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僅初步的設有關於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的協調政策和方案,那麼短期內自然很難獲得有關形勢的全面概況。然而,還是需要進行持續評估,監督新狀況和政策的實施。至少首次評估會顯現出那些情況需要更詳細的調查,可以利用那些方法來獲得必要的情況。總之,缺乏詳細的統計資料不應妨礙積極行動的進行。從這種行動取得的經驗,可指導進一步的發展。
儘管有些國家可能幾乎沒有關於身心障礙問題的書面材料,但在有些國家,問題卻可能是缺乏對現有資料之檢視,或者是得到的資料與機會平等的問題毫不相干。書面訊息的來源有:
a. 關於政策的國家報告;
b. 透過國家人口普查或單獨調查而收集到的統計資料;
c. 一般性立法和專門關於身心障礙者的立法;
d. 關於身心障礙問題的文獻(如有關傷殘復健專業工作方面的刊物和手冊等等,身心障礙者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等的刊物和簡訊)。
與關鍵性人物進行個人討論,也是在短時間內了解情況的主要辦法。
於存在有國家協調委員會的地方,最好透過該委員會進行接觸。初步設置的區域或地區也應如此。如果尚未有任何委員會,那麼應與涉及計畫、保健、社會事務、教育、文化、就業、住宅、交通和通訊等領域的各個有關部門之代表進行討論,因為各項活動之間可能並未充分協調。
只要有身心障礙者組織,就應與它們聯繫,也應與從事傷殘預防和傷殘復健的各國和國際的非政府組織進行聯繫。
聯繫不應僅限於在各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中之身居要職者。儘可能會見區域和各層級地區的工作人員,這是很重要的。
應透過訪問以及和身心障礙者及基層工人員進行個人討論,來獲得對於鄉村地區和城鎮狀況的直接體驗。
通常來說,發現那些未參加傳統支助和援助體系的人士,並與他們進行交談,如此的做法是有益的。這樣可以找出他們為什麼處於官方服務網之外,以及他們是否正在接受其他的支助和援助,如果確有此類援助網絡的話。
至於身心障礙者的機會平等是否落實,則應檢視以下的課題:
1、政府政策
國家是否設有身心障礙協調委員會?委員會是否包括涉及如下領域的部門和組織的代表,即:社會和保健事務、就業、交通、住宅、教育、文化和計畫等部門,身心障礙者組織和其他非政府組織?
如果協調委員會是向政府負責,那麼它是附屬於某個特定的部門嗎?抑或是直接向總統府或中央其他機關負責?這個協調委員會的職務是什麼?參與決策或執行嗎?在哪些方面實際行使有關身心身心障礙問題的職責?
在國家範圍的總體組織內,是否有任何與國家協調委員會平行或可替代的關於身心障礙者的非政府組織?
是否設有政府定期向其諮詢的任何身心障礙者組織?如果有,那麼在上述諮詢方面是否存在任何有效的法律規定?
關於身心障礙問題和身心障礙者,政府是否制訂了具體政策?如果制訂了,那麼施行的責任是否在於某個特定部會、政府機構,還是非政府組織?或者還是由幾個部會和政府機構分擔責任?抑或是沒有具體的施行方針?
制訂關於身心障礙問題(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的各項措施是否已列入國家的發展計畫?具體的國家方案(例如:鄉村發展、計畫生育)是否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情況?
是否有(聯合國各組織和機構、雙邊援助機構或非政府組織的)包括身心障礙問題的國際贊助的任何方案?
2、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
在地方、區域或國家各層級建立了哪些身心障礙者組織?政府向原有的或新成立的身心障礙者組織提供了何種(財政和組織上的)支持?
是否有代表所有身心障礙者組織的協調機構?
身心障礙者組織參加什麼活動(自我宣傳、自助、相互支持、提供服務、創造收入的活動)?
在涉及身心障礙問題的政府決策方面,身心障礙者組織是否在國家、區域和地方各層級直接或透過協調委員會來發揮諮詢作用?
