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執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建議

A、導言

82.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旨在促進採取有效措施,以進行傷殘預防、傷殘復健並實現有關身心障礙者「充分參加」社會生活和發展及取得平等的各項目標。在執行「世界行動綱領」時,應該適當考慮到各開發中國家,尤其是那些低開發國家的特殊狀況。改善全體人民生活狀況的任務如此之龐大而資源又如此普遍匱乏,使得這些國家實現綱領目標的困難要比預期大得多。同時,也應當承認,執行「世界行動綱領」,本身就會因為帶動了全部人力資源和全體人民的充分參與而對發展過程作出貢獻。雖然有些國家可能已經展開或進行了本綱領所建議的一些行動,但還有許多工作有待更加努力。一般生活水準較高的國家也是一樣。
83. 由於身心障礙者的狀況與整個國家的全面發展密切相關,所以,解決開發中國家的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創造合適的國際條件,以加速社會和經濟發展。因此,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與執行本綱領的各項目標直接有關。尤其必要的是,應依照「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策略」協議的規定,大量增加流向開發中國家的資源。
84. 要實現這些目標,必須有一個多部門和多學科的全球性策略,進行聯合國協調一致的有關政策和行動,使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的機會、有效的傷殘復健服務及傷殘預防措施。
85. 「世界行動綱領」的進一步擬訂及其執行工作,需要諮詢身心障礙者和身心障礙者組織的參與。為此,應儘量鼓勵在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各層級,組成身心障礙者團體。他們由本身經驗而掌握的專業知識,對規劃身心障礙者方案和服務工作,可作出相當大的貢獻。通過討論問題,他們可以提出身心障礙者所關心問題的最權威性意見。由於他們對公眾態度可以產生影響,因而與他們磋商實確有必要,他們因具有左右改革的力量,讓身心障礙問題成為重要優先問題。在決定造福身心障礙者的政策、方案和服務工作是否有效方面,身心障礙者本身應該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特別應努力促使心智障礙者也能參與這一過程。

B、國家行動

86. 「世界行動綱領」是為所有國家制訂的。但是,執行這個綱領的期限以及選擇優先執行的項目卻是各國有所不同。這是根據各個國家現況、資源的限制因素、社會經濟發展水準、文化傳統以及擬訂和執行綱領所設想的各項行動的能力而定的。
87. 各國政府擔負執行本節所建議各項措施的最終責任。但是,由於各國組織之情況不同,也應號召地方當局和公私部門的其他機構一起來執行「世界行動綱領」中所載的各項國家性措施。
88. 會員國應迅速開始實行各項國家長期方案,以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此類方案應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政策的一部分。
89. 有關身心障礙者的事項應該在適當的總範圍內處理,而不應分開處裡。各個部會或公私部門的其他機構,都應對它主管或所在部門職權範圍內的身心障礙者的問題負責。各國政府應設立協調中心(如全國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來調查和監督各個部會、政府其他機構和非政府組織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活動。這種機構應能接觸到最高決策人。
90. 為了執行「世界行動綱領」,會員國必須:

a. 規劃、組織和資助各項活動;
b. 透過立法,為達成各項目標所採取的措施去創造必要的法律基礎和權威;
c. 透過消除充分參與的障礙來保證各種機會;
d. 透過對身心障礙者給予社會、營養、醫療、教育和職業各方面的協助和輔助器械來提供傷殘復健服務;
e. 成立或動員各個有關公私組織;
f. 支持建立和發展身心障礙者組織;
g. 編製有關「世界行動綱領」各項議題的資料,並將其散發給全民各界人士,包括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
h. 促進公眾教育以保證人們廣泛理解「世界行動綱領」各項主要議題及其執行情況;
i. 促進對「世界行動綱領」有關議題的研究;
j. 促進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合作;
k. 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參加有關「世界行動綱領」的決策。

(1)身心障礙者參加決策

91. 會員國應增加對身心障礙者組織的支助,幫助他們組織起來協調一致,以代表身心障礙者的利益並提出他們所關心的問題。
92. 會員國應積極尋求並儘可能鼓勵由身心障礙者組成的或代表身心障礙者的組織的發展。在這種組織的成員組成或理事機構中,身心障礙者(或有些情形下,他們的家屬)有決定性的影響力,許多國家都有這樣的組織。但其中許多組織並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主張並爭取他們的權利。
93. 會員國應與這類組織建立直接聯繫,並開闢管道,使他們能在與切身利害相關的領域中影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會員國應為此目的給予身心障礙者組織以必要的財力支持。
94. 各層級的身心障礙者組織和其他機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充分地參與其活動。

