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費輔具資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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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羅予婕

我的女兒萱目前是新北市學校的國中生,最近考慮高中可能要就讀彰化的學校,但是在準備她上彰化學校的過程,我們發現一個大問題,她的行動輔具–電動輪椅若要跨縣市就讀,是無法跟著萱一起去彰化使用,因為這電動輪椅是屬於新北市政府的財產,不能轉移,也不能轉介到其他縣市。

也就是說,這台電動輪椅在萱國中畢業後,若她沒有就讀任一所新北市高中職的話,這輪椅就會被閒置在一旁,這真的非常浪費資源,而且電動輪椅國一才重新申請,這輪椅就是為這個身障孩子量身訂做的,現在就因為她要跨縣市讀書,這輪椅無法跟著她,將留在國中的學校,但每個身障學生狀況不同,要如何期待下一位有緣人可接手她的輪椅以避免浪費?

我真的不明白,台灣就這麼一點大而已,市政府彼此之間不能做串連嗎?假設這個孩子要跨縣市讀書,新北市就不能直接把這個輔具的產權賣給其他縣市嗎?就要這樣浪費的丟在一旁,然後孩子上高中後又要重新申請輪椅,又得等待輪椅為了她做調整的空窗期,這不是很不合理嗎?

在我們和國中的特教組組長溝通的過程,了解到校方也是非常無奈,因為目前學校閒置的電輪不只一台,假設萱畢業後,真的沒有讀新北的學校,那麼萱的電輪也不會是最後一台被閒置的電輪。為了不讓電輪被閒置造成浪費,我特地請特教組幫忙詢問能不能讓我們把輪椅買下來,結果竟然是不行,要等報廢,說真的,都報廢了,我還買個屁啊,怎麼會有這樣奇怪的邏輯呢?

而且,這樣的問題會一直重覆,假設萱高中讀彰化的學校,我們必須重新申請一台新的電輪,然後她高中畢業,這電輪也不能跟著她喔!為什麼呢?因為高中屬於教育局,大學屬於教育部,所以這又是輔具產權屬於不同單位,所以不能跟著孩子上大學,想到這裏就覺得整個系統顢頇不堪。

我真的超級傻眼,每次談到社會福利,政府就會說沒有經費,但輔具資源這樣處理,不是很浪費納稅人的錢嗎,家長反應也沒用,這麼蠢的制度一直沒有改變是誰的責任呢?(本文原載於羅予婕臉書)

 

輔具補助相關規定及現行問題探討

文/伊甸基金會台南區區長張盟宜

 

現行輔具補助分類及主管機關

對使用者來說,輔具就是協助他們及照顧者,在生活上更方便的工具。然而因輔具種類多,功能各有不同,公部門依其職權業務,把個人輔具的補助至少分為四大類, 分類如下:

生活輔具:補助對象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者。由社會局/處主責。

醫療輔具:補助對象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醫療需要補助條件之使用者。由社會局/處主責。

教育輔具:補助對象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教育補助條件之使用者。由教育局/處/部主責。

職重輔具:補助對象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就業需求補助條件之使用者。由勞工局/處主責。

以上的分類,生活及醫療輔具多依社會局/處之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使用者依其障礙程度及經濟程度,在一定的補助數量及金額內,可申請補助,此輔具歸使用者所有,然如在補助年限內被發現無使用(或不合使用目的),主管機關可要求歸還市府,或賠償補助費用。但,教育及就業輔具則教育和勞工局/處之規定,由學校及雇主,依使用者依其障礙狀況及需要,向負責之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此輔具列入主管機關之財產,只要使用者有教育和就業上之需要,都是”借用”。

 

實務上之問題

因此就會發生文章中家長的問題:同樣的使用者,只是換個學校,就不能使用原來的輔具。因為原本的輔具係列為新北教育局之財產,只要使用者在新北市就學,皆可”借用”。 但如至外縣市,教育局自然不認為自己有權把市之財產轉給外縣市使用,而造成對使用者之困擾; 而家長提出的”直接購買下來”,其也無出售二手輔具之相關辦法,萬一出售金額被質疑有圖利他人之嫌,所以寧願放在那無人使用等報廢,也不要自找麻煩去同理使用者的需要及處境。

 

未來可以做什麼

輔具補助和運用的問題,文章提出的只是一例,實務上看到的更是五花八門。比如除了雙北外,多數縣市在交通的提供上,對身障者並不是那麼便利。復康巴士在數量有限下,也多以醫療接送為大宗。當身障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需要自行解決從家中至職場,想申請補助。但身障機車單價高,如申請生活輔具補助,不足部分得要自己想辦法; 但申請就業輔具補助,勞工局卻認定機車不一定只有上下班使用,因此不算是就業輔具。當然,在”福利不重複使用”的原則下,更無可能同時向社會局及勞工局申請,即使它對使用者在生活及就業上有極大的幫助,也大大降低使用者對社會資源的依賴,有助其自立生活。諸如此類的現象,很大的問題是在局處基於權限及本位主義管理執行上的便利,不願從使用者的角度,來思考更人性化的實行辦法。希望未來可有更多的使用者及實務工作者,提出自己遇到,看到的不合理現象,讓主政者正視大家真正的需要,也提出更符合使用者的需要,也更節省成本的補助與租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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