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者參與公民政治選舉投票權訴求

 

 

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經於網站上公告15559個投開票所的設置地點,請各位可以依據自己的戶籍地查詢自己要前往的投票所,若依據您的了解該處無障礙環境並不完善,歡迎您寫信告訴中華民國殘障聯盟(yukyu@enable.org.tw),殘盟將請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前進行改善。

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公告網址http://web.cec.gov.tw/files/11-1000-5368.ph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文/盧勁軒

緣起說明:

對於年底的九合一選舉,肢體、視覺、聽覺及心智障礙等服務團體,皆提出現行選舉制度的缺失,我國「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可以由家屬或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代為圈投。

但是,根據2010年所進行對全國身心障礙者的調查,僅有三成五左右的受訪者知曉上述法律規定。不過也有障礙者認為無法秘密投票讓他們有所顧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該要解決障礙者投票的障礙。

障礙者在投票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 肢障:投票空間的問題;
  • 視障:投票隱私的問題;
  • 聽障:選舉資訊取得的問題;
  • 精障:治療中的朋友無法去投票;
  • 智障:需要陪同人,政見及選票單設計太複雜。

 

跨障別整體要求:

  1. 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應讓障礙者的意見能被納入決策,至少有一席委員應保留給身心障礙代表,並針對障礙者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進行討論。
  2. 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一套檢查投票所無障礙設施的標準流程,由身心障團體提供專業諮詢,制定我國「身心障礙者法投票場所檢查表」( Checklist for Polling Places),並在投票前或投票日,身心障礙團體依據此一標準規範,不定點抽查投票所的無障礙設施,並即時公告檢查的結果。
  3. 建議參與各級政府選舉委員,對於選務人員作教育訓練,實際模擬示範,讓選務人員瞭解身心障礙者在投票時的真正需求。

 

各障別個別要求:

  1. 肢障:提供無障礙交通及投開票所或周圍無障礙環境;
  2. 視障:要求獲得無障礙的公共資訊及選舉訊息,需要通訊投票或網路投票,以保障秘密投票;
  3. 聽障:電視媒體提供手語及字幕,以獲得完整選舉政策訊息,投開票所要提供字卡,告訴聽障朋友拿出身分證和印章;
  4. 精障:要求通訊投票或網路投票,或在醫院設投票所,以便利住院病人;
  5. 智障:需要陪同人協助,政見及選票單設計要簡單易懂,最好一張一張給,不同候選人用不同顏色投票箱,並貼上候選人的照片。

 

文/Grace Chang

2014/09/23楊玉欣立委邀請中選會和障礙者討論如何落實障礙者參與公民政治選舉權,中選會代表: 選務處莊處長、林科長;跨障別障礙者代表:聽障:牛暄文理事長,視障:李秉宏律師,精障代表,自立生活:林君潔總幹事;肢障:障權會:傑哥常務理事和張惠美副秘書長。基本上,我們將9/13國際研討會暨工作坊的結果,各障別投票時遇到的困境表達給中選會。

由於接近年底選舉,短期完成下列項目:

  1. 中選會官方網站上的選舉簡介影片及投開票所作業程序必需加上字幕,未來所有宣導片都必需有字幕、即時字幕,最好同時有手語。
  2. 制定更完整的檢查投開票所無障礙設施的標準流程。莊處長拿出2013年9月制定的工作人員手冊,粗略瀏覽後,有些部分還是需要修改。
  3. 十三縣市及六都各設立一個友善示範標準投開票所,包括完善的投票輔具,作為其他投開票所的依據,需經障礙者檢視。
  4. 中選會必需就資訊、環境、交通及服務等相關議題進行改善。
  5. 中選會九位委員中,至少一名委員為障礙者代表,中選會應在限期內提出公文給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表決。
  6. 授權代理投票、電子投票、郵件投票因涉及修法,待進一步開會取得共識。
  7. 加強宣導選罷法第18條第3項,障礙者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可以由家屬或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代為圈投。這條是目前選罷法中,林聰吉教授建議中選會推廣(因為依據他們的民調顯示,目前只有30%障礙者知道此條文)但是這只是短期做法,最終目標是大家都能獨立、隱私的行使公民投票權。

亦將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這次從美國帶回來的‘美國加州投開票所無障礙指導原則’(Polling places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給了中選會,裡面包括斜坡道、無障礙廁所、停車位、空間、軟硬體、資訊、服務、宣導等等都有完備的規劃。(Grace Chang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擔任副秘書長,本文照片由盧勁軒提供。)

 

Tags: ,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