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立法過程

  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參議員Harkin與Durrenberger,以及眾議員Coelho與Fish共同向第一0一次國會會期提出經修正之「美國殘障國民法」草案。從這時候開始,殘障團體即動員、組織了多層次的立法策略。「殘障公民聯盟」發起了一個龐大的結盟,其中包括有各種殘障組織、「民權領袖會議」,以及其他之宗教、勞工與民間組織。殘障團體非僅積極地與國會議員及其幕僚協商,並且發動來自全國各地的身心障礙者至國會委員會出席作證,或以電話及信件表達意見,策劃示威遊行活動,更有支持殘障權利運動的律師提供法律諮詢,研擬議題,並協助針對企業界所提出之數以百計的問題擬具書面答復。尤其重要的是,殘障權利運動的參與者堅持為影響到全體身心障礙者(而非只與某個殘障團體相關)的議題來共同努力,也反對某些國會議員所提出將「美國殘障國民法」的適用範圍予以窄化的提案(例如將精神病患與AIDS患者排除在外)。他們環繞著一個單一的目標而團結在一起,亦即:通過一部屬於全體身心障礙者的「美國殘障國民法」。在「美國殘障國民法」的審議過程中,殘障權利運動的職責即在於向國會及美國人民證明,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非僅傷害到他個人,也傷害了我們整個社會(Mayerson, 1993: 22)。

  第一0一次參議院會期為「美國殘障國民法」舉辦第一次公聽會,乃是深具歷史性意義的事件。在公聽會上,支持「美國殘障國民法」的國會議員發表了他們個人的親身經歷。例如,參議員Harkin談到他聽障的哥哥;參議員Kennedy 談到了他智障的姐姐和因癌症而截肢的兒子;眾議員Coelho則本身患有癲癇,他言及過去所遭受到的歧視幾乎擊倒他(Mayerson,1993:22)。另外,最早向參議院提出這項關係身心障礙者民權的法案的Lowell Weicker則有個智障的兒子,但此時他已卸職。支持這個法案的國會議員,均存在強烈的個人動機。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殘障國民法」乃是首度由共和黨政府的行政部門提出的民權創制法案,但在國會則受到共和、民主兩黨參眾議員的共同支持,即是這種不分政黨的訴求 ,使之具有更大的政治影響力(Watson, 1993b: 32)。

  此外,身心障礙者也出席為他們所遭受到的歧視作證。一位腦性痲痺的年輕婦女告訴參議員,地方上的電影院老闆拒絕讓他進入;一個越戰受傷癱瘓的退伍軍人作證,由於環境上的障礙,使他的生活封閉在家中並受到歧視;Gallaudet 大學(美國唯一一所為身心障礙者設立的大學)的校長則作證,聽障者遭遇到普遍存在的通訊上的障礙;一位婦女則作證指出,她因乳癌而失去工作的機會;一對夫婦作證,他們罹患AIDS而去世的兒子,沒有殯葬公司願承攬埋葬事宜。委員會的信箱收到數以千計的信件,以及在全國各地舉辦的公聽會,均記錄了身心障礙者所曾遭受到的歧視與傷害(Mayerson, 1993: 23; Shapiro, 1993)。

  在參議院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七日以七十六比八的懸殊比數通過後,此一法案即送至眾議院,史無前例地接受「教育與勞工」、「司法」、「公共工程與運輸」,以及「能源與商業」等四個委員會的審查,而各個委員會均至少有一次以上由工作小組舉辦的公聽會。因為這時候開始有許多商業性團體要求他們的成員寫信給國會議員去反對或企圖弱化這個法案,此時,草根性的殘障組織,例如「全國獨立生活委員會」( the National Council on Independent Living),就變得更為重要,針對不利於身心障礙者的提案,即發動全國各地的身心障礙者郵寄信件投書至國會。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二日,眾議院乃以四0三比二十的絕對多數通過了「美國殘障國民法」此一法案,而於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九日由Bush總統予以簽署生效(Mayerson, 1993: 23; Watson, 1993: 32; Sharp, 1994: 924)。

  「一九七三年復健法」在通過四年之後,才由美國健康、教育暨福利部發布相關的規定。殘障政策社群記取了這次的教訓,因此,在「一九九0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經總統簽署生效後,即積極主動地投注於督促相關的定義、準則與規定的研擬工作,而全部僅費時一年即發布施行。在政策社群中,行政部門主動地激勵相關的個人或團體表達意見,以做為其發展、草擬相關規定的支持。而殘障團體、企業團體也分別利用機會反映意見,企圖去影響管制的過程。而居於政策社群核心地位的殘障團體,其意見對於相關規定的擬定則有更大的影響力。例如,負責草擬第一章之施行規定條文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即舉辦了十二場的公眾建言會議,聽取二千四百位與會人員的建議,也收到八百三十五封建議信件。司法部則負責草擬第二章中與州及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相關的規定,共舉辦四場公聽會而且接到許多的書面建議,其彙集的資料達一萬頁之多。這些建議對於草擬規定的過程確有影響,根據「聯邦公報」的記載,顯示出由支持「一九九0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人們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大多能獲得行政機關的接受(Bishop and Jones,1993)。 殘障政策團體之積極地參與、監督實施規定的擬定,貢獻經驗,表達期望,即是本法之能順利執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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