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標、背景和概念

A、目標
1.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宗旨為加強推行有關傷殘預防和傷殘復健的有效措施,並實現以下目標:促使身心障礙者得以「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並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說,具有與全體公民同等的機會,平等分享因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改善的生活條件。各國的發展水平可以千差萬別,但是對所有國家來講,這些概念所適用的範疇都是一樣的,也都同樣是刻不容緩的。

B、背景

2. 世界上有5億以上的人由於生理、心理或感官上的缺陷致殘。這些身心障礙者應該有權享受與其他人一樣的的權利、同等的機會。但是往往由於社會上一些物質和社會的障礙,而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因而使他們的生活造成障礙。正因為這樣,世界上有千百萬兒童和成人過著與人隔離、低微卑賤的生活。
3. 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必須根據不同的經濟、社會水平和文化來進行具體分析。但無論在什麼地方,對產生缺陷的條件進行彌補以及對致殘後的種種後果進行處理的最終責任都要由各國政府來承擔。這並非否定社會大眾、每個人和各種組織的責任。政府應該擔負起領導責任,促使人民認識到,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每個個人和整個社會都能得到好處。政府還應保證,那些因重殘而確實不能自立的人也能有機會取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準。非政府組織則可以採用各種不同的方式來協助政府,他們可以提出各種需要,可以建議適當的解決方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服務來輔助政府所辦的各種服務。擴大社會服務,改善經濟機會,使資金和物資為社會所有公民所共享,即使發展中國家的農村地區也不例外,這對身心障礙者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
4. 只要採取種種措施,盡力克服營養不良、環境污染、衛生條件低劣、產前產後護理不當、傳染疾病和各種意外,許多傷殘是可以預防的。如能在全球推廣免疫方案,國際社會應能在防治小兒麻痺、痲疹、破傷風、百日咳和白喉所造成的傷殘方面取得重大的突破。
5. 在許多國家,實現本綱領各項目標的先決條件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向全體人民在人道主義領域提供廣泛的服務、重新分配資源和收入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必須盡力防止戰爭造成的破壞,災禍和貧窮、飢餓、苦難、疾病和許多人民殘障的現象,因此須在各層級採取措施,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透過和平方式解決一切國際爭端,在仍然存在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的國家裡,根除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也應當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建議,儘量把他們的資源用於和平目的,包括傷殘預防和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幫助開發中國家實現這些目標的各種形式的技術援助,都有助於實施這項綱領。但是要實現這些目標,還需要長時間的努力,而在此期間內,身心障礙者的數目很可能還要增加。如果不採取有效的行動改變這種情況,身心障礙問題所產生的後果將會對國家的發展造成更多的障礙。因此,各國在擬定整體發展計畫時,應該包括種種刻不容緩的措施,預防傷殘的形成,促進身心障礙的復健,並使身心障礙者得以享有平等機會,這是非常重要的。
 

C、定義

6. 「世界衛生組織」根據保健方面的經驗,對缺陷、殘障和障礙三者作了如下的區分: 「缺陷:是指心理、生理或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或功能的任何形式的喪失或畸形。殘障:是指由於缺陷而缺乏做為一個正常人以正常姿態從事某種正常活動的能力或具有任何限制。障礙:是指一個人,由於缺陷或殘廢,處於某種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礙該人發揮根據年齡、性別、社會與文化因素應能發揮的正常作用。」
7. 障礙因此是對身心障礙者與其生存環境之間關係的一種作用。當身心障礙者遭遇文化、物質或社會阻礙,阻止他們參與其他公民可以享有的各種社會系統時,就產生了障礙。因此障礙是喪失與其他人平等參加社會生活的機會或是使這種機會受到限制。
8. 身心障礙者並不是一個單純同類的族群。例如,精神病患者、心智障礙者、視力∕聽力和發聲方面有缺陷的人、行動能力受限制的人或是所謂的「醫學上的殘疾」者,他們所遭遇的阻礙性質不一,必須以不同方式加以克服。
9. 下列定義正是從這種觀點擬出的。世界綱領中提議的有關行動規定,茲可界定為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和機會平等。
10. 傷殘預防旨在預防出現心理、生理和感官上的缺陷的行動(即初級預防),或在出現缺陷時,防止它造成不利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後果。
11. 傷殘復健是針對目標與時間有限的一段過程,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生理、心理和(或)社會功能上都能達到一種最佳程度,這樣就為他們提供了改善生活的工具。為此,可以採取種種措施來彌補某一喪失的功能或某種功能上的限制(例如採用輔具器械),也可以採取一些便於他們適應或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措施。
12. 機會平等是要使整個社會體系能為人人所享有,諸如物質和文化環境、住宅和交通、社會服務和保健服務、教育和工作機會,以及包括體育運動和娛樂設施在內的文化和社會生活。
 

