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官方「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2002年大會」國家報告
共同執筆人/內政部社會司、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乃以「一輩子照顧、無所不在的保護、全方位的服務」為政府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總目標,俾利加強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促進身心障礙者「機會均等,全面參與」之落實。
壹、法制沿革
我國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首於民國1980年制定公布「殘障福利法」,並於1990年及1995年兩度修正部分條文,更於1997年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人格尊嚴為核心,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且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簡化申請福利程序,積極明確之福利保障,於2001年再修正部分條文;此時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應享有之福利措施,成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核心,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係依障礙者應有權益為出發點。
1980年「殘障福利法」制定之初,服務的對象計有7類,包括:視覺殘障者、聽覺或平衡機能殘障者、聲音機能或言語機能殘障者、肢體殘障者、智能不足者、多重殘障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者;1990年修訂後增加為11類,除前述7類外,新增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傷殘者、植物人及老人痴呆患者(現已修正為失智症者)及自閉症,共4類;1995年,再新增慢性精神病患者乙類;1997年修正後,將障礙類別分為14類;於2001年部分條文修正後,又新增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故現行障礙類別計有16類。其相關子法由1990年20餘種,於1997年增加近40種。
貳、福利經費
近十年來政府用在身心障礙者福利經費亦逾新台幣1千2百餘億元(詳如附表)。於1997年4月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會相對編列經費,執行其法定職掌工作。因而身心障礙者所分配到的資源,已不在只侷限於來自福利服務的部分。
而內政部補助獎助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共同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項目,從1991年度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補助有10個計畫項目,迄2001年度已擴增為興設機構整擴建房舍暨充實其設施設備、社區照顧服務、個案管理服務、購置或承租商店等低利貸款暨房屋租金與購屋利息補助、生活補助、教養養護補助、輔助器具補助、補助教養機構服務費、各類福利活動補助、充實團體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培訓、收托交通費用補助、保險費用補助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力等15個計畫項目,以因應社會變遷、法令變更及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加強推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自2001年度起,為增進地方政府自主性,乃將對地方政府計畫型社會福利經費補助項目,改為行政院主計處統籌設算經費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賡續辦理相關福利服務;然對民間組織參與福利服務者,仍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繼續補助辦理,以彰顯結合民間資源推展社會福利之成效。 歷年來身心障礙福利經費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 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經費 | 內政部身心障礙保險經費 | 地方政府身心障礙福利經費 | 合計 |
1991 | 1,280,310 | 0 | 1,092,560 | 2,372,870 |
1992 | 3,257,627 | 0 | 1,286,267 | 4,543,894 |
1993 | 3,477,225 | 0 | 1,708,191 | 5,185,416 |
1994 | 3,763,549 | 0 | 2,136,645 | 5,900,194 |
1995 | 3,958,209 | 202,000 | 2,595,301 | 6,755,510 |
1996 | 3,750,097 | 546,000 | 3,457,173 | 7,753,270 |
1997 | 3,844,154 | 631,040 | 7,111,462 | 11,586,656 |
1998 | 3,844,154 | 815,600 | 6,470,215 | 11,129,969 |
1999 | 4,874,269 | 943,619 | 6,514,037 | 12,331,925 |
1999下2000 | 7,932,356 | 1,775,000 | 10,446,986 | 20,154,342 |
2001 | 1,642,203 | 1,470,451 | 12,991,073 | 16,103,727 |
2002 | 1,398,840 | 1,558,678 | 13,837,690 | 16,795,208 |
合計 | 43,022,993 | 7,942,388 | 69,647,600 | 20,612,981 |
說明:
一、本部2000年度經費含精省後中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相關經費219,185千元。
二、本部2001年度部分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已設算至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中央——內政部,地方——地方政府
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口
於1991年領有障礙手冊者計有204,158人,占總人口數約0.99%,截至2002年6月底止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790,312人,占總人口數約3.52%(如附表)。 1990年12月至2002年6月底身心障礙者人數
年別 | 人數 | 佔總人口比例 |
1990年12月 | 153,824 | 0.75﹪ |
1991年12月 | 204,158 | 0.99% |
1992年12月 | 226,642 | 1.09% |
1993年12月 | 263,557 | 1.26% |
1994年12月 | 312,671 | 1.48% |