(2)缺陷、殘障和障礙的預防

95. 現在已經擁有預防和控制絕大多數身心障礙的技術,並且正在不斷改進之中,但這種技術有時並沒有被充分利用。會員國應採取預防缺陷和殘障的適當措施,確保有關知識和技術的傳播。
96. 需要訂立社會各種的傷殘預防協調方案。其中包括:

a. 為各個階層人民、特別是農村地區和城市貧民窟服務的社區基本保健制度;
b. 切實有效的婦幼保健和輔導;計畫生育和家庭生活輔導;
c. 營養教育和協助人們(特別是母親和兒童)獲得適當的飲食,其中包括生產和利用富含維生素及其他養分的食物;
d. 配合世界衛生組織擴大免疫方案的目標,推廣接種疫苗預防傳染病的工作;
e. 及早發現和及早治療的制度;
f. 預防家庭、工作場所、公路上和娛樂活動中發生事故的安全規章和訓練計畫;
g. 改變職業、設備和工作環境,制訂職業保健方案,以防止職業性的傷殘和職業病的發生和病情的加劇;
h. 採取措施以控制濫用藥品、藥物、酒精、煙草及其他興奮劑和鎮靜劑,防止藥物引起的身心障礙,特別是中、小學生和老年人中的這種現象。並且特別關心孕婦不當服用這類物品對胎兒的影響;
i. 推動教育活動和公共保健活動,幫助人們養成良好的生活方式,盡全力防止造成缺陷的原因;
j. 不斷對公眾和專業人員推動與預防身心障礙方案有關的教育及宣傳運動;
k. 對可能被急召處理意外事件中傷亡事故的醫務人員、護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完整的培訓;
l. 培訓農村推廣人員過程中,一併進行預防措施以減少致殘事件發生率;
m. 全力推動工人職業培訓和在職培訓,預防工作中的事故和不同程度的傷殘。過時的技術往往仍在開發中國家使用,對此事實應予重視。在許多情況下,舊技術從工業化國家轉讓到開發中國家。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舊技術加上不充分的培訓和不足的勞動保護,造成了工傷事故和傷殘的不斷增加。

(3)傷殘復健

97. 會員國應制訂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目標必不可少的傷殘復健服務並保證其切實執行。
98. 鼓勵會員國為全體人民提供必要的保健及有關服務,以消除或減輕缺陷致殘的惡果。
99. 上述服務包括提供必要的社會、營養、保健和職業方面的服務,使身心障礙的功能得到最好的發揮。根據人口分布、地理情況和發展階段,可以透過下列管道來提供這些服務:

a. 社區工作人員;
b. 提供保健、教育、福利和職業服務的一般設施;
c. 一般設施所不能提供的其他必要特殊服務。

100. 會員國應保證,必須利用輔助器材及其他設備才能發揮功能並獨立生活的人,都能得到這些器材和設備。必須保證在傷殘復健過程中和結束後,持續提供輔助器材。隨後還要保證維修和過時器材的更換。
101. 必須保證需要利用此類設備的身心障礙者有購買和學習使用的經濟來源和機會。阻礙從其他國家獲得本國不能製造的現成輔助器械和材料的進口關稅和其他手續均應予以廢除。支持在當地生產適合於該地技術、社會和經濟情況的輔助器械,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輔助器材的發展和生產應符合本國的全面技術發展。
102. 為了促進當地生產和發展輔助器械,會員國應考慮建立負有發展責任的全國中心。在許多情況下,現有的特殊學校、技術研究所等可作為這種中心的基礎。這方面應考慮進行區域合作。
103. 鼓勵會員國在其整體社會服務系統裡吸收專業人才,提供輔導和處理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問題所必需的幫助。
104. 當整體社會服務系統的資源不足以滿足需要時,可以提供特殊的服務,直至整體系統的質量得到提高為止。
105. 鼓勵會員國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居住在農村地區、城市貧民窟和貧戶區的身心障礙者都能得到必要的服務並能充分利用這些服務。
106. 身心障礙者不應與他們的家庭和社會隔離。服務系統必須考慮到:交通運輸的問題;支助性社會服務、保健和教育的需要;十分原始的並且往往頗具危險的居住條件的存在;以及特別是在一些城市貧民窟,社會障礙可能使人們不願尋求或接受服務。會員國應該保證這類服務能按照需要,公平分配到給所有人和所有地理區域。
107. 許多國家特別忽視對精神病患者的醫療保健和社會服務。在精神病患得到心理治療的同時,還應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社會支持和指導,他們的精神壓力往往非常沈重。如能提供此類服務,住院時間可以縮短,再次往返醫院複診的可能性也會減少。如果是心智障礙者又患有精神病時,必須確保醫療保健人員認識到由於其弱智而有不同的需要。