D、傷殘預防

13. 傷殘預防策略對於減少出現缺陷和身心障礙極為重要。它的主要內容可能根據各國的發展程度而有所不同。

a. 預防造成缺陷的最重要措施是:避免戰爭;改進條件最不利族群的教育、經濟和社會狀況;確定各個特定地理區域內缺陷的類型和造成這些缺陷的原因;透過改善營養展開各種具體措施;改進保健服務,及早發現和診斷;產前和產後護理;適當的保健指導,包括病人與醫生的教育、計畫生育;制訂各種立法和規章制度;改變生活方式;選擇性的就業安置;推動有關環境公害的教育;建立博聞多知而又鞏固穩健的家庭與社會。
b. 隨著社會的發展,舊的障礙消除,新的障礙接踵出現。條件的逐日變化,需要在策略上進行調整,例如:針對由於缺乏維生素A而處於危機狀態的人口群,推行加強營養的方案;改善老年人的醫療護理,致力培訓並制訂規章制度,以減少工業農業中的工傷事故、交通事故及家庭中的意外事故。控制環境污染和管制藥品及酒精的使用和濫用;對「世界衛生組織」通過的「初級保健於2000年前人人得享健康」的方案應該給予適當的重視。

14. 採取措施及早發現缺陷的症狀,並且立即進行必要的治療或補救,可以預防身心障礙或者至少大幅減輕身心障礙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終生的身心障礙。要做到早期發現,必須確保對家庭的適當教育和指導,並由醫療和社會服務給予家庭技術協助。

E、傷殘復健

15. 傷殘復健一般包括下列幾種服務:

a. 早期發現、診斷與對策;
b. 醫護與治療;
c. 社會、心理和其他方面的輔導和協助;
d. 進行自理訓練,包括行動、交流及日常生活技能,並應為諸如聽覺、視覺有缺陷和智力遲鈍的人提供所需的特別器材;
e. 提供輔助器材和行動工具及其他設備;
f. 專業教育方面的服務;
g. 職業技能訓練(包括職業指導)、職業訓練、公開招聘和受到保護的就業安置;
h. 後續行動。

16. 在一切傷殘復健工作中,要強調身心障礙者個人具備能力的一面,要尊重他們的品格和尊嚴。對於身心障礙兒童來講,應儘量注意維持他們正常發育成長的過程。對於成年的身心障礙者來講,應強調他們從事工作和其他活動的能力。
17. 傷殘復健工作的重要關鍵在於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和社區。應盡力協助身心障礙者,使其家庭不致破裂,在自己的社區裡能夠安居,並應協助有關家庭和社區共同達到這一目的。在規劃傷殘復健工作和支助性方案時,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慮到家庭和社區的習俗和結構,而且要促使它們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要。
18. 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服務應在其現有的社會、保健、教育和就業體制範圍內解決。這包括各級的醫院治療;小學、中學和高等教育;職業訓練和就業安置綜合方案;以及各項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措施。傷殘復健工作的目的是要幫助身心障礙者參與正常的社會工作和活動。傷殘復健應在自然的環境中進行,輔之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和專門的安養機構,但應儘量避免大型設施。如果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安養機構,這些機構應以保證身心障礙者早日並永久地參與社會為目的。
19. 各項傷殘復健方案應使身心障礙者可以參與設計和組織他們本人和家庭認為必要的種種服務。這種制度應規定種種程序,使得身心障礙者能夠參與有關他們復健的決策。有些身心障礙者,譬如心智嚴重殘缺者,可能無力參加關係到他們生活的決策,那就應該讓他們的家人或合法指定的代理人參加規劃和決策工作。
20. 應儘可能把傷殘復健服務納入其他服務工作,並使其更能滿足需要。不能一味著眼於進口的昂貴設備、原料和技術。應加強各國間的技術轉讓,並應集中力量採用那些切實可行而又符合實際情況的方法。
 

