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表

【1940年代】

  • 1945~1955年

  聯合國秘書處(Secretariat)及「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是聯合國關於身心障礙議題的主要機構,聯合國在這段期間,著重於促進諸如視障及聽障等機能障礙者的權利,其方案集中在傷殘預防及傷殘復健。

  • 1946年

  「經濟社會會議」的附屬機構「社會委員會」(Social Commission)被委託從事於社會問題,而在聯合國第1會期成立了「社會福利臨時委員會」(Temporary Social Welfare Committee)。

【1950年代】

  • 1950年

  「社會委員會」於聯合國第6會期用心於二份報告:「視障者的社會重建」及「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重建」,於2月26日~3月3日在日內瓦討論殘障及傷殘復健,出席的有:聯合國秘書處、「國際勞工組織」(ILO)、「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難民組織」(IRO)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前身「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UNICEF)。針對未開發地區的視障者,「社會委員會」同意成立身心障礙者教育、待遇、訓練及安置之國際標準,「經濟社會會議」同時託付美國研究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

  11月22日,「教科文材料進口同意書」(Agreement on the Importation of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Materials )言明了議定書附錄中物品進口關稅的免除規定,此類優惠物品因而被稱為「視障物件」(Articles for the Blind)。

  • 1951年

  在聯合國第7會期中,「社會委員會」著重於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復健問題,從整體眼光草擬適應與復健問題的注意事項。

  • 1952年

  於聯合國第8會期中,「社會委員會」討論肢體障礙的國際復健議題,聯合國、ILO、WHO、UNESCO、UNICEF及IRO認可了下列十項標題等的計畫包括:障礙的新取向、公眾教育、完整的傷殘復健方案、復健服務的擴展、復健人員的訓練、復健服務的組織與財務、聯合國及特殊機關的貢獻、非政府組織的貢獻、協調方式等。

  • 1953年

  在聯合國第9會期中,「社會委員會」表達其對促進服務身心障礙者方案的興趣,該方案著重於傷殘復健,使身心障礙者能獨立及成為社會中的生產角色。

  • 1956年

  聯合國成立「國際社會服務評論組織」(International Social Service Review),以便在全世界提升身心障礙議題的認知及強調傷殘復健方案。

【1960年代】

  「社會委員會」開始發展聯合國各種傷殘復建方案、特別機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等的監督機制,並以研究及調查來指導復建方案的行政與立法,及復健人員訓練設施。

  總體來說,各國對新復健策略重要性的認知已有顯著的提升。

  • 1969年

  聯合國大會採納「社會進步與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批准了聯合國憲章內明言的基本自由與和平原則。聯合國憲章第十九條發表幫助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的規定,例如:健康、社會安全、所有人民的社會福祉服務、身心障礙復健設備等。

【1970年代】

  • 1970年

  「社會委員會」於「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與「世界組織代表會」(Council on World Organizations)等出席的機構間會議,推動新的合作運動以協照開發中國家進行傷殘復健的努力。上述組織及「聯合國開發計畫」 (UNDP)及「世界復健基金會」(World Rehabilitation Fund)設計了方案,以增加復健領域的技術支援基金,也派遣復健專家到世界各地。

  • 1971年

  在12月20日的聯合國大會上,宣布了「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並呼籲各國及國際間採取行動,使之成為保護身心障礙權利的起源與主要架構。

  • 1972年

  聯合國「行政協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決定推介身心障礙復健特別會議的報告,其中之一為復健服務應與基礎醫療、教育及短期發展方案等結合。

  • 1973年

  11月26~28日在日內瓦舉行「身心障礙復健機構間會議」,出席的有:聯合國代表、「聯合國開發計畫」、「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聯合國收容所高級專員」(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世界身心障礙組織代表會」(Council of World Organizations Interested in the Handicapped)及「「國際社會安全協會」(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等,提議加強身心障礙復健領域的協調與規劃,也建議聯合國於機構內部增加招募身心障礙工作人員。

  • 1975年

  在聯合國第24會期中,社會發展考察團勸說消除社會上妨礙身心障礙者均等機會的身體及建築障礙,經濟社會代表會於5月6日採行論及身心障礙者障礙防治及復健的192(LVIII)決議案。

  聯合國大會在12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聲明身心障礙者享有等同於公民的所有權利,不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它意見、國籍、財富、出生或任何其他情況而有所差別。

  • 1976年

  聯合國大會推薦所有會員國於形成政策計畫及方案時,應凸顯「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的要點,並宣布1981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強調該年應全面取消身心障礙者的隔離,使之融入社會,並鼓勵相關研究及調查案件,以教育公眾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聯合國秘書處也成立了由聯合國會員國所捐助的「國際身心障礙者年信託基金」。

  • 1978年

  聯合國秘書處成立「國際身心障礙者年政府間諮詢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for 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

【1980年代】

  國家及國際間進行實質及鼓吹的無數努力,以改善障礙狀況,使身心障礙者能融入社會,並幫助其做身體及心理的調整適應。聯合國針對身心障礙者障礙防治及復健而發動方案,成立代表141國及地區的聯合國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s),協助開發中國家從國家擴散到地方進行政策調查與決策立法。聯合國並工作於計劃的發展與實現,以改善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及經濟條件。