各組織或身心障礙者是否參與管理旨在向身心障礙者提供的政府服務?是否參與計畫和評估新的項目?
以下問題將有助於確定或澄清身心障礙者在身心障礙者服務組織(即並非僅由身心障礙者組成的組織)內的作用:
a. 這些組織中身心障礙者成員的比例為多少?
b. 身心障礙者的意見在決策中具有更大的影響嗎?
c. 身心障礙者在管理這些組織提供的服務中表現積極嗎?
d. 身心障礙者的家庭成員在組織中發揮什麼作用?
身心障礙者參與一般性政治活動(即,參加國家、區域和地方各級的政治組織、政治和立法機構)的程度如何?
身心障礙者參與諸如婦女、青年、工會組織等其他群眾組織嗎?
關於身心障礙問題的宣傳方案和活動,在與學校的合作之中或在傷殘預防的方案中發揮什麼作用?
3、立法
現有立法可提供關於身心障礙者的地位和如何認識身心障礙問題及其預防的有關情況。關於身心障礙問題的立法,可在法令中另行規定,或包括在特定議題的法令之中。除審查涉及身心障礙者的傷殘復健、收入保證、就業分配額等項權利的立法外,還應查明身心障礙者是否分享各項基本公民權利,或者對於特定類別的身心障礙者(例如:心智障礙者)的上述權利是否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剝奪。關於促進和保護身心障礙者的各項人權的特別立法,可在法令中另行規定或列入關於人權的其他立法之中。立法中還可規定就侵犯權利或歧視性措施行使上訴的的權利。
還應確定關於保健、社會服務或教育的立法,是否包括涉及身心障礙者的規定。
4、統計資料
可將關於身心障礙罹患情況的資料列入國家人口普查的材料,使之可能與有關收入、教育水平或其他的可變項目等資料加以比較。可具體進行各個家庭的調查,了解身心障礙罹患情況以及有關的問題。有關身心障礙罹患情況以及身心障礙問題範圍資料的其他來源,可以是保健、教育或就業部門內的註冊登記制,或是身心障礙福利受益者的統計數字。(因此,諸如要求健康證明等歧視條款,會妨礙享有教育或就業等權利,這些條款需加以審查,並予以取消。)
身心障礙者組織可能有成員的統計數字和其他資料。透過接觸行動,也可獲得寶貴的資料;缺乏基本資料,不應是延緩身心障礙權益促進工作的藉口。最後,還應調查是否利用了統計資料,如果利用了,是如何利用的。
5、物質環境
對於那些患有行動、視力或聽力缺陷或心智障礙的人,物質環境的設計也許會造成障礙,也可能有利於交往和社會參與。如果在規劃階段加入較低成本的微小修改,便可讓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截然不同。此時,應提出下列問題:
a. 在中央和地方各層級設有負責全面規劃物質環境的政府機構嗎?在公共建築,包括學校以及私人住宅方面,是否存在有關標準和面積的詳盡條例?
b. 在規劃公共建築、運輸系統和一般戶外環境時,是否顧及生理和感官障礙者的使用問題?
c. 進行改建從而確保他們使用的標準,是否已為大家了解並已制訂出來?當地的建築式樣易於改建嗎?在資助改建公共和私人建築以滿足行動不便者的需要方面,是否有特別的方案?當地培訓建築師和設計師時,是否考慮到行動不便和患有感官缺陷的人使用建築物和物質環境的問題?
d. 身心障礙者享有公共交通系統或可得到得到專門的交通工具嗎?
6、教育
為了評估發展為身心障礙兒童和成年人而設的教育設施的可能性,首先需要了解整體教育形勢,以及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的各項特殊安排。
教育法令的範圍包括身心障礙者嗎?可能需要在教育方面的立法中,更加明確的規定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權利。
身心障礙者有享受國民教育的普遍權利嗎?現有的學校體制確實向大多數身心障礙者提供教育嗎?總體來說,影響入學的困難和障礙是什麼?教育主要是國家的考慮還是私人機構的考慮?