1995年12月 | 393,630 | 1.84% |
1996年12月 | 456,683 | 2.12% |
1997年12月 | 505,138 | 2.30% |
1998年12月 | 571,125 | 2.60% |
1999年12月 | 648,852 | 2.94% |
2000年12月 | 711,064 | 3.19% |
2001年12月 | 754,084 | 3.37% |
2002年06月 | 790,312 | 3.52%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月報,2002年6月。
1990年12月至2002年6月底各類身心障礙者人數
年別 | 身心障礙者總人數 | 視障者 | 聽障者 | 平衡者 | 語障者 | 肢障者 | 智障者 | 多障者 | 重器障者 | 顏障者 | 植物人 | 失智者 | 自閉者 | 慢性精神 | 頑性癲癇症 | 罕見疾病 | 其他障者 |
1990 | 153,824 | 17,191 | 3,848 | – | 4,389 | 77,881 | 26,166 | 24,349 | – | – | – | – | – | – | – | – | – |
1991 | 204,158 | 19,408 | 5,458 | – | 5,299 | 102,370 | 38,316 | 32,710 | 489 | 31 | 29 | 5 | 28 | – | – | – | 15 |
1992 | 226,642 | 19,423 | 7,476 | – | 5,592 | 112,165 | 41,774 | 33,097 | 5,902 | 197 | 352 | 152 | 202 | – | – | – | 310 |
1993 | 263,557 | 20,002 | 13,166 | – | 7,528 | 129,727 | 44,695 | 34,900 | 10,929 | 485 | 726 | 466 | 352 | – | – | – | 581 |
1994 | 312,671 | 22,425 | 23,657 | – | 7,730 | 149,659 | 49,237 | 38,867 | 16,435 | 914 | 1,272 | 920 | 514 | – | – | – | 935 |
1995 | 393,630 | 25,894 | 35,124 | – | 9,378 | 181,652 | 54,604 | 44,380 | 23,416 | 1,334 | 1,885 | 1841 | 693 | 12,023 | – | – | 1,406 |
1996 | 456,683 | 28,224 | 43,055 | – | 7,516 | 205,713 | 59,570 | 49,797 | 29,114 | 1,530 | 2,558 | 2,832 | 854 | 24,324 | – | – | 1,596 |
1997 | 505,138 | 29,063 | 50,349 | – | 7,718 | 219,817 | 61,416 | 53,031 | 35,082 | 1,689 | 3,109 | 3,978 | 1,043 | 32,120 | – | – | 1,723 |
1998 | 571,125 | 32,019 | 59,297 | – | 8,330 | 248,123 | 65,108 | 59,603 | 43,369 | 1,889 | 3,984 | 5,574 | 1,253 | 40,469 | – | – | 1,917 |
1999 | 648,852 | 35,750 | 69,034 | 423 | 9,014 | 280,636 | 68,043 | 66,114 | 53,058 | 2,209 | 4,550 | 7,888 | 1,549 | 48,463 | – | – | 2,121 |
2000 | 711,064 | 38,747 | 76,592 | 524 | 9,467 | 306,169 | 71,012 | 71,569 | 60,974 | 2,448 | 4,582 | 10,188 | 2,062 | 54,350 | – | – | 2,380 |
2001 | 754,084 | 41,190 | 81,952 | 606 | 9,728 | 323,542 | 73,609 | 74,467 | 64,979 | 2,640 | 4,159 | 11,582 | 2,550 | 60,453 | – | – | 2,627 |
2001.6.30 | 790,312 | 42,900 | 85,324 | 766 | 10,139 | 338,266 | 74,825 | 77,382 | 70,085 | 2,838 | 4,280 | 12,758 | 2,859 | 64,908 | 153 | 13 | 2,816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02年第二季身心障礙人數季報表
依據1993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身心障礙者對未來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措施之期望中,以復健、治療補助及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之需求為高居前三位。雖然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已舒緩了身心障礙者的就醫障礙,唯醫療費之外的相關醫療服務項目,仍是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沈重的負擔。200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身心障礙者對未來辦理身心障礙措施之期望中,教養機構及居家照護為重要度最高者。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的居住安養,及因應障礙者老化及因老化而失能等問題,為當前身心障礙者重要福利服務重點工作。
肆、主要福利措施
經濟保障服務
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的身心障礙者生活,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對未獲收容安置於機構中之中低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身心障礙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障礙等級,給予2千元至6千元之生活補助費。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生活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每年預估嘉惠身心障礙者約215萬餘人次。
對於經政府轉介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其所需托育養護費【18,995元】補助依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每人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以下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予以四分之一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予以二分之一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以上未達2倍,予以四分之三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即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予以全額之補助。