  • 1981年

  聯合國身心障礙領域專家開了一連串的研討會及座談會:9月27日~10月4日,於利比亞 Tripoli 召開「國際身心障礙者座談會」; 10月12~23日,於奧地利維也納召開「開發中國家身心障礙者障礙防治技術支援及世界復健技術合作專家座談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作,於西班牙 Toremolinos 召開「教育、傷殘預防、身心障礙者統合行動與策略世界會議」。

  聯合國努力改善無障礙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及日內瓦與維也納的聯合國辦事處通行無阻,聯合國「公共資訊處」也準備各主題的照片、影片、錄音帶,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展開預防注射,使超過5百萬兒童降低致殘疾病的侵害。

  5月時,「聯合國調解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Settlements)贊同鼓勵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於殖民地區,消除隱藏的障礙或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的政策。

  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身心障礙者年」活動,出席從11月30日~12月6日在新加坡舉行的「國際身心障礙者第一次基本議會」。

  • 1982年

  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身心障礙政策由此建構在三個主要範圍: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及機會平等。

  聯合國大會在12月3日,與「國際身心障礙者年政府間諮詢委員會」合作,託付「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之施行。同一決議案也宣布1983~1992年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

  • 1983~1992年

  隨著「1983~1992身心障礙者十年」的宣布,身心障礙領域的行動也達到高峰,聯合國大會鼓勵會員國利用這十年,以履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

  • 1983年

  聯合國秘書長發表一份有關傷殘預防的報告,指出許多障礙可以由於對抗營養不足、環境污染、衛生不良、胎兒產後照顧不當、飲水傳染的疾病、意外等,而被預先防堵。在印度新德里,「聯合國開發計畫」、「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等成立國際性方案,在一般健康計畫內應用已證明有效的技術來預防及處置傷殘問題。

  • 1984年

  聯合國秘書長說明,平均20~25%的開發中國家人口,受到殘障的影響,大約3億5千~5億的身心障礙者住在照顧不足的地區。報導中已證實,幫助家庭及社區的聯合國方案成長的趨勢已取代了制式的照顧。

  • 1984年8月29日

  阿根廷 Leandro Despouy 先生被「人權附屬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指定為特別編審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他要負責研究違背人權、妨害自由與造成障礙間的因果關係。

  • 1985年

  聯合國建立國際創制權,以便於各國及地區促進傷殘預防及有效的復健。「國際身心障礙者年信託基金」(United Nations Trust Fund)再被命名為「身心障礙者十年樂捐基金」(Voluntary Fund for the United Nations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

  • 1987年

  聯合國秘書長發表報告,表明已完成許多進程,以增加身心障礙對人類意義的認知及其意涵,但仍有更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聯合國秘書處於8月召集「全球專家會議」,審閱「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履行狀況,其建議包括維持一個消除歧視身心障礙者的國際集會、發動資訊公開運動,並提供聯合國適用於身心障礙的資料。

  • 1988年

  聯合國大會請求會員國特別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機會平等權利。

  • 1989年

  聯合國大會要求聯合國秘書處,讓成員國注意「身心障礙人力資源開發行動方案」(Tallinn Guidelines),此行動方案希望實現每個人全面的潛能與能力,認為身心障礙者是由於其命運的捉弄,並非依賴政府的可憐蟲。就業被認為是身心障礙者有效運用其完整公民權利的手段,該行動方案聲明身心障礙者應該被訓練,並被雇用,成為與社會其他成員具有同一平等基礎的勞工。

【1990年代】

  • 1991年

  聯合國特別編審報告人每年兩度向附屬委員會報告身心障礙人權狀況,於1991提出其最後一份報告,推介「國際控訴政府監察員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的成立。

  聯合國大會採用「慢性精神病患保護以及增進健康照護準則」(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for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計25條規則,界定了慢性精神病患者的基本自由及權利基礎。

  • 1992年

  聯合國大會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結束時,宣布每年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聯合國大會也概述聯合國於身心障礙領域的目標,再度強調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之全面平等機會的重要性,並鼓勵未來的聯合國會議要包括身心障礙議題的討論。「經濟社會會議」(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歡迎「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的文告,使1993~2002年為「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

  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於其全盤發展方案中,述及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的交互依存,強調包括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所有族群之機會平等權利。

  • 1993年

  聯合國大會採納「關於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標準規則」(修訂版)(The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此規則概述世界行動方案的任務,並陳述平等機會的先決條件,也訂定平等參與及促成監督機制與實施尺度的目標。

  「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就現代議題觀點,討論普遍認知人權的方式,並採納「維也納宣言及行動方案」,此會議認為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應是普遍性及毫無保留的包括身心障礙者。

  • 1994年

  「人口與發展國際會議」於埃及開羅舉行,強調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重要性。

  • 1995年

  「世界社會發展高峰會議」於3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採納了「社會發展哥本哈根宣言」及「世界社會發展高峰會議行動方案」。

  「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於9月4~15日在中國北京舉行,焦點為全盤發展方案的性別相關議題,涉及的也與身心障礙相關,在「北京宣言」(Beijing Declaration)及「行動政綱」(Platform for Action)中,承認因為障礙等因素,婦女面對著全面平等及職業晉升的阻礙。由於部分方案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政策協調及永續發展部門」(Department for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乃與聯合國秘書處公開資訊部門合作,於1995年12月7日舉行機構間會議,各類機關一起為身心障礙工作,並提出最近的企劃。

  • 1996年

  對於身心障礙者,「聯合國調解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Settlements)預備委員會於1996年6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堡舉行,發布原則聲明及協定與全球行動計畫的草案,特別注意身心障礙者應被肯定的政府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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