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狀況如何?
在普通教育體制中,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是一項慎重的政策還是臨時性的?學校中有何種支助服務,例如:可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的教室、教師或學習助理?在使用特殊的教學方法或特殊設備方面,有什麼規定嗎(尤其是涉及患有視力缺陷、聽力缺陷、心智障礙或行動不便)?學校提供諸如手語、盲人點字和靈活性等特殊技巧的培訓嗎?教學計畫包含應付普通生活情況所必需的各項社交技巧嗎?
教育當局考慮到滿足學校的物質需要嗎?針對失聰的兒童,每所學校都有特殊設備的教室嗎?患有感官障礙的學生所使用的教育設備和輔助器械,為便於引進或取得而作了什麼安排?為便於身心障礙兒童就讀普通學校,交通上又有什麼樣的安排?
在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中,為身心障礙者設有特殊的授課場所或特別改編的課程嗎?職業或技術中心向身心障礙青少年開放嗎?
在中小學,普遍設有身心障礙兒童和青少年的特殊學校或班級嗎?學生們是透過普通學校、保健或社會服務,或其他方式而被推薦進去的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與普通學校有何不同?可獲得同等學歷嗎?
特殊學校是否提供住宿?學校提供交通工具嗎?與家長進行何種形式的合作?是否透過家長與教師之間的聯繫,向家長提供支助?家長參加規劃或執行兒童的教學計畫嗎?
特殊學校在行政上和組織上是與普通學校的體制分開的嗎?抑或是有一個共同的行政系統?特殊學校通常是置於內政部或衛生署之下,如果確實如此,那麼教育部是如何與它們合作的?教育部提供教師和師資培訓嗎?抑或是以其他方式加以協助?
特殊教學方法是否被列入師資培訓課程中,作為課程的一部分?或者作為一門單獨的課程?還是根本沒有這種培訓課程?
成人教育計畫考慮到身心障礙成人的需要嗎?
身心障礙婦女面臨著一些特殊的不便之處,而教育可加以彌補。因此,查明教育安排是否符合身心障礙的年輕婦女的特殊需要,這是十分重要的。
7、工作、就業
在具體審查身心障礙者的狀況之前,有必要先了解整體職業情況——從事農業、工業、商業活動、行政管理、服務業等的人口比例。在開發中國家的經濟中,公開市場上的就業競爭是十分激烈的,因此應審查小規模家庭就業或自謀職業的範圍,它可能是身心障礙者最容易選擇的職業之一。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情況,哪些是已知的呢?雖然身心障礙者就業情況的統計數字可能不易獲得,但是從事身心障礙者工作的機構可能相當了解他們的經濟狀況,在尋找合適的工作或自謀職業方面,這些機構可能具有相當的經驗。有沒有任何法律或條例阻止身心障礙者就業?或者說,是否有任何具體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利?有關的法規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a. 如遇工傷,免遭失業;
b. 為身心障礙者保留一定比例工作職位的配額計畫;
c. 雇用身心障礙者就任政府職位;
d. 為身心障礙者保留某些職業;
e. 設有防護或受到保護的工作場所;
f. 政府承諾購買由身心障礙者提供的勞務或產品;
g. 政府鼓勵雇主培訓和雇用身心障礙者;
h. 交通方面的協助、技能方面的輔助器械、調整工作;
i. 主管就業的官員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工作安置的服務。
應該查明載於「第159號勞工組織公約」和「99號建議」、「168號建議」關於就業和職業能力恢復的各項規定,是否已為大家了解,並且得到執行。
身心障礙者職業培訓的可能性如何?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年輕人,可以參加正規的職業培訓計畫嗎?諸如學徒見習等在職培訓計畫,向身心障礙的年輕人開放嗎?如果沒有,那麼需要進行哪些修改才能把身心障礙者也列入上述計畫?
