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年美國殘障國民法-殘障權利運動的成績單

  「一九九0年美國殘障國民法」乃是美國自一九六0年代以來之殘障權利運動的成績單(王國羽, 民80:1),而且是「一九七三年復健法」(尤其是第五0四條)及其相關規定,以及「一九六四年民權法案」,實施近三十年來的經驗與成果的匯集( Oliver and Barnes, 1993: 275-276; Sharp, 1994: 924; Feldblum, 1993; Mayerson, 1993)。再則,它是以袪除身心障礙者所遭受的歧視,進而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為標的,而發展出特有之以權利為基礎的殘障政策,成為本世紀殘障政策發展的一項標竿(Gooding, 1994)。 「一九九0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誕生,係來自數以萬計的的身心障礙者所參與的殘障權利運動(Mayerson, 1993: 17)。那麼,誰是殘障權利運動之潛在的組織者與參與者?答案是:「那些接受殘障的身分或其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此一事實,而又拒絕接受社會之烙印與障礙的身心障礙者或其雙親( Scotch, 1988: 162)」。而做為一個社會上的弱勢團體,其政治參與的途徑,既非依恃於政治、經濟資源(這本是他們所欠缺而無所依恃的),而更應重視社會意像的形塑,以及對公民權利的主張,以獲得社會的認同、接納與尊重。然而,這些潛在的參與者又如何獲得激勵,而參與殘障權利運動?究竟推動殘障權利運動的這股力量是什麼?

  Jane West指出,將「烙印」轉變為「自尊」的正是將身心障礙者凝聚為「少數團體」的一種過程,這也正是殘障權利團體所努力的一個方向。殘障權利運動的核心,即是以「權利論述」來主張其獨立生活的哲學,也就是過著自己決定和自我控制的生活,而且有機會參與社會的各種活動。這種獨立生活的意識引導了殘障政策焦點的轉變:由「監護」轉變為「治療」,進至「照顧」再進至「權利」(West, 1993: 8-9)。 換言之,即是殘障政策的問題定義與再定義:由殘障之醫療的問題,再定義為身心障礙者之經濟效益問題,再重新定義為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問題。同時,這也正是將問題的因果關係由「命運的領域」轉變至「人類行為的領域」,才認為可以透過人為的努力來袪除社會環境與態度的障礙,來改善與增進身心障礙者過著具有尊嚴的獨立生活的機會(Stone, 1989: 283)。這種政策的社會學習過程,即是殘障政策變遷的主要原動力。經由此一過程,身心障礙者乃成為積極活躍於公共領域的公民。

  而誠如DeborahStone所言:「權利創造出新的集體認同感,而以之為基礎激發新的結盟關係(1988: 287)。」在通過一九八七年之「民權復原法案」(Civil Right Restoration Act of 1987)及一九八八年之「公平住宅修正案」時,即是由成員廣泛的民權團體共同結盟所推動的,當時殘障團體與一般的民權團體(少數民族、婦女、老人)合作進行對法案的遊說,並且扮演了領導的角色。而殘障團體之參與一般的民權團體結盟,亦即意謂其參與了主流的公共政策,使之在更廣泛的政策議程與公共論述中,據有更重要的地位(West,1993:13)。與民權團體的結盟,對於後來「一九九0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立法過程將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例如「民權領袖會議」( The Leadership Conference on Civil Rights)即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給予殘障團體相當多的協助(Mayerson, 1993: 20)。

  殘障團體為了平反法院不利於身心障礙者的判決所做的種種努力,也為「一九九○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立法遊說行動,提供了政治學習的機會。Larry Elowitz 認為:「美國的司法制度,或許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機制。司法權力的基礎,可見諸事實上,美國法庭詮釋法律,以及最高法院就是憲法的終極詮釋者(Elowitz, 1993;張明貴,民84:135)。」因此,殘障社群也重視到法院具有制定公共政策的權力。一九八0年代期間,殘障團體即愈來愈清楚他們在最高法院和第五0四條相關的訴訟案中,應扮演一個非常積極的角色,儘一切努力使最高法院去瞭解社會上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以及這些歧視如何去影響到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他們也認識到,應致力於使最高法院的判決能夠強化一九七七年美國健康、教育暨福利部所發布之第五0四條的相關規定的效力(Mayerson, 1993: 20)。