(4)機會平等

(a)立法

108. 會員國應承擔責任,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機會。
109. 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身心障礙的任何歧視。
110. 各國在起草國家人權法案時,以及在關於處理身心障礙者問題的全國委員會或類似國家協調機關方面,應特別注意身心障礙者行使本國其他公民獲得保障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時,對其可能有不利影響的情況。
111. 會員國應注意一些具體權利,如受教育、工作、獲得社會保障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其人格待遇的權利,並應從身心障礙者的角度審查這些權利。

(b)物質環境

112. 會員國應致力使人人可進出和享用物質環境,包括如本文件第8段所提及的各種身心障礙者。
113. 會員國應制訂政策,確保在規劃住區環境(包括發展中國家農村地區的此種方案)時,注意到便利進出的問題。
114.鼓勵會員國制訂政策,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進出並享用所有新建的公共建築和設施、公共住宅和公共交通工具。此外,還應採取措施,鼓勵在可行的的情況下,便利身心障礙者進出現有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住宅和交通工具,特別要在翻修改建工作中照顧到這一點。
115. 會員國應鼓勵提供支助性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盡可能在社區獨立生活。為此目的,會員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鍛鍊,學習自行料理生活事宜,如一些國家目前正在實行的方式。

(c)收入保證和社會保障

116. 會員國應努力在本國的法規制度內,載入包括「世界行動綱領」關於社會保障問題的總目標和支助性目標的各項條文。
117. 會員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平等機會獲得一切形式收入、收入保證和社會保障。這樣的過程形式應與會員國的經濟制度和發展程度相符。
118. 如果有全民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和其他這類制度存在,應該對這些制度進行檢查,以確保向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提供足夠的福利以及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的服務,並確保這些制度適用於服務提供人和受惠人的規定,不會排斥或歧視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
119. 應該做出方便可行的安排,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能夠透過公正無私的公聽會,對在這方面有關其權利和福利的決策提出申訴。

(d)教育和訓練

120. 會員國應制訂政策,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權與其他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應盡可能納入普通學校系統。教育當局應負起身心障礙者教育的職責,有關義務教育的法規應適用於各種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礙最嚴重的兒童。
121.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入學年齡、升級以及適當情形下的考試程序,會員國應給予彈性規定。
122. 在發展對身心障礙兒童和成人教育工作時也應符合基本的標準,這種教育工作應當是:

a. 針對個別情況的——就是根據主管當局、行政人員、父母和身心障礙學生的評估和彼此協議的需要,明確制訂課程目標和短期目標,並經常加以審查,必要時予以修訂。
b. 當地提供的——就是除特殊情況之外,距離學生居住地方路程必須合理。
c. 全面的——就是不論年齡或身心障礙程度,所有具有特殊需要的人一律提供,使任何學齡兒童不致因為身心障礙程度嚴重而失去教育機會,或是接受的教育比任何其他學生所享有的差距甚大。
d. 提供各種選擇的——配合社區各種特殊需要。

123. 把身心障礙兒童納入普通教育系統的工作,需要所有相關單位共同進行規劃。
124. 如果由於某些原因,普通學校系統的設施不適合某些殘障兒童,這些兒童則應於一段適當期間內在特殊學校就讀。特殊學校的教育品質應與普通學校系統品質相等,並應與其緊密聯繫。
125. 各級教育過程中,父母的關心參與是極其重要的。應向父母提供必要支助,使他們為身心障礙子女提供儘可能正常的家庭環境。應培訓人員,協助有身心障礙子女的父母。
126. 會員國應為身心障礙者參加成人教育計畫提供方便,特別應注意農村地區。
127. 正規成人教育班的設施如不適合而不能滿足某些身心障礙者的需要時,在此種正規教育計畫獲得修訂之前,必須提供特別班或訓練中心。會員國應給予身心障礙者接受大學教育的可能機會。