惟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或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接受政府安置於機構,其托育及養護費補助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以上未達2倍,予以三分之二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予以三分之一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予以托育及養護費與最低生活費之差額補助。
對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自行負擔的保險費,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第2項訂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按照其障礙等級予以不同比例之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該項補助經費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
地方政府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部分,而為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及輔助器具,經由診斷証明及申請,並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而給予補助,每年預估嘉惠身心障礙者約4萬餘人次。另依據縣市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對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其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補助標準為:屬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而屬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補助70%。
機構照護與管理
為保障在機構就養之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最適當之服務,並提升機構之服務品質,內政部已修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等相關子法,作為各級政府及民間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服務、設立、輔導或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服務品質之指標。迄2002年6月底,止在台閩地區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共計205所,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計有1萬5千餘人。
社區照顧服務
為紓解因緊急事故或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提昇被照顧者生活品質,依據「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其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等,並自1999年度起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計畫」,由各地方政府委託轄內已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提供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其服務方式採定點式照顧或在宅照顧。此外,亦針對參與社區照顧的服務人員或志工施予教育訓練,以提昇其服務品質及工作技巧。2001年度委託辦理「加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社區照顧服務專題研討系列活動」,規劃「成年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模式」,配合人口老化需求,亦對我國長期照護體系積極規劃,目前長期照護先導計畫第1期已進行中,俾以實驗方式強化社區照顧體系之功能,以因應身心障礙者之老年養護及給予家庭必要之支持。
專業服務人力
為有效因應社會多元需求,增進身心障礙福利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提升其工作技巧、服務品質及服務態度,促進業務發展,建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人員之專業制度。修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課程標準表」作為遴用及培訓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專業人員之參據。另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面臨多重問題與需求,乃運用社會工作方法,經由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及專業團隊的評估,結合醫療、教育、職訓、福利等專業人員,以科技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之個別化專業服務,並以個案管理方式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及模式,期結合現有各項福利資源,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
發展遲緩兒童之照顧
內政部兒童局為加強發展遲緩兒童之照顧與服務,已訂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及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據以協調衛生、教育等主管機關加強相關資源整合,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推動普及化及社區化之療育服務,獎勵加強宣導工作,提升3歲以下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率,強化幼扥幼教機構之接納準備與特殊教育之提供,並規劃建立發展遲緩個案資料庫,以利個案之通報、轉介、評估療育服務之整合及工作人員之專業訓練,提昇服務品質。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管理整合之規劃
