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尚勇
許多癲癇朋友問我,他們究竟能不能開車或騎機車?我的答案是據我所知,目前在台灣是禁止癲癇朋友考領駕照的。
問:駕駛真的那麼重要嗎?
- 理想的工作是每個人所期待的,但是有許多控制良好的癲癇朋友卻一輩子找不到適當的工作。在這個講求時效的工商社會,公司常會要求員工需要領有駕照,即使不會開車起碼也要有機車執照,無照駕駛是違反交通法則的,也不利於工作時的辦公與洽商。
- 在生活交通方面也同樣帶來許多不便,包括接送孩子上下學或是出外旅遊,無法自主駕車對癲癇朋友的影響是可想而知。
- 控制良好的癲癇朋友若能擁有自主性的駕駛自由,也是另一種謀生的方式,因為考取駕照不會因教育程度或是知識水平及出身背景而有關連性。只要有正確的駕駛技術與安全常識,領有駕照就能從事駕駛的工作,例如:開計程車或是貨車運輸等等。
問:國際抗癲聯盟及國際癲癇局(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 and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Epilepsy,ILAE&IBE)對駕駛問題有何建議?
答:癲癇患者所面臨的駕駛問題是各國都有的,以上二個最大的國際組織(前者為醫師組成,後者為癲癇病友組成)針對此,於1982年提供13點建議,大意如下:
- 癲癇常發作者不應取得駕照。
- 若在一定時間內均無發作者,一般應可核准考取駕照。典型的無發作期間約為1~2年間,但某些國家或地區可接受短於上述不發作的期限。
- 針對只在睡眠中發作的病人,或發作前會有較長時間固定型態之預感者,或發作僅由某種不會再發生的特殊情形引發者,均可考慮是否給予駕照。
- 腦電圖檢查結果對於評估病人是否適合駕駛相當重要,但必須就其臨床發作做通盤考慮,不應只以腦電圖檢查結果做為單獨判斷的依據。
- 若依已發給駕照後,病人卻又有發作,此時應暫停其駕照,並再仔細評估。當停止服用抗癲癇藥物時,建議暫停駕駛至少約3個月。
- 若只有過一次自然的癲癇發作,而且之後的所有檢查結果均正常,則可考慮縮短其禁止駕駛之期限,例如3~12個月。
- 若癲癇肇因於急性腦病,由於這種急性腦病不易再發,因此不必禁止駕駛。
- 若癲癇肇因於代謝性疾病者,應評估造此發作之原發疾病本身及其是否容易被控制。
- 若癲癇純粹只因於某些特殊感覺刺激而引發者,例如閃光刺激,則在避免這些感覺刺激後應考慮准予駕駛。
- 某些疾病有較高之癲癇發作傾向者,例如腦膿瘍和某些腦傷,在罹病後,應暫停其駕駛權利數個月。
- 癲癇患者應由神經學專科醫師做個別評估。發照單位可委託醫學諮詢委員會進行個別醫療上之評估,定期醫療亦有其必要性。
- 對於駕駛商用車的要求應比駕駛一般私人車輛為嚴格,因其駕駛之時間及肇事之後果均較一般私人車輛為高。
- 醫師有權,但無義務向監理機關報告癲癇患者駕駛之情形。因強迫醫師報告將鼓勵病人產生欺騙行為,導致病情控制不良之反效果。
問:目前在台灣監理法令規定如何?
