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應該:
- 在「聯合國憲章」的規範下,與聯合國各組織積極合作,以提升生活品質、充份就業、經濟及社會發展。
- 再次宣誓依據「聯合國憲章」精神,為提升基本人權、自由、社會正義及人權尊嚴而努力。
- 特別重申「國際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國際人權標準。
- 強調這些憲章、宣言、公約中所列條文適用於所有人民。
- 重申「兒童權利公約」,其中明文規地禁止歧視身心障礙孩童,並且必須制訂法令確保身心障礙孩同的權利,「保護外籍勞工及其家庭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其中有些保護法規對身心障礙者有所限制。
- 重申「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補充條款,以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婦女的權利。
- 審視「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社會進步與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慢性精神病患保護以及增進健康照護準則」(the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for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及其他由聯合國大會採用的相關規定。
- 審視「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採用的相關規定,並且須特別顧及身心障礙者能夠參與就業。
- 審視「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的相關規定,尤其是人人皆有權利受教育的「世界教育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及其他相關組織。
- 審視各國政府關於環保的承諾。
- 注意因過度使用稀有資源以製造武器所造成的危害。
- 認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精神及機會平等的定義,代表同意成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接受各種國際法規的實質意義。
- 認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1983~1992)的目的,落實「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行動仍舊有效且必須持續進行。
- 重申「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精神適用於開發中及已開發國家。
- 為達成身心障礙者的平等人權及全面參與社會事務,需要持續的努力。
- 再次強調身心障礙者、其家長、監護人、律師及權益組織必須成為政府的夥伴,共同計化及執行相關的民法、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 達成「經濟社會會議」19902/26決議的目標,並且透過方法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如「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中所述,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平等的機會。
- 採行「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以達到下列目標:
強調所有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行動,都需要適當的知識及了解身心障礙者狀況及特殊需要的經驗為前提。
強調追求機會平等是為了在社經發展中讓所有人都能共蒙其利。
列出身心障礙社會政策的重要層面,包括大力鼓勵技術及經濟合作的部分。
提供達到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所須的決策模式,將不同技術及經濟階層的人考慮進去,深入解文化背景,並且讓身心障礙者在決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提出國際合作機制,讓聯合國系統的各個機關、其他國際組織及身心障礙組織能更緊密的合作。
提出有效的監督機制,以落實身心障礙機會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