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問題建構的所有權

  民國七十二年(1983),本身曾經受過特殊教育訓練,並且也是智障者家屬的甘惠宏神父,基於專業知識與服務品質的提升,而倡導集合公私立智障者教養機構及相關協會,成立了「中華民國啟智協會」。透過這個協會的運作,各地的啟智機構以及智障者的家屬們有了初步的聯繫的機會(馬家蕙,民84:37),這也為日後殘障權利運動提供了某種程度之組織化的基礎。

   即如王甫昌所指出的:「不公義的詮釋,是社會運動發起的必要條件之一」(民85:137)。由於「國民教育法」(民國68年,1979)與「強迫入學條例」(民國71年,1982)相繼施行後,智障者的教育權仍受輕忽而不予重視,在民間特殊教育人員的倡導下,家長們起而為智障子女爭取教育權。民國七十三年五月(1984),五百多位智障、肢障兒童家長連署陳情,希望促成研議中的「特殊教育法」儘早三讀通過。但儘管該法在十二月完成立法,卻仍將重度智障兒童排拒在校門之外,因此家長們再次向教育部請願(馬家蕙,民84:38)。一位受訪者提及,當時教育主管單位即行依個案處理的方式安排他們的子女入學,但為其所拒絕,因為她認為所爭取的是解決智障兒童教育權受到不當限制的社會問題,而非個人的問題。換言之,家長們所抗議的是社會的不公義,而所爭取的是對殘障兒童教育問題之「問題建構的所有權」,而不允許教育部門再將之定義為少數兒童的個人或家庭問題。這次針對特殊教育政策的連署陳情,也正是身心障礙者的家長要求主動參與殘障福利政策的第一步,而當時正鬆動的威權政體允許了這個空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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