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療育之介紹

主講人/傅秀媚教授

  在美國住七年之久,一個人在陌生的地方從事社會教育工作,會遇到一些折挫與困難,但是,美國仍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與敬佩之處。我在美國從事早期療育,回到台灣剛好早期療育在起步之初。看到很有多心的人從事此一領域,但仍是較譬段的、缺乏整合。國外之早期療育推動較久,制度較完整,但要完全適用於台是有困難的,因為背景及訓練方式不同,因此,應汲取國外制度之優點,發展適合本土的模式。

  特殊幼兒之教育應分二個階段,這是往後從事學前特殊教育或早期療育服務時可能會遇及之問題。早期療育函括零至六歲之年齡層,台灣地區托兒所的最高主管單位是內政部,幼稚園的最高主管單位是教育部,因隸屬單位不同,在分配經費或提供服務時會產生問題。特殊教育法在八十六年已公佈實施,規定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要往下延伸自三歲開始;至於零到三歲的孩子則不屬於特殊教育法之範圍,應由醫療機構負責,但以現況來看,醫療單位或衛生署並無相關法令,唯有兒童福利法才有相關規定。因此,將來不管個案管理中心,或是提供服務的機構,勢必會接觸到不同的主管機關。我邁議將幼稚園和托兒所依幼兒年齡作重新規劃:零至四歲屬托兒所;四至六歲屬幼稚園;早期療育則函零至六歲。

  以對象來看,國外將特殊兒童分二種:其一是特殊的嬰幼兒出生時障礙程度即非常明顯,例如:唐氏症、腦性麻痺的幼兒等,另外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較明顯者,初期亦可篩檢出來;其二是沒有明顯症狀亦不明原因,而較同齡幼兒發展者,稱之為發展遲緩幼兒。何以要清楚界定,與法令有相關,以美國為例:每州的財務獨立,中尺無統一法令,只要三歲以上有明顯礙的幼兒,一定要提供服務,至於零至三歲是否提供服務,每州各不同。而在台灣只要經醫院鑑定為「發展遲緩」,均可接受早期療育服務。

  「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對幼稚園和托兒所的教師而言,感覺不同,一般認為對發展遲緩幼兒多用一些方法、技巧,其進步很顯著;致於身心障礙的幼兒,則認為即使再多的努力與投入,進步仍有限制。因此,將幼兒院定為發展遲緩,就老師教學投入的角度來看,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對家長之響更大,家長較能接受「發展遲緩」,凝希望幼兒被貼上「身心礙」標記,相信幼兒可迎頭趕上,在聯合會診時,社工員會關心幼兒是否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家長的反是:「為什麼要申請,難道幼兒不會好了嗎?」,也有家長會問”「我的孩子什麼時候會好?」,「好」的定義很難講,我們只能說「會進步」,但家長投注多少心力也會影響進步,但家長投注多少心力也會響進孫的程度。

  老師於教學時習慣將幼兒分類為智能不足、過動自閉症等,原因是現行培訓體制仍以障礙類別來培育師資。早期針對二種類別培訓教師:身心障礙類與資賦優異類教師,之後特殊教育法又細分視覺障礙、智能障礙或自閉症等類別;現則又修訂為二類,仲老師才有能力面對各種障礙的幼兒。

  幼兒的發展是整體性的,一般幼兒的發展可統整為五個領域:

  • 適應能力:即與同齡幼兒自理能力是否相當與在不同場合之適應行為發展情形。
  • 認知能力:即智力功能,為獲得、了解與運用識的能力。台灣有一些行業很熱門,才藝班、三語幼稚園,三歲小孩上幼稚園小班即懂3X=15,X=?,原是家長極為重視幼兒智力發展,但智力不是唯一,適應能力及生活自理均不可偏廢。
  • 溝通能力:即說話能力,在台灣,語言障熟幼兒所佔比例不小,但實際上發現語言障礙幼兒的比例卻偏低,因為「大雞慢啼(台語)」及「只要會開口就好(不注動品質)」的心態,而錯過療的時機。語言的發展,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效果雖難掌握,但卻是相當重要的。
  • 生理發展:在生理包含二部分:大小肌肉的控制;大小肌肉的協調,另包含有神方面所引起的問題。
  • 社會與情緒的發展:前者是指人與人在社會中相處能力,後者是指個人喜怒研樂的表達及控制。

