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 覺醒

二三位陪同者手推輪椅在老街中行動

只要提供足夠資源,障礙生也可以參加校外活動

文/劉俊麟

近日在探討各縣市學生校外教學無障礙可能的時候,好友發現了某一個奇怪的校外教學實施原則,於是我們便繼續循線追查相關資料,竟然發現了令人生氣到發抖的事情。

在網路上可以搜尋到: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4月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00019264號函下達)及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其中台中市的第五條及彰化縣的第四條寫得一模一樣,內容是:

「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學校在校集中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就在納悶為什麼2013年的台灣還會有這麼歧視性的文字出現的同時,果不其然有位家長來電,他們學校拿著這個紙本公文給家長看,希望勸退家長讓孩子參加校外教學的打算。

本來就已經很生氣了,遇到這種情況,簡直就讓我沒辦法接受這個事實。

我想讓所有看我文章的障礙者知道這一件事情,這種用「勸退」代替「提供必要協助」的思維就是對你的「歧視」。歧視你這個障礙者,因為你有障礙,所以你等級比較低,請你不要參加,留在家裡當你的灰姑娘,等待南瓜、老鼠變成漂亮的馬車,帶你參加王子的舞會。

台灣人很善良,遇到這種問題,通常會嚐試用:這都是為了生病或是身孱弱的學生著想,來解讀這樣的一個條文。

有些時候確實是如此沒錯,但是以這個案例來說,這樣的公文文字,是極端的不妥,這是歧視。

我不免想起多年以前,另一位好友,為了讓自己家剛進高中的重度肢障孩子方便使用電動輪椅代步,從泰山搬家到士林,只因為孩子的學校在士林。為了孩子的獨立人格發展,他們不惜一切,搬到距離學門口只有一條小巷道的房子住。本以為一切的努力都很順利,萬萬沒想到竟然發生了另一個插曲。

事情是這樣的,在很多年前台灣人使用電動輪椅當輔具的比率非常少,因為電動輪椅很貴,而且當時的電動輪椅設計很不適合台灣高高低低的路況,普通家庭沒辦法輕易下決定為行動不便的家人添購電動輪椅代步。有鑑於此,我們主張應該由教育體系開始,提供給年輕的孩子們免費使用,一來給這些孩子們更多的學習可能,二來對於其他師生也是一種重要的機會教育,三來讓政府相關單位可以重新檢視自己對於輔具政策的觀念是否正確。既可以解決行動不便者的困難,也可以讓輔具產業,不再只是為其他國家代工,也可以真的發揮輔具的功能,幫助需要的國人。

於是這位好友向士林所在的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電動輪椅這項輔具協助學習的需求。雖然不是很順利,但最後還是答應提供一個電動輪椅給這位學生使用,接下來的但書卻是令人難以接受。輔具中心認為這電動輪椅不能離開校園使用,一開始的理由是因為輔具是提供在校學習使用,所以不能離開校園。經過一番爭論,後來的理由變成,這是輔具中心所提供的輔具,如果因為在校外發生事故,輔具中心擔當不起這樣的責任。乍聽之下好像有點道理,但其實就跟這次的規定一樣,這是一個歧視的說法,原因很簡單,如果真的輔具中心願意負責任,難道在校內發生事故輔具中心就有能力負責嗎?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結果,不管在校內,還是校外都一樣,輔具中心就是提供輔具給需要的學生,使用上所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但是輔具中心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用職權(輔具所有權)來強迫向他借用輔具的使用者同意他的無理要求。對於特殊教育的發展來說,這就是一種歧視,你懂得比較少,我是專業,所以我說的就是真理。即便這個真理在台灣一直是被實際狀況否定的,他仍然因為職務之便來貫徹自己無理的意志。期間當然也提出了,這個家庭已經搬到距離校門口只有一個小巷道的地點,這麼有利的理由,但當時的輔具中心仍然堅持這位身高170體重7~80公斤的行動不便學生,必須在到校後才能使用這台電動輪椅,放學回家前必須換回自己另一台從家來出發使用的輪椅。可是誰回無聊到10分鐘內的路程,沒事換來換去不同的輪椅代步呢?後來這個個案家長一氣之下,退回了輔具中心所提供的電輪,自行購買了一台電輪供孩子使用。這下子輔具中心的安全理由完全不需要貫徹了,當然這個專門為台北市特殊需求學生所設立的輔具中心,功能在這個當下同時蕩然無存。我這位好友的孩子如今已經大學畢業了,電動輪椅一直是他的好幫手。當時我們在爭取的過程中,我感覺無禮的歧視竟然出自於政府的人員,這是國家的悲哀。難怪我國的輔具政策一直如此。

如今對照這個無理、無禮的公文,歧視竟然白紙黑字的寫出來,而不是關注如何提供必要的協助,讓我和友人生氣之餘,也好奇我們所居住的台北市是否也有這條規定,暗中要學校老師勸退我們的孩子們不要參加校外教學?所幸2013年的台北市規定如下:

「臺北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裡的第五項第三條裡:(三)學校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其他原因經准假者,可免參加。」

這樣的實施要點才是正確的,每一個人都有權參加,事先通知家長,由家長協助孩子決定是否參加,哪有像台中、彰化一樣,竟然出公文要學校「勸阻」學生參加!!

我實在很想知道究竟是哪一個天兵,竟然可以位居公職,擬出這樣的公文。然後台中市、彰化縣教育局的承辦人員,也居然是這麼天兵的人,照章擬出這個公文,然後台中市和彰化縣的特教科長、或是教育局長,讓我忍不住想要罵髒話。

台中市的這一份公文提到: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上網搜尋了一下,這是教育部所發出來的實施原則,第十一條:本原則未規定者,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權責因地制宜自訂補充規定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此教育部是授權給地方了,而地方政府教育局會擬出這樣的規定,責任很清楚,除非提出教育部一模一樣字句的事證,不然台中市和彰化縣的教育局就應該為這個條文負責,公開道歉!

我的障礙者朋友們,您們的家人或許不能理解這句話歧視的意味有多濃厚,但是您一定要清楚認識,這種歧視從一個人的思維開始腐蝕,最後剝奪的卻是障礙者的權益。

親愛的障礙者朋友們,不論您多麼努力地去到處旅遊,想讓大眾看見您存在的事實,如果您對這樣公然的歧視沒有感覺,那麼您將繼續生活在障礙重重的環境中,沒有無障礙餐廳,請您回家吃自己。沒有無障礙大眾運輸,請您乖乖去訂少之又少的復康巴士,要不然也請您留在家裡,哪裡都不要去。像灰姑娘一樣等待童話般的仙女出來幫忙您。

如果您可以覺醒,請想想自己的處境,和我一起唾棄這樣的公文,一起唾棄擬出、發出和拿出這樣公文的所有人員吧!(本文原載於行無礙生活網劉爸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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