(e)就業

128. 會員國應制訂政策,設立各項服務的支助性結構,以保證城鄉身心障礙者都能有平等的機會,在自由競爭的勞動市場從事生產性的有酬工作。應特別注意農村的就業問題和適當工具與設備的研製問題。
129. 會員國可以通過各種措施,把身心障礙者納入公開的勞動市場。這些措施諸如:給予獎勵的保障名額辦法、保留或指派的職位、給小型企業和合作企業提供貸款或贈款、獨家承辦合約或或優先生產權、給僱用身心障礙者的企業減稅、合約應允或其他技術或財政援助。會員國應支持發展輔助器材,並方便身心障礙者得到和使用他們工作所必需的輔助器材和援助。
130. 但是,無論政策還是支助性機構都不應限制就業機會,而且也不應有礙於經濟體制中私有部門的生存能力。會員國應隨時能夠根據其國內情況採取各種措施。
131. 政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互相合作,擬訂共同的策略和共同的行動,以保證身心障礙者能有較多較好的就業機會。這類合作可能會涉及雇用政策,也涉及為了改善工作環境、預防障礙性傷害和缺陷而採取的措施,例如,按其要求調整工作場地和工作內容。
132. 這些服務應包括:職業方面的評估和指導、職業訓練(包括實習班的訓練)、就業安置和後續行動。應該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別嚴重障礙而不能應付競爭性就業要求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受保護的職業。這種辦法的形式可以是庇護工場、居家工作、自營職業以及在競爭性工業中受保護條件下雇用少數有嚴重身心障礙的人。
133. 在做為雇主時,中央和地方政府應促進身心障礙者在政府部門就業。法律和規章不應為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造成障礙。

(f)休閒活動

134. 會員國應保證身心障礙者能夠與其他公民有同等的機會從事休閒活動。這包括能夠使用餐廳、電影院、劇院、圖書館等以及假日勝地、運動場、旅館、海灘和其他娛樂場所。會員國應採取行動移除一切障礙。旅遊當局、旅行社、旅館、志願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娛樂活動或提供旅行機會的單位,應向所有人提供服務而不能歧視身心障礙者。這包括比如在他們向大眾提供的正規資料中納入無障礙設施的資料。

(g)文化

135. 會員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充分利用他們的創意、藝術和智慧潛力,不僅是為他們自己而且也是為了造福社會。為此目的,應確保他們享有文化活動。必要時,應做出特別安排,滿足心智或感官上有缺陷的人的需要。這些可以包括聾人助聽器、盲人點字印刷書籍、卡式錄音帶、適應個人智力的閱讀材料等。文化活動的領域包括舞蹈、音樂、文學、戲劇和造型藝術。

(h)宗教信仰

136. 應採取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充分受益於社區現有的宗教信仰活動。這樣,身心障礙者才有可能充分參加這些活動。

(i)體育運動

137. 體育運動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要性越來越為人所知。會員國因此應鼓勵身心障礙者的一切形式的體育運動,特別是透過提供適當的設施和適當的組織這些活動來達此目的。

(5)社區活動

138. 各國政府應特別優先考慮向地方社區提供資料、培訓和資金,以幫助發展旨在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目標的各種方案。
139. 應做出安排以鼓勵和促進地方社區相互間的合作以及資料和經驗的交流。該國政府若在有關身心障礙的問題上獲得國際技術援助或技術合作,就應確保最有需要的社區得到這些援助的好處和成果。
140. 重要的是應發動地方政府機關、機構以及諸如公民團體、工會、婦女組織、消費者組織、服務團體、宗教團體、政黨和家長會等社區組織積極參加。在身心障礙者組織佔有一席之地的地區,各個社區都可指定一個適當機構作為籌措資金和著手行動的交流和協調中心。

