於1994年起為第一位智障者提供法律服務,足足有十年之久。翻閱本會十年來的法律個案服務記錄,竟也達百位以上。
由於本會服務對象以智障者(有少數精障者)為服務標的,而非以案件類型、被告或原告等加以區分,因此舉凡性侵害、竊盜、縱火、傷害、詐欺等案件不一而足,及至最近的跨國(兩岸)婚姻問題。過程中我們一起面對智障者在社會變遷過程及司法環境中所遭遇的問題,因此除了提供智障者直接的法律服務外,我們也透過論述、宣導、修法、培訓,企圖拉進社福與法律的距離。
在經驗中,提出兩個印象深刻的個案服務經驗來看法律扶助的重要性。
阿唐屬中度智障,家住北縣偏遠山區,父親務農種植竹筍,國中畢業後即到處打工。1999年間與前國中朋友四人一起闖空門偷竊,擔任把風工作,由於朋友留下指紋被警方循線逮捕。由於案父的陳情,本會依當時新修訂的刑訴法第35條,擔任其法律輔佐人外,又委請義務律師林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林律師在板橋地院訴訟期間,包括探監一次、閱卷一次、開庭六次。
本會所扮演的輔佐角色也不輕鬆,除數次前往案主家中及學校進行訪視,撰寫個案報告提供輔佐參考;六次陪同出庭、一次陪同至委託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為證明其非以竊盜為常業,四處收集阿唐的在職証明四份(務農、汽車版金、洗車、咖啡廳小弟);並協助向台北縣兵役課申請免服兵役證明書。阿唐一審判決七個月,經上訴後又進行一次開庭,改判六個月緩刑三年,全案至2001年4月結案,歷經兩年。訴訟期間案父贈送本會兩袋竹筍,卻又差一點因為保證金而週轉不靈。
阿翔是一個輕度智障者,父親是大陸台商。阿翔被控性侵害其鄰居幼女,檢方以強制性侵害罪名加以起訴。本會推薦詹律師接受其委任,阿翔父親以開支票形式交付委任費,且由於阿翔在看所羈押期間,一度適應不良,造成情緒上的困擾,案父為了責付期間的監護問題,特別與一家私立精神療養院約定,責付期間由該療養院安置阿翔,安置費用全額由家長負擔。本會於訴訟期間,除邀請專業特殊教育老師義務協助擔任輔佐人外,亦協助與智障者就業服務機構召開個案討論會,研擬判決確定後的就業安置及生活安排事宜。律師的引據智障者相關專業文獻資料的訴狀與本會的服務提供保證,將成為法官進行刑度裁量時的重要參考。
阿翔和阿唐的環境有些不同,阿翔有幸出生在一個有錢的家庭,從小環境優渥,父母為他尋求最好的特殊教育;阿唐碰巧父親務農,從國小就得協助搬運竹筍到山下農會換取農藥、肥料,為自己的生活打拼。但他們有個相同點,都是父親相當重視、疼愛的智障孩子。我們更是秉持一貫沒有差別待遇的服務精神,儘可能在司法程序、就業服務和生活協助方面,提供所有智障者個案必要的幫助。
因為我們知道服刑對阿唐和阿翔不見得是好事。1998年6月20日,前台中監獄黃典獄長曾在本會研討會中表示,「……獄方人力不足,在照顧特殊犯人上,能抓到重點即可……」「當獄方要求家屬為智障者辦理假釋申請時,家屬通常不來,把孩子留在獄中;家屬通常不會將孩子接回,孩子發生事情時,反而控告獄方。」
阿唐和阿翔家長透過他們熟悉的但非正式的管道(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議員請託)來陳述他們的需要,輾轉好幾手才轉到本會手中。那麼,缺乏社會資源、懼怕司法及政府官僚體系的一般庶民,或者如黃典獄長所言,那些爹不疼、娘不愛的智障孩子又該怎麼辦?
法律扶助法的制定,一方面協助了因為財力問題無法打官司的個案,另外,在第十四條無須審查其資歷要件中第二款規定「因智能障礙未能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也可以部分解決前述問題,是司法人性化的一大步。
有了這些規定,將有更豐沛的司法資源以及更暢通的服務管道可以提供弱勢民眾法律服務。不過就本會的服務經驗來看,法律扶助法是解決了法律訴訟的一部分問題,其他諸如適性的犯罪行刑處遇、專家鑑定及參審制度、專業輔佐人制度及法院社工編制等,仍待司法改革同志們繼續努力。
在沒有法律扶助法制訂前,接受本會邀請擔任個案義務律師,一方面在訴訟上提供專業協助,另一方面得扮演智障者及其家屬的情緒安撫者,有時候又要參與公聽會、研討會、法律宣導。對於這些熱心公益的律師們,筆者在此致上最高的敬意。因為他們不會因為案件複雜或案家囉唆難搞而停止義務服務,也沒有因為訴訟成本考量而馬虎打官司,影響案主權益。
期待法律扶助法上路後,這樣的美德,能夠在所有提供法律扶助的律師心中延續下去。
(作者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感謝該會慨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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