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提升大眾認知
政府應著手提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需求、潛能及貢獻的認知。
- 應確保負責單位廣為宣導身心障礙相關的方案及服務,提供給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相關專業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並且需要以身心障礙者能夠便利取得的方式提供資訊。
- 必須開始宣導身心障礙議題及有關政策,讓大眾了解身心障礙者是社會公民的一份子,與大眾共同享有相同的權利及義務,並且修改制度,排除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的障礙。
- 應向身心障礙組織諮詢,如何透過媒體塑造身心障礙者正面的形象。
- 應確保大眾教育方案可以反應出全面參與及平等的原則。
- 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其家庭及組織,參與和身心障礙有關的大眾教育方案。
- 應鼓勵私人企業將身心障礙議題納入所有活動當中。
- 應開始致力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對自我權利及潛能的認知層次,讓身心障礙者自立並且讓他們能善加把握機會..
- 「提升自我認知的意識」必須視為身心障礙孩童教育方案及復健服務中的重要部分。身心障礙者也能夠透過團體活動,提升彼此的自我認知意識。
- 提升自我認知必須是所有孩童教育、師資及專業人士訓練的重要元素。
第2條 醫療保健
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
- 應致力於建立由跨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的醫療團隊方案,例如:早期診斷、傷害評估及診療,以預防、減少或減輕殘障發生的機會,這樣的方案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能夠參與醫療方案中,同時身心障礙組織也能參與規劃及評估。
- 必須訓練當地社區工作者有關傷害早期診斷、提供基本協助及適當醫療轉介服務等領域的專業知識。
- 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孩童,能夠與其他社會成員享有同樣的醫療服務。
- 應確保所有醫藥專業人士都受過適當訓練,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醫療照顧,讓他們能夠獲得所有相關的治療方法及專業技術。
- 應確保所有醫藥專業人士都受過適當訓練,不斷更新專業素養,不提供不當的建議給身心障礙者家長而限制孩童的選擇權。
- 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持續獲得維持或改善身心障礙的醫療需求。
第3條 復健
復健是制訂身心障礙政策的根本概念,其定義在以前已加以描述。
必須確保能提供身心障礙者重建服務,讓他們能夠達到獨立及理想的生活運作狀態。
- 必須發展適用於所有身心障礙者的國家復健服務,這樣的服務必須考量到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要,並植基於全面參與社會及平等的原則。
- 復健服務方案範圍應包括:基本技能訓練以改善殘障情況、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諮商服務、發展自立能力及其他非常設服務如評估及引導等。
- 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包括重度及多重障礙者,都能獲得復健服務。
- 讓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都能親身參與復健服務的設計及組織。
- 讓身心障礙者所住的社區都能提供復健服務。然而,有些場合中也可以設計具有特定訓練目的或有特定時間限制的復健服務。
- 鼓勵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投入復健服務,例如:擔任訓練講師、指導員或是諮商師。
- 制定或評估復健服務方案時,必須採納身心障礙者組織的專業意見。
第4條 支援服務
應確保支援服務的發展及提供,包括身心障礙者輔助器材,以改善他們日常生活的獨立性,並讓他們能夠行使權利。
- 政府應依照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提供輔助器材、個人協助及手語翻譯服務,以確保平等的機會。
- 政府應支持輔助器材的發展、製造及行銷,並且推廣有關輔助器材的專業知識。
- 為達到這個目標,必須運用專業技術,因此必須將高科技的專業技術運用到輔助器材的製造及行銷上,以改善其實用性及品質標準,儘可能運用當地原料製造發展價廉的輔助器材,身心障礙者也可以投身於輔助器材的研發製造。
- 應讓需要輔助器材的身心障礙者能夠取得並且負擔得起,這表示可能必須免費,或是以身心障礙者能負擔得起的費用來提供輔助器材。
- 在復健服務中所需的輔助器材應該考慮到性別差異,且須考慮設計的穩定性及適齡狀況。
- 必須發展及提供個人輔助方案及翻譯服務,尤其是對於重度及多重障礙者,者些方案將增進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的程度,包括:家居、工作、學校及其他休閒生活。
- 個人輔助服務方案的設計必須對身心障礙者的使用者有實質決定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