(6)工作人員培訓

141. 負責發展和提供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的當局應注意有關工作人員的事宜,特別是徵聘和培訓問題。
142. 培訓社區工作人員從事早期發現缺陷、提供初步協助、把病人介紹到適當的設施去進行複診和進行後續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培訓複診中心的醫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也是很重要的。應儘可能把上述工作納入有關的部門,諸如基本保健、學校和社區發展方案。會員國應發展並加強對醫生的培訓,強調濫用某些藥物可能致殘的危險。未加監督而長期服用藥物,可能危害個人健康和公共衛生,對此種藥物的發售應加以限制。
143. 有關身心殘疾的服務工作如要普及到日漸增多的身心障礙者,就必須由本地社區各種醫療保健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來提供。他們的某些活動已經與傷殘預防和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有關。他們還需要特別的指導與培訓,譬如可由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採用的簡單傷殘復健措施和技術。可由社區或地區傷殘復健專業人員在所負責的地區進行指導。需要對地方上負責監督本地為身心障礙者服務的方案和負責與地區內傷殘復健和其他服務聯繫的專業人員進行特別培訓。
144. 會員國應保證社區工作人員,除了專門知識和技能以外,接受有關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要和營養、醫療、教育和職業需要的綜合知識。社區工作人員獲得必要訓練和指導後,可以向身心障礙者提供所需的大部分服務,並且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得以克服人手不足的問題。對他們的培訓應包括有關避孕技術和計劃生育的適當知識。應特別強調,已經在社區其他有關方面工作的人員,須增長知識,提供能力和擴大責任,這些人包括:教師、社會工作人員、專業性的輔助保健人員、行政人員、政府規劃人員、社區領導人、牧師和家庭顧問。應訓練從事傷殘服務方案工作的人員,使他們了解為什麼要爭取、推動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充分參加制訂關於照料、治療、復健以及之後的生活和就業安排的決定,並使他們了解這樣做的重要意義。
145. 特教老師訓練這方面大有可為,應儘可能在需要此種特殊教育的國家進行培訓,或至少在文化背景和發展水準差別不大的地方進行培訓。
146. 把身心障礙者教育納入正規教育系統,其成功的先決條件是對普通教師和特教老師提供適當的教學培訓方案。這種納入正規教育系統的概念應反映在教學培訓方案之中。
147. 訓練特教老師時,必須儘可能廣泛照顧各方面,因為在許多開發中國家,是由特教老師獨立負責教授許多學科的。應注意到,訓練程度不一定要很高,因為大多數人員皆來自中低級的訓練程度。

(7)宣傳和公眾教育

148. 會員國應鼓勵一項能接觸到所有相關人士包括一般群眾在內的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貢獻和未獲滿足的需要之全面公共宣傳方案。在這方面,應特別重視態度的轉變。
149. 應與身心障礙者組織磋商,擬訂指導方針,鼓勵新聞媒體從事敏感和確實的報導,在電台、電視、電影、攝影和印刷品中對身心障礙問題和身心障礙者均能有正確的描寫和報導。這種指導方針的重點是,應由身心障礙者本身向大眾提出他們的問題,建議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應鼓勵在新聞記者訓練課程中列入關於身心障礙問題實際情況的資料。
150. 政府當局有責任改變其宣傳,使它普及到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每一個人。這不僅適用於上述宣傳,而且也適用於有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宣傳。
151. 公共宣傳方案的設計,應確保最有關係的資料能普及各階層人口。除一般的傳播媒體和其他正常交流管道以外,還應注意:

a. 編製特別資料,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了解他們應享的權利、福利和服務以及需要採取的步驟,以糾正制度中的錯誤和弊端。這些資料應以適當的形式提供,以便視覺、聽覺和其他交往方面有困難的人們能夠使用和理解;
b. 編製特別資料,供人口中那些正常交流管道難以達到的族群使用。這些人可能由於語言、文化、識字程度、地理距離及其他等因素而與他人隔絕;
c. 編製圖片、視聽資料和制訂準則,供在偏僻地區工作和其他在正常交流形式效果不大情況下工作的社區工作人員使用。

152. 會員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家屬以及專業人員能夠獲得關於方案和服務、立法、安養機構、專門知識、輔助器械和器材的最新資料。
153. 負責公眾教育的當局,應確保有系統的介紹身心障礙問題的真實情況及其後果,介紹有關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情況。
154. 在公共宣傳方面,應給予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同等的機會、適當的資源和轉業的訓練,使他們可以透過宣傳媒體向一般大眾自由的表達他們的看法和經驗。

C、國際行動

(1)概述

155. 經大會通過的「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包括一項長期的國際計劃;這項計畫是根據與各國政府、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和機關、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包括身心障礙者組織)廣泛協商的結果而制訂的。如果能在各級保持密切合作,那麼實現本綱領各項目標的努力就會取得更快、更有效和更經濟的進展。
156. 鑒於「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在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方面在聯合國範圍內所發揮的作用,應指定該中心為協調中心,負責協調和監督「世界行動綱領」的實施,包括對綱領的審查和評估。
157. 大會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設立的信託基金應用來滿足開發中國家和身心障礙者組織的援助要求,用來促進「世界行動綱領」的實施。
158. 一般而言,需要增加給予開發中國家實施「世界行動綱領」目標的資源。因此,秘書長應探討籌集資金的新途徑和新辦法,並採取必要的後續措施以調動資源。應鼓勵各國政府和私人的自願捐款。
159. 行政協調委員會應考慮「世界行動綱領」對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的影響,應利用現有途徑繼續進行聯絡工作並協調政策和行動,包括全面性的技術合作辦法。
160. 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應該共同努力,以實現「世界行動綱領」的各項目標。為此目的,應利用這些組織與聯合國系統之間的現有關係。
161. 敦促所有國際組織和機構與身心障礙者組成的或代表身心障礙者的組織進行合作,並給予協助,以確保在討論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問題時,這些組織能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

