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罕見疾病保險

文/罕見疾病基金會研究企劃組組長 楊永祥

罕見疾病是人類生命傳承的意外,基因遺傳所造成的醫療、安養、身後等經濟負擔,是否能透過保險的方式得到支持,是本文關切重點。提醒您了解政府所提供的保障,並在投保商業保險時加強溝通,以充分維護自身權益。


社會保險 提供基本保障

  保險是透過集體風險分擔(risk pooling),來解決因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其重要性在於解決人類面對未來之不確定所衍生的各項風險,例如疾病、意外、死亡等。根據保險的特性,可區分為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兩大類別。商業保險的費率、風險、給付等三者是相稱的,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高低,要求繳納不同的費率,給付水準也會因保費高低而有所不同,被保險人若欲享有更高的保障水準則可自願加保。而社會保險的精神則在於同舟共濟,給付則是均一水準,通常透過政府強制要求加保,避免高風險且低收入者集中而造成保險體系收入失衡。

  罕病病患最沈重的醫療負擔,在民國八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稍為減除。此一社會保險給付範圍為疾病、傷害、生育等事故之醫療保健服務,且被保險人若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等級為極重度與重度者保險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者則為四分之一。罕見疾病於民國九十年十月正式納為身心障礙類別之一,不少病患的保費重擔獲得舒緩,至於就醫時的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亦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罕見疾病全面納入重大傷病範圍後,得以免除。

  我國的文化民情將將福利制度視為最後的安全網,政府在個人與家庭都失去功能之時才給予輔助,也就是說,如果你能工作,或者家庭有相當財力,那麼就無法領獲現金補助或福利服務,而補助金額往往也止於維持最低生活水準。因為同樣的理由,社會保險所能保障的水準有限,而國民年金和老年津貼之規劃亦一再延宕,民眾如欲獲取更多的保障,商業保險將是另一個選擇。


指定受益人 病友亦有保障

  綜觀商業保險市場的運作,通常依賴風險程度來差別計價,而罕見疾病大多屬於遺傳性疾病,病患及其家屬罹病失能或死亡的風險比一般人來的高,會不會成為保險孤兒?晚發型疾病在發病前,如無特定的家族史,患者和家人投保時通常不會意識到自己會有這樣的疾病,倘若發病,給付會不會有所爭議?

  多家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接受採訪均表示,目前先天性疾病一律無法納保,也就是說只要是病患一出生即發病,這樣的個案,因為考慮到風險成本管控,也為了避免日後的給付爭議,商業保險公司是無法接受投保的。但如果是在母親懷孕時就已為胎兒保險,或是在新生兒出生15天後投保,之後才確診發病,即可依雙方同意簽署之保險合約獲得應有之給付。

  家有罕病病患,父母亦會有身後無法照顧的遺憾,在這一部份,雖然病患本身無法投保,但父母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為病患子女取得「人壽險」或「儲蓄險」的保障,若以病患之手足為投保人還能節省保費;也就是說,父母替病患的兄弟姊妹購買保險,受益人指定為病患。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父母不幸身故,保費繳納是否中斷或會轉嫁給其他子女?業者建議:當投保的子女未滿14歲時,可採用「要保人保費豁免」(或稱「親子保費豁免」)的方式,保費較高,但是父母亡故後即不必繳納保費,且不會影響給付。

  另外,隨著遺傳疾病逐漸受到政府與民間所重視,目前坊間已出現「特定傷病」的保單,針對器官切除等情況提供保障,亦有將「多發性硬化症」、「運動神經元」(漸凍人)等罕見疾病納入者。此種保單結合醫療險與壽險,發病時可以請領一筆費用,作為緊急醫療照護之用,這對突逢劇變的病患來說亦是一項額外的保障,也會減輕家人的負擔。


誠實告知 給付沒爭議

  商業保險講建立在買賣雙方都有共識的契約上,罕病病患是高風險群,在保費提高、給付項目或水準有所調整的情況下(例如:因該疾病所衍生的風險不給付),保險公司還是可能接受這樣的保單。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是,投保人必須誠實告知健康狀況、家族病史等訊息,千萬不要抱持刻意隱瞞的心態,以免造成日後爭議,況且保險公司也會自行透過連線機制進行查核。

  此外,各保險公司的保單設計、營運情況以及承辦的業務員的認定,都可能造成同一案例不同給付的情況,其間未必有規則。罕見疾病種類繁多,每個人的情況也不同,往往要視個別情形來處理,大部分保險業者都提到:在保險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下,被保險人、醫師、保險業務員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爭取「專案審理」,而唯有透明溝通,才能使保險防患未然的功能發揮到極致。

本文轉錄自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第15期會訊(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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