設有其他的職業能力恢復中心嗎?身心障礙者培訓和就業能力的恢復是由政府還是私人機構管理的?職業培訓計畫是全國性的還是區域性的?這些計畫包括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者嗎?抑或是僅限於某一類別?傳授的技巧可能促成在當地社區內就業或從事產生收入的活動嗎?有沒有安置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雇主有無任何義務(或按照慣例)要為遭逢殘障的僱員尋找可替代的工作和提供任何必要的重新培訓?
身心障礙婦女在工作和就業方面有特殊的問題。她們在家庭經濟中擔任重要的角色,儘管她們的工作未被計入生產力統計數字。生產成衣、小本生意、工業的外圍工作和農業勞動,這些都可能是和操持家務與養育兒女同時進行的正常職業。身心障礙者就業和恢復職業能力的各項方案,通常很少注重這些活動,也可能未認識到需要培訓婦女從事產生經濟收入的活動。應注意這個問題,以便查明培訓計畫是否可更切合婦女的需要。
8、收入保證和社會保障
雖然不宜發展諸如那些福利國家普遍實行的全面社會保障制度,但至少可能採取一些社會保障措施。無論是社會保險還是社會救助,這些可包括專供身心障礙者的各種福利。如果還沒有,那麼應將這類措施納入現有的各項制度。
為了評估是否發展收入保證和社會保障制度來保護身心障礙者,需要清楚了解以下事項:
a. 現有公共社會保障方案的內容是什麼?涉及哪些意外情況?
b. 透過現有公共社會保障方案,哪些人得到保護(全體人民、人口中某些特定族群)?
c. 如果公共社會保障方案僅限於人口中的特定族群,那麼對於自幼殘障的人有任何法令或其他規定嗎?其範圍是否不包括所有或特定類別的身心障礙者?
d. 公共社會保障方案是由國家資助的還是由僱員和雇主捐款贊助的?費用的分配方法和範圍如何?
e. 有無任何宗教的或其他私人援助方案用以支助身心障礙者?
f. 公共社會保障方案和其他方案的行政管理組織如何(集中統一管理、分散管理、向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別服務)?
現有公共社會保障方案或私人援助方案,提供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經濟問題的具體福利嗎?這類福利包括:
a. 提供進行醫療、職業和社交能力復健的設施;
b. 復健期間的收入保證;
c. 長期津貼福利,補償由於身心障礙而導致的收入損失;
d. 在由於身心障礙使得收入降低的情況下,提供財務援助作為補充;
e. 津貼或實物形式的補充或特別福利,用以補償由於身心障礙而造成的額外開支;
f. 提供多種類型的津貼福利(定期津貼福利、一次給付的福利、兩者並用),規定這些福利適用的意外情況;
g. 提供財務援助,支助身心障礙情況嚴重的兒童的家庭;
h. 向身心障礙者提供財務援助(以贈款或貸款的方式),用以建立小型企業、合作社等。
最後,在作出涉及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福利的決策時,現有社會保障系統的行政管理體制考慮到公正的聽取他們的呼籲嗎?
9、保健
政府主辦的保健服務的範圍如何?私人主辦的範圍如何?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進行任何合作嗎?例如,採取複診的形式?私人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商業性的嗎?抑或是還有自願性的或慈善性的服務?保健服務各個不同部門的開放程度如何?人口的平均醫療普及率為多少?
設有初級保健隊或保健中心的系統嗎?這個系統深入到村莊和城市中的貧窮地區嗎?初級保健系統的職責包括採取措施預防身心障礙、發現和診斷身心障礙、簡易的傷殘復健技巧,以及必要的轉診嗎?在培訓保健人員時上述職責得到反映嗎?
在地區設有隊初級保健隊或輔助性治療(例如,提供藥品、職業諮詢)方面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的設施嗎?
在區域或地區設有普通醫院嗎?這些醫院擁有設備治療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者(運動神經的、感官方面的、心智方面的、體內器官的)的程度如何?在普通保健服務中,對於某些類別的身心障礙者(例如,心智障礙者)是否有拒絕治療的情況?