(2)人權

162. 為實現「國際身心障礙者年」的主題──「充分參與和平等」,強烈敦促聯合國系統在其所有設施中移除障礙,確保感官有缺陷的人可以充分掌握交流;並採取積極行動計畫,其中包括關於鼓勵整個聯合國系統僱用身心障礙者的行政策略和辦法。
163. 在考慮身心障礙者的人權狀況時,應優先採用聯合國各項公約及其他文書以及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保護所有人人權的公約和文書。這一原則符合「國際身心障礙者年」的主題──「充分參與和平等」。
164. 具體而言,聯合國系統內有關負責編擬和執行可能對身心障礙者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國際協議、公約及其他文書的組織和機關,應確保這類文書充分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狀況。
165. 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在這些公約條款的執行情況報告中,應適當的注意到各項公約的規定對身心障礙者的適用情況。受託審查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出的報告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工作小組」,以及負責審查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出的報告的「人權事務委員會」,都應適當的注意公約締約國的報告中這一方面的情況。
166. 可能存在某些特殊情況,約束身心障礙者行使公認為人人普遍享有的人權和自由的能力。「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應考慮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
167. 處理身心障礙者問題的全國委員會或類似協調機關也應對這個問題加以注意。
168. 酷刑迫害及其他公然侵害基本人權的行為,是造成身心殘疾的原因之一。人權委員會應審議這類侵害事件以期採取適當的改善行動。
169. 人權委員會應繼續審議「實現國際合作,以使人人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得享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的方法。

(3)技術和經濟合作

(a)區域間援助

170. 開發中國家由於面臨著諸如農業、農村和工業發展、人口控制等在解決基本需求方面需要優先考慮的緊迫要求,因此在籌措足夠資源來滿足他們國家的身心障礙者和千百萬條件不利的人的迫切需要方面越來越有困難。因此,國際社會應根據上面第82.、83.兩段,支持這些國家本身做出的努力,並應依照「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策略」的規定,大大增加流向開發中國家的資源。
171. 由於大多數國際技術合作和捐助機構只有在一國政府提出正式要求的基礎上,加上該國的努力,才能進行合作,因此,所有各方,凡與制訂身心障礙者方案的相關者,都應做出更大努力,使本國政府了解究竟可以從這些機構中得到何種支持。
172. 關於傷殘預防和傷殘復健方面的開發中國家技術合作和技術援助問題,世界專家討論會制訂了「維也納積極行動計畫」(註h),這一行動計畫可以做為「世界行動綱領」範圍內進行技術合作的指導方針。
173. 聯合國系統內的一些組織,在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一些領域中負有責任,擁有資源,且具有經驗;這些組織應與認可它們的各國政府一起探討,如何才能在不同部門中現有的和規劃的項目中,增加一些照顧到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並進行傷殘預防的部分。
174. 應鼓勵凡其活動與資金和技術合作有關的所有國際組織,確保優先考慮會員國提出的協助請求,進行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的工作之要求。這些措施可保證資源的分配可用於資本投資,又可用於有關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的經常性開支。這一行動應反映在所有多邊和雙邊援助機構,包括開發中國家之間技術合作在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方案中。
175. 在爭取與各國政府合作以改善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服務的過程中,聯合國各組織以及雙邊機構和私人機構都應緊密協調,以更有效地促進各項既定目標的實現。
176. 鑒於聯合國大多數有關組織均已有了具體責任,或是促成方案的設立,或是在方案中增添照顧身心障礙者的部分,因此,它們之間應有如下面所述的明確責任分工,使聯合國系統能夠具體響應「國際身心障礙者年」和「世界行動綱領」所提出的要求:

a. 聯合國特別是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應協同各專門機構和其他政府間組織、非政府分組織一起展開技術合作,以支持「世界行動綱領」的執行;在這方面,「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在實施「世界行動綱領」時,應繼續大力支持技術合作、技術項目和活動;
b.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應繼續利用其駐在各地的機構,在它們正常的計畫和程序範圍內,重視各國政府提出的特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要和進行傷殘預防的項目要求。應特別鼓勵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領域的技術合作,方法是利用各種計畫和服務,諸如開發中國家相互間技術合作、全球性和區域間的項目以及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臨時基金;
c.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主要工作將繼續放在改善預防措施方面,包括更有力的支持婦幼保健、衛生教育、疾病控制和營養改善;對於已經殘障的人,「兒童基金會」鼓勵發展納入正規教育系統的項目,支持利用當地廉價資源在社區普遍推展傷殘復健活動;
d. 各專門機構應在其職權和部門責任的範圍內,根據各國政府的要求,利用各國編制方案過程中提供的機會以及設立區域、區域間和全球性方案所提供的機會,在可行情況下,也利用它們本身的資源,加強努力,幫助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國際勞工組織」──恢復職業技能訓練和職業安全和保健;「教科文組織」──身心障礙兒童和成年人的教育;「衛生組織」──傷殘預防和醫療復健;「糧農組織」──改善營養;
e. 多邊金融機構在推動借貸業務時,應認真考慮「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和建議。

(b)區域的和多邊的援助

177. 聯合國各區域委員會和其他區域性機構應鼓勵在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方面,進行基層區域和各級區域間的合作。它們應密切注意本區域的進展情況,確定實際的需要,蒐集並分析資料,發起著眼於行動的研究工作,提供諮詢服務,並且參加技術合作活動。它們應在本身的行動計畫中包括研究和發展、編製資料和訓練人員,並且應促進開發中國家間技術合作領域的活動。這些活動做為臨時措施,並與「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直接有關。它們應促進身心障礙者組織的發展,作為發展本段前述活動的必要資源。
178. 應鼓勵會員國與區域機關和委員會合作,徵詢身心障礙者組織和適當的國際組織的意見,建立區域(或分區域)機構或辦事處以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必須了解這種機構的職責不是在於提供直接的服務工作,而是提倡新觀念,例如由社區辦理的傷殘復健工作,在身心障礙者組織發展方面的協調、資料情況、訓練和指導等。
179. 捐助國應在自己雙邊和多邊技術援助方案範圍內,盡力解決如何滿足會員國提出的在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方面,有關本國或區域措施的援助要求。這些措施應包括援助有關機構和(或)組織以擴大區域內和區域間的合作性安排。技術合作機構應該積極徵聘身心障礙者從事各種職等的工作,包括田野調查。

(4)宣傳和公眾教育

180. 聯合國應推展活動,以加深公眾對「世界行動綱領」各項目標的了解,並把活動繼續進行下去。為此目的,各實務單位應經常而自動的把相關活動的消息提供給新聞部,俾使新聞部得以透過新聞稿、特輯、時事通訊、實況報導、小冊子、電台和電視採訪及其他任何適當形式把這些活動公諸於世。
181. 參與「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各個項目和方案工作的所有機構,應不斷努力從事對公眾的宣傳工作。那些其專業領域需要進行研究活動的機構,應該進行研究工作。
182. 聯合國應在各有關專門機構的合作下,採取創新的方法,利用多種傳播媒體向不能接觸和不習慣使用一般傳統媒體的人傳達消息,包括「世界行動綱領」的各項原則和目標在內。
183. 國際組織應協助全國性機構和社區組織,透過建議課程和提供教材及有關「世界行動綱領」各項目標的背景資料,來制訂各項公眾教育方案。

D、研究

184. 目前對各種文化中身心障礙者地位的認識相當不足,而文化又是態度和行為方式的決定因素,因此需要對有關身心障礙的社會文化問題進行研究。這樣才能對不同文化中正常人與身心障礙者之間關係有一個比較具有洞察力的認識。有了這種研究結果,才可能提出適合社會環境現實情況的辦法。此外,還應致力擬訂有關身心障礙者教育問題的社會指數,以分析有關問題,從而規劃方案。
185. 會員國應制訂一項研究方案,研究缺陷和殘障的原因、種類和發生率,研究身心障礙者的經濟和社會情況,研究用於處理這些事項的現有資源情形和其效果。
186. 特別重要的是研究影響到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生活之社會、經濟和參與問題,以及社會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方式。可以通過國家統計單位和人口普查局來獲得研究資料,但應注意旨在收集有關身心障礙問題資料的戶口調查方案,比人口普查更能受到成效。
187. 還需要鼓勵研製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精良輔助器材和設備的研究工作。尤其應努力尋找適合於開發中國家技術和經濟情況的解決辦法。
188.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應注意國際上研究身心障礙及與此有關問題的種種趨勢,以判斷現有的需要和應予優先考慮的事項,重點是對「世界行動綱領」所建議的一切形式的行動都開闢創新的途徑。
189. 聯合國應鼓勵並協助旨在提高對「世界行動綱領」所談及問題的認識的研究項目。聯合國有必要熟悉各國的研究成果,了解目前有待批准的各項研究計畫。聯合國還需要更加重視研究成果,強調對這些研究成果的利用和傳播。強力建議與文獻目錄檢索系統保持固定的聯繫。
190. 聯合國的各區域委員會及其他區域性機構應將研究活動列入其行動計畫,以協助各國政府執行「世界行動綱領」所載的各項建議。要使研究經費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最大效益,其關鍵在於傳播和分享有關研究成果的資料。國際政府間機構和非政府機構應積極努力,在區域性機構和地方機構間建立起合作體制,以共同進行研究,相互交流資料。
191. 醫學、心理和社會方面的研究可望減輕生理、心智障礙和適應社會能力障礙的問題。目前有必要制訂各種方案,其中包括確定在那些方面透過研究可以取得較大進展。雖然工業化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情況不同,但這不應妨礙它們之間發展有益的合作,因為許多問題是世界普遍的問題。
192. 下列領域的研究對開發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有價值:

a. 臨床研究如何控制造成身心障礙的病情;從醫學、心理和社會三方面對個人機體能力進行評估,對傷殘復健方面(包括資料情況在內)進行評估;
b. 研究身心障礙的普遍情況、身心障礙者功能的缺陷、他們的生活狀況及其面臨的問題;
c. 研究保健和社會服務,包括研究不同的傷殘復健和護理政策的利弊得失,研究盡可能提高各種方案的有效性的辦法,並尋求可供選擇的其他途徑。關於社區護理身心障礙者的研究對開發中國家尤其重要,就此試驗並做出評估以及綜合性的示範方案,對所有國家都有價值。還有許多資料可用於輔助性的分析。

193. 應當鼓勵醫療保健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對身心障礙者進行研究並收集有關資料。應用性質的研究活動對發展新技術特別重要,這些新技術可用於提供服務,編寫適合不同語言和文化群體的情況資料,並在適合當地的條件下培訓人員。

E、監測和評估

194. 應當定期對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情況作出評估,並建立基線來衡量進展情況,這是至關緊要的。「國際身心障礙者年」的主題「充分參與和平等」表示出,這就是評估「世界行動綱領」的最重要標準。應在國際、區域和國家範圍內定期地進行監測和評估工作。「聯合國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應諮詢會員國和聯合國有關機構及其他組織,選出評價指數。
195. 聯合國系統應定期對執行「世界行動綱領」的進展情況做出批判性的評估,並為此選出適當指數,與會員國討論並進行評估。在這方面,社會發展委員會應起重要作用。聯合國應與其專門機構一起,不斷研發有關收集和傳播資料的合適制度,以確保根據評估結果在各級範圍改進各種方案。在這一點上,「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應發揮其重要作用。
196. 應要求各區域委員會履行監測和評估的職責,以有助於進行全球性評估。應鼓勵其他區域機構和政府間機構參加這一過程。
197. 在國家方面,應定期對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方案做出評估。
198. 敦促聯合國統計處與聯合國其他部門、各專門機構和各區域委員會一起,與開發中國家合作,斟酌情況根據對各種身心障礙的全部查點或代表取樣的方式,擬訂現時可行的數據收集制度,特別是編寫如何利用戶口調查收集這類統計數字的技術手冊(文件),以作為在「國際身心障礙者年」以後開始進行改善身心障礙者情況的行動綱領的必要工具和參考架構。
199. 在這一廣泛工作中,聯合國「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應扮演重要角色,並獲聯合國統計處的支持。
200. 秘書長應就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增加雇用身心障礙者並使它們的設施和資料能廣為身心障礙者利用的情況,定期作出報告。
201. 根據定期評估的結果和世界經濟及社會形勢的發展,可能有必要定期修改「世界行動綱領」。這種修改應每五年進行一次,第一次修改定於1987年進行,以秘書長向大會第四十二屆會議提交的報告為根據。這種審查活動並應成為「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策略」的審查和評估過程的一種投入。

F、附註

a. 「缺陷、殘障和障礙的國際分類」(ICIDH),世界衛生組織,1980年,日內瓦。
b. 大會第2200A(XXI)號決議。
c. 大會第2866(XXVI)號決議。
d. 大會第3447(XXX)號決議。
e. 大會第2542(XXIV)號決議。
f. 聯合國A/36/766號文件。
g. 大會第35/56號決議。
h. 1982年3月16日聯合國IYDP/SYMP/L.2/Rev.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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