一九七九年之Southeastern Community College vs. Davis的訴訟,最高法院做出不利於第五0四條的判決。繼而在一九八四年之 Consolidated Rail Corporation vs. Darrone的訴訟、一九八七年之School Board of Nassau Country, Fla vs. Arline 的訴訟中,「殘障權利教育與護衛基金會」(Disability Rights Education and Defense Fund)即提供法律諮詢手冊給全國性、各州與地方性殘障組織,並且提供給法院認識殘障政策的議題,以及相關法案的立法意旨,更與律師合作研提具有說服力的法律論證。他們所獲得之訴訟上的勝利,增強了第五0四條的相關法規之效力(Mayerson, 1993: 21)。

  誠如Stephen L.Percy(1989:233)所指出的,司法判決傾向於限制殘障權利法案的適用範圍,而國會則傾向於擴充其適用範圍。在這同時,殘障團體也成功地藉由立法來改變那些不利於身心障礙者的判決結果。例如「一九八六年航空器可及法案」,即恢復各航空公司對於反歧視條款的適用,而改變了U. 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vs. Paralyzed Veterans of American的判決結果。除此之外,「一九八六年民權與救濟措施平等化法案」(Civil Rights and Remedies Equalization Act of 1986)則推翻了一九八五年之 Atascadeco State Hospital vs. Scanlon的判決。這些在立法上的成功,非僅僅是推翻最高法院所做之不利的判決,更是提升了殘障團體及其支持者在國會的聲望。而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中,殘障團體即更熟稔立法的、組織的與協商的技巧(例如:善用律師及法制分析人員),並且建立與國會議員及行政官員合作的基礎,這種政治學習的過程對於「一九九0年殘障國民法」的立法通過也是不可或缺的準備工作(Mayerson, 1993 :21; Percy, 1989: 228)。

  一九八六年(儘管瀰漫著保守的氣氛)由Ronald Regan總統任命的聯邦國家殘障會議(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 提出「朝向自主獨立(Toward Independence)」的報告,並且建議為身心障礙者頒布施行一項全面性的反歧視法案。一九八八年該機構進而提出「論獨立的門檻(On the Threshold of Independence)」的報告,其中並且包括一篇立法草案。在此同時,愛滋病毒傳染病總統委員會(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the Human Immundeficiency Virus Epidemic)所提出的報告,也有類似的建議(West, 1993: 11)。

  「國家殘障會議」所研擬的即是「美國殘障國民法」最原始的草案,而由參議員Weicker 與眾議員Coelho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向國會第一百會期提出(Mayerson, 1993: 21)。從此,國會開始審慎地考量對身心障礙者予以全面性之反歧視的保障,而殘障團體也確實掌握了行動的契機(West,1993:11)。

  殘障團體一方面教導身心障礙者去認識「美國殘障國民法」,並且蒐集證據以證實需要有全面性之反歧視的保障。殘障團體發起撰寫「歧視日記」的全國性活動,由身心障礙者記錄日常生活中所遭遇之環境上的障礙,以及所受到的歧視待遇。而殘障行動主義者Justin Dart 更自費旅行全國各地舉辦公聽會,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朋友、家庭成員參加,記錄了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所遭遇到的歧視。由於獲得了「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增強」(Rights and Empower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國會工作小組主席背書,並得到眾議員Major Owens 的支持,使得這些公聽會的記錄確實加強了國會議員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經驗的認識(Mayerson, 1993: 21; Watson, 1993b: 31)。

  一九八八年九月,參議院殘障政策工作小組與眾議院特殊教育工作小組舉行了聯合公聽會,出席者包括了廣泛不同的身心障礙者,如視障者、聽障者、愛滋病毒帶原者,以及殘障兒童的雙親等,針對建築物與通訊上的障礙,以及成見、偏見的普遍存在做證。公聽會結束後,參議員Kennedy與Harkin,以及眾議員Owens允諾將一項周延廣泛的殘障民權法案在下一國會會期列為最優先審查的法案(Mayerson, 1993: 22)。

  而此時正逢美國第四十二任的總統大選,對於本次選舉的結果,殘障團體發揮了可觀的影響力。根據民意調查,投票前半年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Michael Dukakis 仍以三個百分點的民意支持度領先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George Bush ,而這項領先是由自認為他們是身心障礙者的選民所造成的。但是,最後Bush卻以七個百分點擊敗了Dukakis ,其中則有一至三個百分點是來自殘障選民的支持。他們是在Bush宣布要將身心障礙者納入社會的主流後,而由Dukakis 的陣營轉向支持Bush的(Pfeiffer,1993:728 )。後來在「美國殘障國民法」的立法審議過程中,殘障團體即一再地促請Bush總統必須實現其在競選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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