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斃的身心障礙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

 

殘障聯盟8月22日上午召開「溺斃的身心障礙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公布記者會」,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檢視國內身心障礙人權,回應國家人權報告,讓社會了解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現況,喚起各界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重視,並且督促國家履行、實踐國家人權報告的檢討,不讓國家人權報告書成為政府門面的璧紙。

 

一、為何殘盟要發表「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

我國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總統簽字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規範了國家保障人民權利所應盡的義務。總統府依兩公約規定於2012年4月出版我國第一本「國家人權報告」,未來將邀請國際人權專家進行審查。

然而「國家人權報告」對於身心障礙者人權處境的描述並不周延,內容僅針對部分政府規動的法令政策介紹,對於身心障礙者受社會歧視、不平等待遇等困境輕描淡寫甚至隻字未提,使得國內及國際社會無法了解我國的身心障礙人權的真實情況。

甚至在國家人權報告出版後,政府部門對於國家報告所指出的缺失仍置之不理,例如,2011年8月,考選部邀集各用人單位,針對特考體格限制,做出短中長程改進決議。該會議雖做出決議,但用人單位仍維持現狀體格檢查之標準,包括身高、體格指標、血壓等一年內應改進的體格檢查項目,未見用人單位有任何改進,對障礙者的歧視依舊。而中選會2012年8月8日在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中,針對身心障礙者投票措施的執行情形僅回應已提供「盲胞投票輔助器」卻不回應輔助器不適用的問題,而針對投票所沒有選擇無障礙場地,中選會竟回應投票所借用學校等公家場地,「上開公共建築依法本應規劃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絲毫不認為應負起提供無障礙投票所之責任。

爰此,殘障聯盟從2011年11月起開始匯整資料,以民間團體的角度出發,在兩公約人權保障的架構下檢視我國身心障礙人權處境,期待透過「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的發表,讓社會了解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現況,喚起各界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重視。 並且督促國家履行、實踐國家人權報告的檢討,不讓國家人權報告書成為政府門面的璧紙。

 

二、「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的發現

在「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中,殘盟逐條檢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一般性意見書,一一對照國內現況,發現台灣身心障礙者無論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權利都未獲得完全的保障,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5條要求國家確保人民能平等參與社會文化生活,但視障者在資訊的取得上仍缺乏點字版、電子書、有聲書等服務,而聽障者在各種活動的參與中也無法獲得手語翻譯和同步聽打的服務;公約第6條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但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仍遭受歧視;公約第13條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教育權,但多數校園缺乏無障礙規劃,使身障學生無法和其他同學一起學習。

 

三、「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可以做什麼?

殘盟發表了「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讓台灣社會了解到國家人權報告所未提及的身心障礙人權處境,殘盟所提出的44個人權議題皆有依據兩公約的具體建議,期盼作為政府未來落實身心障礙人權保障的參考。

我國在出版國家人權報告後將要翻譯成英文,交由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在專家審查中不能缺少民間的聲音,因此殘盟也正尋求資源,期盼能將「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翻譯成英文版,讓國內、外社會都能關注台灣身心障礙人權議題,促使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獲得完整保障。

 

四、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勢在必行

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兩公約雖然保障了所有人平等的權利,但其條文缺乏明確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規範,是透過一般意見書的補充來逐步建構。不過,透過兩公約相關一般意見書所拼湊匯集的身心障礙者人權,卻缺乏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意識;聯合國又在2006年12月通過,2008年5月正式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自由及平等機會,其中無障礙、自立生活、融入社區、獨立行動能力、提高社會認識等都是兩公約沒有彰顯的人權標準及國家責任。

身心障礙者及團體要求國家必須簽署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才能全面關照身障者的所遭遇之社會結構性歧視及不利待遇。在此之前,殘障聯盟暫且以兩公約為基礎,提出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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