F、機會平等

21. 要達到「充分參與和平等」的目標,僅靠著眼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的傷殘復健措施是不夠的。事實顯示,環境決定一種缺陷或一種身心障礙對於一個人日常生活的影響有多大。如果一個人失去了獲得生活基本因素的機會,而這些機會對於社會其他人卻是人人有份的,那麼這個人的生活就受到了障礙。這些基本因素包括:家庭生活、教育、就業、住宅、經濟和個人保障、參加社團與政治團體、宗教活動、親密的關係和性關係、使用公共設施、行動自由以及日常生活方式。
22. 一般來講,社會僅適合於所有身心官能完好無損的人。但是必須認識到,儘管有了各種傷殘預防的措施,總還會有一些人具有缺陷和身心障礙。因此,社會有必要認清和消除種種妨礙這些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障礙。也就是說,只要教學上沒有問題,應該儘可能讓這些人在正規的學校系統中受教育,在一般的勞動市場上尋求職業,而且也應與一般人同樣得到住宅。各國政府有責任保證,身心障礙的公民也能分享到國家發展方案所帶來的好處。每個社會的綜合規劃和行政結構中都應該包括種種為此目的而制訂的措施。專為滿足身心障礙者需要的服務,應儘可能納入國家的一般性服務,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23. 以上種種並非僅限於政府。企業經營者都應使該企業也對身心障礙者開放。這包括各個公立機構、非政府組織、公司和個人。在國際方面,這也同樣適用。
24. 對於患有終生身心障礙,需要社區支助性服務以及輔助器材和設備,才能在家裡和社區過正常生活的人,應向他們提供這種服務和設備。對於那些與這類身心障礙者生活在一起並協助他們處理日常活動的人,應給予支持,使他們可以得到足夠的休息,並有機會處理他們本身的事務。
25. 身心障礙者與正常人權利平等的原則是指每個人的需要都同等重要,社會規劃必須以這些需要為基礎,所有資源的使用必須是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參與機會。身心障礙福利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享用所有的社會服務。
26. 但是,正由於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權利,他們也承擔同等義務。他們有義務為社會建設添磚加瓦。社會應該對身心障礙者寄予更大的期待,充分運用他們的才能投入社會改革。這意味著,首先,應該讓身心障礙青年有事業和職業機會,而不是提前給予退休金或公共輔助。
27. 身心障礙者應當擔負他們在社會上的任務,應當盡到他們做為成年人的義務。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看法是植基於許多不同因素的,這種看法可能是參與社會生活和取得平等的最大障礙。我們看身心障礙者,只是看到他的殘疾、他的白色手杖、他的拐杖、助聽器和輪椅,而看不到他這個人。我們應該著重在身心障礙者所具備的能力上,而不是在其殘疾上。
28. 在世界各地,身心障礙者已經著手組織起來,鼓吹自己的權利,設法影響各國政府及社會各階層的決策者。身心障礙者組織的作用包括表達身心障礙者本身的意見,闡明身心障礙者的需要,表達對優先事項的看法,評估各種服務,並要求改革和提高公眾意識。這些組織是身心障礙者謀求自身發展的一種工具,使得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增長與人交涉的才幹、組織的能力,加強相互支持和交流知識,而且往往能促進職業方面的技能和機會。這種自身發展對於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生活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因此必須鼓勵這種發展。
29. 心智障礙的人現已開始要求表達他們自己的意見,堅持他們有權參加決策和討論。甚至那些與人溝通能力有限的人也能表達他們的意見。這方面,他們可以從其他身心障礙者在從事護衛自己權益的運動中學習到很多東西。這種發展應受到鼓勵。
30. 改善身心障礙者狀況的工作中重要的一環,是資料的編製和傳播。應該整合一切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合作,使傳播媒體的報導可以增進人們對身心障礙者需要的了解,避免加深傳統的陳舊看法和偏見。