內政部為推展我國身心障礙者之全方位生涯轉銜服務整合模式,補助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研討會」、「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管理研討會」,另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在不同生涯階段達到無接縫轉銜目標,乃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政府相關單位研商規劃並經行政院身心障礙權益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藉由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並積極規劃訂定轉銜服務統一表格資料格式,建置整合式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透過專業人員互信互助,於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由個案管理專責單位及人員邀請家長共同訂定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計畫,協助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有效落實,且彙編各縣市之身心障礙者通報轉銜窗口及服務手冊,以利轉銜服務之推動及轉銜服務管理之整合。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服務整合
目前各部(會、署)多已積極規劃辦理相關輔具研究發展中心,例如內政部獎助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及第一復康輔具資源服務中心設立「輔具展示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亦設立「身心障礙者輔具展示、維修資源中心」;行政院衛生署已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復健醫學部等7處成立「身心障礙輔助器具器材研究發展中心」,及11處「長期照護示範管理及輔具展示中心」;國科會也委託台灣大學等3個單位成立「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發中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亦有獎助就業輔具研究發展;教育部補助淡江大學研發視障電腦輔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完成建築物障礙者避難逃生設施設備可行性研究等。可見國內之復健輔具已多元發展,更亟待加強整合,強化供需資訊之運用及促進技術移轉。是以內政部對輔具研發政策之重點為:「整合輔具資源服務、強化供需間之融合、促進推廣提升福祉」,並辦理「身心障礙復健研究發展中心之營運規劃與發展之研究」、「身心障礙者輔具維修點計畫」、「到宅評估輔助器具服務及復健訓練計畫」,且委託設立「多功能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聽語障生活輔具簡易研發暨推廣中心」「、顏面損傷生活輔具簡易研發暨推廣中心」,並規劃且經行政院身心障礙權益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與服務整合方案」,俾促進科技輔具研發資源之整合與運用,達資源整合共享之目標,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
推展無障礙環境促進全面參與
政府為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積極改善各項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生活環境,內政部營建署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第3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各地方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並對於確有改善困難之場所督導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專供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督導設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轄區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相關推動工作。並成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中央督導團」,定期赴各地方政府實地瞭解並督導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執行工作。訂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執行情形追蹤季報表」,就公共建築物使用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運作、改善清查情形、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勘檢執行、基金運作、宣導教育、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改善,抽查發現缺失逐項填報。舉辦無障礙生活環境研討會、印製「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對於使用設施之詳細圖說、設計實例、使用,作詳細之規範,以改善身心障礙同胞生活便利,提昇執行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能力,且加強宣導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觀念,促進大眾尊重維護無障礙設施。
此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運輸場站聽障者無障礙通訊設施規範」及「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對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活動,頗有助益。
規劃推廣財產信託制度
為增進身心障礙者、家長了解財產信託之意涵及可行方式,促進身心障礙者財產有效管理及保障生活權益,內政部已委託完成「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建立之研究」,並辦理「心智障礙者信託業務研討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簽訂法律專業人員培訓計畫」及「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簽訂實驗計畫」,研訂信託契約樣例,供有意辦理信託契約之家長參考及提供專業諮詢服務,2001年度補助編印「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操作手冊」及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推動研習」,俾建立財產信託之正確觀念及培訓專業人員,積極推動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提供身心障礙者、家長對其財產管理多一個選擇。
依據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規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如須信託,可委請信託業者(如中央信託局信託部等)依相關規定辦理。目前有開辦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金融單位計有:中央信託局、交通銀行、大眾銀行、安泰銀行、華南銀行、台新銀行等12個金融單位。又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訂頒「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以保障災區禁治產人之基本生活與財產安全,並協助監護人訂立財產管理方法,期以其試辦經驗以推廣擴及其他障別之障礙者、老人參考運用。