- 目前在台灣監理法令規定癲癇病患不得報考駕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及第64條限制癲癇病人不得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體檢時填的表格中就有這麼一條。
- 實際上,如果不老實承認當然也不會有人知道,但是這樣就已經犯了欺騙罪。很多的病友們是明知故犯,監理單位當然不會去醫院調你的病歷來看,這完全是良心問題。
- 也有很多病友是先有了駕照以後才罹患癲癇,而且也沒有人告訴他癲癇是不能開車的,當然也沒有法令規定原有的駕照要交回或沒收。這種情形較可原諒,但其主治醫師應盡到告知的責任(告知其危險性及違法性,但非向監理單位告發)。
- 就算不知道台灣目前的法令,癲癇朋友中有很多在發病後自動不開車,原因不外乎是害怕自己開車中發作而受傷或家人怕他開車中發作而受傷。(根據成功大學蔡景仁教授1993所做的調查發現,96位癲癇朋友自己駕駛交通工具在一年內有39人(40.6%)曾發生過交通意外事故,另外123位非癲癇者則有15人(12.2%)曾發生過交通意外事故,這顯示癲癇朋友確實有較高的出事機會。)
問:在目前台灣監理法令規定未完善前,癲癇朋友應如何自處?
- 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不駕駛汽、機車,直至有完善監理法令規定時(似乎住在台北市的癲癇朋友才可能做得到,因為捷運及公車系統較為發達)。
- 癲癇朋友應該團結起來主動出擊,不要被動地等著監理機關或醫師來為大家爭取。癲癇朋友應該主動舉辦座談會,邀請相關官員、民意代表、醫師共同討論,以制訂出大家都能接受並符合大眾利益的法規。
問:為何癲癇控制未佳時不宜駕駛汽、機車?
- 因為不但自己受傷,還會危害到別人。舉例來說,若駕駛人是公車司機、遊覽車司機、火車司機、客機飛行員,不用說你都可以知道,萬一不幸在重要時刻發作時的後果了(曾有過一件新聞報導,一位公車司機值勤時發作,幸賴路人衝上車控制住車子才未釀成災害。本院一位護士上班時親睹鄰車之駕駛開車當中口吐白沫、四肢抽搐)。
- 就算不是大眾運輸工具的駕駛員,自己開車或騎機車一樣可以導致嚴重後果。試舉一例,若因發作肇事於高速公路上,則可能造成連環車禍,導致眾多死傷。倘若其中之一恰為滿載幼稚園的娃娃車呢?
問:除了上述各項,國際上還有何共識?
- 罹患癲癇時,病人應當自行負責並誠實報告監理機關及醫師,暫停駕駛並接受治療。
- 當癲癇又復發時,應由病人自行負責並誠實報告監理機關及醫師,暫停駕駛並接受治療。
- 若病人拒絕合作,尤其是拒絕規律服藥和做必要的檢查時,或有精神病狀,而駕車有可能會危及公眾時,醫師應向監理機關報告。
- 若再發作率高者,應中止其駕照。
問:不利於發駕照的情形有那些?
- 服用抗癲癇藥物之服從性差,或過去有不服藥的記錄。
- 在過去3個月內有酒精和藥物濫用的病史。
- 在過去1年癲癇有發作增加的現象。
- 過去有不良的駕駛紀錄。
- 有構造性腦病變者。
- 有無法改善之功能性或代謝性腦病變者。
- 在一段時期不發作後又開始經常有發作。
- 因服用抗癲癇藥物而產生副作用會干擾駕駛安全者。
問:世界各國的法令規定又如何訂定?
癲癇不發作期限 | 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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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不發作才給駕照 | 加拿大、紐西蘭、英國、美國(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大多為一年) |
二年不發作才給駕照 | 澳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德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荷蘭、挪威、南非、瑞典、瑞士 |
三年不發作才給駕照 | 波蘭 |
視個別情形而定 | 法國、美國(部分地區,例如:加州、科羅拉多州、康乃狄克州、德拉瓦州、印地安那州、伊利諾州、俄亥俄州) |
不發駕照 | 巴西、保加利亞、捷克、希臘、印度、日本、巴基斯坦、俄國、西班牙、中國、台灣 |
(作者為「中華民國兒童癲癇協會」秘書長、台北榮總神經醫學中心癲癇科主治醫師。本文轉載自「超越顛峰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