G、聯合國系統內所持有的概念

31. 聯合國憲章重申對和平原則的肯定,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促進社會正義的信念。憲章的這一聲明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32.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不分任何區別,人人享有下列權利:婚嫁權;財產所有權;參加公務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並有權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如「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1971年宣布)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1975年宣布)等也都特別重申了「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各項原則。
33. 「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亦聲明,有必要保障身心健全者的權利,並保證他們的福利和享受復健的權利。該宣言保證,每個人都有權並有機會參加有用的和生產性的勞動。
34. 聯合國秘書處內部有好幾個單位負責與上述概念和「世界行動綱領」有關的工作。它們是:人權司;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新聞部;麻醉藥品司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各個區域委員會也擔負重要的作用,它們是:在亞的斯亞貝巴(衣索匹亞)的非洲經濟委員會;在日內瓦(瑞士)的歐洲經濟委員會;在聖地牙哥(智利)的拉丁美洲經濟委員會;在曼谷(泰國)的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在巴格達(伊拉克)的西亞經濟委員會。
35. 聯合國其他機構和方案也採取了與發展有關的種種辦法,所有這些辦法對於執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是具有重大意義的。這些辦法計有:

a.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技術合作的新方向」中所規定的任務,指定開發計畫署在各國政府提出要求幫助他們應付最為 緊急和迫切的需要時,務必考慮要使社會上最為貧窮的階層和老弱病殘能夠受益於它所提供的援助;這項任務還包 括開發中國家相互進行技術合作的概念;
b.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提出給所有兒童提供基本服務的概念,並於1980年為此通過一項策略。這些都強調加強家庭和社區的資源,以便在身心障礙兒童生活的自然環境中幫助他們;
c.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及其關於身心障礙難民的方案;
d.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工程處,除其他工作外,對在巴勒斯坦難民中預防缺陷以及對減輕難民中身心障礙者所遭遇的社會和物質障礙極為關注;
e. 聯合國救災協調專員辦事處提出關於對已經身心障礙的人適用的備災防災工作,及對天災期間所造成的損傷,或接受治療引起的終生身心障礙加以預防之各項具體措施;
f. 聯合國人類住區中心負責對種種物質障礙和如何充分利用物質環境的研究;
g.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其活動包括:預防傷殘所不可缺少的藥品的生產和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器材設備的生產。

36. 參加促進、支持和進行實地工作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在傷殘工作方面都有悠久的歷史。各該機構在傷殘預防、營養、醫療衛生、身心障礙兒童和成年身心障礙者的教育、職業訓練、就業安置等方面都累積了豐富的經驗和專門知識。這些都為取得進一步成績奠定了基礎,同時它們的經驗也可供為身心障礙者服務的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參考。具體經驗如下:

a. 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需要戰略及該組織1955年第99號「關於身心障礙者恢復職業機能的建議書」所制訂的各項原則;
b.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對營養與身心障礙關係的強調;
c.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關於身心障礙者教育問題專家小組所建議的特殊教育的概念獲得「森得堡宣言」(註f)以下兩項指導原則的支持:
──身心障礙者應獲社區提供適合他們個人需要的具體服務;
──身心障礙者所在的社區應透過服務工作的分散經營和分部門辦理,以照顧到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並在社區範圍內滿足他們的需要;
d. 世界衛生組織「2000年前人人得享有健康之方案」及有關的初級保健辦法,說明世界衛生組織成員國已經承諾預防疾病和缺陷所造成的身心障礙。1978年在阿拉木圖舉行的國際初級保健會議確定了初級保健這一概念,世界衛生組織在其經1978年世界衛生大會核准的有關這一題目的政策中闡述了這一概念對身心障礙者保健方面的適用性;
e.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通過了一系列向締約國提出的關於身心障礙旅客行動方便和提供設施的建議;
f. 萬國郵政聯盟執行理事會通過一項建議,籲請所有國家的郵政當局改進設施,便於身心障礙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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