透過特殊中心可以得到傷殘復健的全面服務嗎?這些中心可作為與綜合保健與其他服務系統相互轉診的固定點?
對於身心障礙幼兒,有任何適當的早期發現和療育的方案嗎?
治療特殊的身心障礙疾病有什麼特別的醫療設施嗎?還應說明向這些設施介紹複診的制度如何。
現有哪些精神疾病治療設施?主要是門診治療還是住院治療?是否強調儘早離開精神病房?治療精神病友的普通保健人員的培訓程度如何?是否已認識到心智障礙者的需要不同於精神病友的需要?
對於麻醉品濫用引起的身心障礙者,有什麼治療設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了解有關麻醉品的身心障疾病礙並對患者及其家屬提供諮詢嗎?
諮詢或社會支助服務是在保健服務的範圍之內提供的嗎?
患者可以透過保健服務或介紹到其他機構複診從而得到技能方面的輔助器械嗎?比如行動的輔助器械、助聽器和保健器械。
有任何醫療和技能方面的輔助器械的資助安排嗎?是以何種方式對服務進行補貼?
是否鼓勵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參與涉及他們自己傷殘復健過程的決定?是否培訓保健人員以了解這種參與的重要意義?
社會服務、教育和就業服務之間展開合作的性質和範圍如何?
身心障礙婦女可以享有適當的保健服務嗎?
10、社會服務
為了在社會中儘量獨立生活,身心障礙者需要某些支助服務。這可由各政府機構或自願機構加以提供。
從事社會福利、保健或教育服務的人員,負責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的資訊和複診服務嗎?提供諮詢和私人機構亦可存在。
技能方面的輔助器械提供給行動不便、患有視力和聽力障礙的人的程度如何?上述輔助器械是如何分配的?費用如何支付?有無服務性的安排?輔助器械是進口的還是當地生產的?要進行哪些修改來適應當地的需要?
是否已發展身心障礙者的交通設施?這種交通設施如何運作?由誰資助?其利用程度是否僅限於某些情況,例如:就醫、就學或就業?抑或還是更為廣泛的提供(例如,亦可為娛樂目的)?享有特殊交通設施的標準是什麼?
是否有改建住宅以適應行動不便者需要的任何服務(包括技術諮詢和資助額外費用)?這些服務是如何向身心障礙者提供的?
對重殘者是否作出必要的一對一協助安排?向負責照料重殘者的家屬提供任何支助嗎?
設有身心障礙兒童和成人的日間托育和休息照顧的設施嗎?這些是如何組織的?允許進入的標準是什麼?
對於不能與其家人生活在一起的身心障礙者有什麼居住上的安排嗎?居住是短期、長期還是永久性的?在日常事物和活動方面,居住者個人和集體可行使什麼權利?活動僅限於體制設施本身嗎?抑或在普通社區環境之內還有教育、工作、娛樂和社交生活?
身心障礙者在管理為他們提供的服務方面扮演什麼角色?他們參加規劃、管理和評估嗎?
11、宗教
在各種不同的宗教團體裡,是否有任何信仰表明對身心障礙者持有特別的看法?
有無任何宗教團體或組織透過提供設施或影響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看法從而參與關於身心障礙者的問題?
身心障礙者有什麼機會參加宗教禮拜或儀式嗎?有什麼障礙阻止他們參加嗎?
12、娛樂、文化和體育
國家、區域或地方為身心障礙者組織任何體育活動嗎?這些活動允許各種程度不同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參加嗎?有無任何身心障礙者參加國際性運動會?對身心障礙者參加體育做了哪些宣傳?
娛樂、文化和社交團體向身心障礙者開放嗎?
特定族群(例如青年和婦女)的活動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嗎?餐廳、旅館、電影院和其他文化場所允許身心障礙者進入嗎?
新聞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的情況嗎?
新聞媒體允許身心障礙者向大眾指出他們的特殊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