 

早期介入可以:

  • 減少殘障幼兒功能發展上之差異並提升其能力,經由專業團隊的合作,減輕其障礙程度,使其達與同年齡的幼兒相等之水準。
  • 及早防止不當行為或反應之產生,例如:有一位幼稚園老師說,班級中有一幼兒不太會說話,只體跑到老師旁邊拉老師的衣服,問他什麼事,他仍是拉衣服,最後幼兒以哭來抗議,家長表示幼兒拉一下表示廁所,拉二下是肚子鄉。家長與小孩建立的溝通模式,他 人並不一定能理解。此時老師應發展適合情境模式的行為,減少不當反的產生。
  • 提供家庭支持與協助、建立特殊幼兒父母對自我及對特殊子女的正確觀念與信心,舉二個例子:

1. 有位家長生了三胞胎,醫師告訴父母胎兒可能會有問題,老大出生後即死亡,老二丑常但體重過輕,老三對光線沒有反應是視力有問題,家長很早就接受事實,開始尋找資源,並訓練幼兒,雖視覺有障礙,但對聲音很靈敏感,我們預測將來可唸並通班。
2. 另一位視覺礙幼兒,則完全在家照顧,二能力程度相當,早期介入之時機將呈現出很大差距。

  • 由經費的層面來看,很多人的看法是:投注了經費就要在短期內看成效。特殊教育是長程性的,接受早期療育的差別何在,無法每年比較,聽障兒童可唸普通幼稚班就是成效。國外的早期療育成效評估期限為十年後。平均十八歲的特殊學生其一年支付特殊教育費用可分為四類:

1. 出生即接受早期療育者,37273美元;
2. 二歲即接受早期療育者;
3. 六歲時接受早期療育者,46816美元;
4. 小學才接受特殊孝者,53340美元。愈早開始療育,到十八歲之教育支出愈少,此數據即可證明期效果。

  • 早期介入時間愈早,成效愈顯著,現在科技發達,約6.8%的特殊幼兒在出生時即可被鑑定出來。

 

早期療育的特點:

  • 具實用性與價值性:它是可且具有意義的工作。
  • 本質上是跨領域: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其共同的重點是:將所學用於幼兒,但束各領域不易,專業團隊有職能、物理、心理、語言治療師、社工師等,為幼兒提供服務寫治療記錄,由老師整合後製作療師與老師溝通的依據。
  • 強調介入(治療與教育並重):在規劃課程時,有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使老師了解治療的內容與重點,並非要教師取代治療師,專業合作須除去本位主義,此亦是整合之困難所在。早期療育是治療與教育並重的,兩者相配合效果始能彰顯。
  • 服務方式獨特且重視課程:早期療育提供很多方式:中心式、國小學前班及門診方式等,日後將朝「居家指導」之方向,每種服務方式各有其優缺點,服務單位應甚加選擇適用之。
  • 特別的評量、診斷步驟:學前與國小階段幼兒之診斷與評量方式不同,施測前要針對評量的項目設計情境,使幼兒在遊戲情境中表現,並加以記錄。施測者對評量的項目須清楚,否則診斷結果易有誤差。建立評量之基準在於建立節好的關係。
  • 強調多重領域之合作:提供身心障礙教育的機構須重新整合,機構若是從零歲~職業訓練階段,人員培訓相當困難。建議可以成立一個連絡網,每個階段均由二、三構做,以順利轉銜每個階段,如此,機構亦可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 以家庭為中心:與幼兒感情最深、接觸早的是家庭,即使教師再努力,家庭不能配合,效果仍不能呈現,家庭在早期療育所占之地位已漸被重視。國外已將IEP改為IDSP,足家庭需求已被納入早期療育系統內。

(本文選自「伯利恆會訊」第四期,由天主教伯利恒文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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