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活動
為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提升精神生活內涵,除依據本法第53條規定會同教育、新聞、文化及體育等主管機關研訂「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以積極推展各項措施外,另依據「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其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財(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育樂、研習等福利服務活動及充實其設施設備提升服務效益。每年響應「國際身心障礙者日(12月3日)」規劃系列活動主題及相關活動;以寓教於樂方式,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進而共同關懷、支持、參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也定期辦理「身心障礙者楷模——金鷹獎」,表彰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之才華,鼓勵身心障礙者見賢思齊,以樂觀進取之心,邁向新紀元。
其他福利措施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減輕生活所需之負擔,其他相關福利措施例如: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免繳汽車使用牌照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依法定比例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汽機車停車位、保留名額優先核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及停車位等等。
在所得稅法特別扣除額方面,財政部已研擬依不同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者予以不同額度之特別扣除額,交通部亦計畫於2002年3月實施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以利辨識及維護行車安全;有關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或承租之國民住宅,其出租或轉讓之規定,亦於2001年修正公布之修正條文第47條,由「應以身心障礙者為限」修正為「經親自居住5年以上,且主管機關公告後仍無人願承租或受讓者,主管單位得將其列為一般國民住宅,按照各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伍、未來展望
政府之施政是以民眾福祉為優先,而對民眾之福利服務,是一個持續逐步之過程,因此,我們當以不斷地專業提升促進福祉,賡續推動身心障礙各項措施,今後應再就下列主要方向來努力:
強化經濟安全制度:為紓緩家庭對障礙者庭照顧之壓力,有必要對障礙者及其家庭予以經濟支持,目前已對中低收入之障礙者,依其障礙類別、等級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而予以不同的經濟補助;未來將再加強配合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劃、實施,安養監護及財產信託制度之建立及加強辦理生活、托育、養護及參加社會保險保費補助、重病醫療補助,以保障障礙者經濟安全,改善生活品質。
加強社區照顧服務:社區化是推展福利服務重要原則之一,加強社區照顧體系之建立更是推展障礙者福利重要措施,促使障礙者能就近運用福利服務資源,除賡續加強推展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臨時托育、短期托育外,賡續推展低收入戶到宅評估輔助器具服務及復健訓練,促進生活自理及減輕照顧者負擔。
提升機構照護品質:加強輔導未立案機構,以保障收容對象之權益,並輔導機構朝向小型化、社區化發展。對有意願 參與障礙者養護服務之財團法人,經依法申請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依據內政部加強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乃予以建築費、設備費、教養服務費等補助,對照護障礙生活品質之提昇,專業人員之專業訓練,機構定期評鑑,以確保服務品質,保障障礙者權益。
促進福利資源整合:規劃整體性的身心障礙福利資訊系統,推展身心障礙者彙報及通報系統俾及時提供療育與服務,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並建立個案資料庫及個案管理制度,以提供整體而持續之個別化專業服務。
增進社會參與機會:為提升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活動,除賡續補助社(財)團法人積極規劃辦理各項休閒、育樂活動外,未來將更積極落實豐富身心障礙文化精神生活實施辦法,讓有才藝之障礙者得以充分展現,對相關文化活動也應予以公平參與之機會。
積極推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落實各項福利服務工作之推展。
陸、結語
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之推展,應具有前瞻性、計畫性、步驟性之規劃,建構完善的身心障礙福利制度,亟需各級政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顧及國家社會、經濟整體均衡發展,並依各類弱勢族群之真正需要,提供最適當的服務。各項政策之落實執行,尤需社會各界配合政府措施,至盼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在政府及社會大眾共同努力之下,以溫和與理性的態度,透過具體的關懷行動,秉持「權利、尊重、接納」的正確理念,共同協助社會上每一位需要我們支持、鼓勵的身心障礙朋友擁有生命的尊嚴,獲得適當的扶助,並充分發揮其潛力。
政府的施政作為,應掌握社會脈動,因應民眾需求,符合世界潮流與國情,因此,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推動,更應前瞻性,計畫性、步驟性的規劃建構完整的福利制度,提供完善的福利服務,讓民眾福祉獲得照顧,讓公平正義得以弘揚,以開拓廿一世紀福利服務的溫馨安全新紀元。
(本文為伊甸基金會於2002.10.20.在日本大阪舉行的非官方「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2002年大會」(Regional NGO Network for the Promotuon of the Asian & Pacific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 1993-2002)中,以台灣代表的身分所提出的報告。若想了解亞太各國推展的狀況,歡迎參閱「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頭五年各國推行狀況的英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