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回顧與分析-政策網絡的觀點

綜觀我國殘障政策發展的歷史過程,傳統上即以個人主義與父權主義的意識型態,以及天譴論的迷思看待身心障礙者,將之建構為次人一等的依賴人口,而僅施予消極的社會救濟。但是,自國民黨政府遷台以降,因其統治政權的正當性,係建立在來自美國強權的外部支持,以及經濟成長的資本累積之上,乃實行選擇性的社會福利政策。在此種歷史文化與政治經濟系絡下,身心障礙者即因其被建構為依賴者,而不被統治者優先選擇做為統治政權的支持者,而只能獲得社會救濟式的殘障福利服務措施。更因戒嚴體制下的民間社會之「袪政治化」與「袪動員化」,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亦無由主張其公民權利。

緣於民國六0年代後期,國民黨政權因外部正當性的喪失,為圖安定民心,維持社會安定,乃在民國六十九年(1980)同時完成殘障福利法的立法工作,但實係為既存的社會救濟式的措施披上法律的外衣而已。由於該法通過立法之後,並未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予以積極具體的保障,乃遭致「象徵性政策」之譏。但自民國七0年代以降,由於政治民主化帶來自由空間的擴大,殘障團體因其權益長期遭受漠視與剝奪,乃利用此一政治機會,藉由權利論述以進行共識動員,動員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的參與社會運動,並爭取政府部門、民意代表與社會大眾的支持,此即進行「社會性的政策學習」。殘障團體並協助趙少康委員研擬殘障福利法修正草案的民間版本,與內政部所研擬的修正草案官方版本,一同交由立法院審查,希冀更能落實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意旨,此係「工具性政策學習」的過程。除了政策學習外,殘障團體並從社會運動的過程中進行「政治學習」,運用陳情抗議、建構論述議題、政策倡導、國會運作、草根遊說、訴訟與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等政治策略,以提出政策議程、倡導主張,並且去影響決策過程。殘障權利運動最大的實質性影響,即在於改變殘障團體在政策網絡內部權力結構上的地位,爭取到殘障政策問題建構的所有權。此一政策網絡與政策變遷的過程,其規範性意義乃在於殘障團體由下而上地爭取本身的權利,實現積極主動的公民資格,而不再只是扮演「消費者」、「依賴者」的角色。民國七0年代後期之殘障權利運動,促成了殘障政策網絡的變遷,進而肇致我國殘障政策的變遷,其具體的政策結果則是完成「殘障福利法」的第一次修正。

殘障福利法修正後,諸如第十七條之強制保障定額僱用第二十三條之無障礙生活環境等重要規定,卻緣於反集體主義的社會福利意識型態新右派福利影子等無形的影響,以及殘障福利工作人力不足、政門部門本位主義、權責分工不夠明確、地方政府的未予重視等制度性的因素,而弱化了殘障政策網絡的基礎結構,致使未能確實執行。但是,在另一方面,由於政府相關部門本於功能性的角色與組織目標,乃與殘障團體建立政策協商合作之非正式的制度化管道,並由於殘障團體仍然扮演著活躍主動的政治行動者的角色﹙即二元性策略﹚,乃補強了殘障政策網絡的基礎結構權力,而相當程度強化與促進政府部門對於殘障政策的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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