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後施行現況

一群行人在夕陽下走在斑馬線上過馬路

Photo Credit:Jacek Dylag

 

前言:2007年,台灣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4年則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經有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了為什麼還要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呢?2017年,由5位國際人權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針對我國政府首次提出之《國家報告》進行國際審查,審查後施行現況又是如何?

 

人權公約實行監督聯盟黃怡碧執行長說明:從台灣的人權運動角度來看,通過CRPD施行法前,台灣在2011年已有其他公約施行法,當時的障礙團體或是人權團體看到這些人權公約引進後,對台灣的權利運動帶來新的刺激,因此在2010年年初開始推動,2014年一口氣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以及CRPD。

第二部分則是,2007年台灣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權法),如果仔細比較身權法與CRPD的條文內容,對會發現二個內容有蠻多不一樣的地方,比方說看待障礙者的模式,身權法是用社會模式,要使用這個法律仍舊需要透過國家的認證,經過一群專業人員來認定你是否符合障礙定義,才能取得手冊與證明、才能適用這條法律,這個部分跟CRPD看待障礙定義的方式非常不同。另外透過施行法,CRPD要求國家更積極促進平等,像是「合理調整」這麼重要的概念在身權法理頭看不到,但是在CRPD裏幾乎是帝王條款。

引進CRPD也會帶來一些過去身權法做不到的部分,譬如台灣開始檢討全國法規是否符合保障基礎、是否牴觸CRPD。身權法有很長的歷史但很少看到國家有全面性的檢討、各式各樣的政策是否符合足夠的保障,最後,也因為身心障礙權利公約邀請一群具有CRPD知識的專家來台灣檢視CRPD施行現況。

2014年剛引進CRPD時,我們發現有些法律規定跟CRPD有衝突,有些團體(包括身障團體)會認為一個保護身心障礙者權力的法律怎麼可能會跟CRPD衝突?直到去年年底(2017)我們邀請專家來審查台灣的法律才發現,我們一直以為可以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法律還是可能犯了歧視障礙者的做法,像諸如此類的改變是身權法做不到,也是CRPD帶來的衝擊。

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因此CRPD的施行狀況是透過邀請國外的審查委員來台灣進行審查。一般CRPD締約國做法,是把報告交到聯合國(日內瓦)審查,一個國家跟國際審查專家的對話時間大約是12小時,但去年(2017年)審查委員來台灣則是進行整整三天的時間,來針對障礙者相關議題做深入討論,讓台灣關心CRPD的NGO 、民眾等都能參加,這是非會員國的好處之一。

但也有壞處,舉例來說,在聯合國審查時,CRPD委員會是由18位專家組成的,但我們去年只請到五位來台灣。CRPD涵蓋範圍非常廣,若是18位專家共同出席,則可以有不同專業領域的人來檢視各種問題,但我們只請到五位來,就會有些領域沒辦法顧好。再來是專家發表專業性意見權威性很高,但這次只請到5位國際人權專家,還讓這5個人協助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建議等,難免有些人會質疑權威性。

此外,聯合國這18位CRPD委員是有任期,國家報告審查只是工作的一環,在任期內他們還有很多其他的工作,可以提供接受審查國家所需的協助,但是他們來台灣審查比較像是一次性協助,例如四年後再來審查還是他們嗎?或是針對CRPD的問題,我們還可以去問他們嗎?這是台灣CRPD審查方面比較不足的地方。

這次的國際審查,三天內委員們給了85點的專業性意見,這樣的審查意見顯示他們非常在乎台灣障礙者的權利,再來,這也表示台灣在整個障礙者的法律與政策上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這85點都是跟障礙者的生活息息相關如交通設施、在台灣這個環境裡,障礙者是否能很平安地去銀行提錢開戶等,另外就醫、食衣住行等,所有你想像得到的都包括在裏面,都是專家非常在乎的。另外也提到我們需要一個獨立的監督機制來監督國家落實CRPD人權義務。

黃怡碧指出,目前台灣行政院有個身權小組,各部會因為身權法的關係也有部會層級的身權小組,這個身權小組的角色是協助行政機關來補他們的意見不足處嗎?如例公務人員不了解所以請民間機關來參與、提供建議,定奪權在行政機關,還是身權小組是監督的角色?這些權責部份並不清楚,目前看起來各個行政院的身權小組比較像是協調機關,雖然有自我監督的工作,但仍舊不太符合CRPD所謂獨立國家的監督機制,這是未來要去努力的。

她進一步強調,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人約盟或是很多民間團體在推動人權公約上也長達幾十年,這次國際審查專家同意用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CRPD國家監督機制,「有一個獨立的監督單位」被專家列為一年之內該有具體成效。無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個公約都有提到的監督單位,可是台灣就是沒有具體進展。

CRPD施行法在2014年通過,跟其他公約施行法比起來又更進步,CRPD施行法本身規定若身心障礙者覺得自己權利受到侵害,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是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而且當我們權利受到侵害以致於要採取行動,還賦予一個國家義務:提供法律扶助。任何人民權益受到損害都應該要能向機關提起救濟,施行法更積極地要國家負起這樣的責任,大家可以很勇敢地使用CRPD施行法上的規定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今年的審查會議中有85點的建議也分短中長期的期程做為改善目標,其中有一點「合理調整」是專家特別強調請政府部門一年內必須做出回應,例如交通事業機關應該應其需求調整服務,沒做到政府是否要罰錢?台灣在在非常多的法規與行政命令裡頭沒有合理調整的概念,專家希望合理調整的觀念一定要在一年內入法,但入什麼法呢?我們過去跟政府部門一直協商,大家認為應該要先修身權法,第二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能盡快有進展,比方說政府、總統能夠盡快決定委員會到底要設在哪,是要獨立於五院,還是要用其中有些專家建議的版本在監察院,把監察院分成兩半,或是監察院轉型成為國家人權機構由監察院負起責任。

比較可惜的是去年11月完成審查,幾個月後也開始有做部會分工,把85點打散,看哪些屬於誰負責哪些又是跨部會,這些會議都是由政務委員林萬億先生親自主持,在會議中他幾乎都有回應民間團體的意見,責成各個部會看要做什麼修正,但是可惜的是很多民間團體熱烈參與第一輪,關於結論性意見分工以及計畫討論,第二輪就沒有什麼機會參與。目前現在正在進行第二輪結論性意見的追蹤管考,即便NGO給了政府很多建議,他們應該針對這些建議重新擬定方案與計畫,但是這部分又回到老方式,去邀請一些也不知道到底懂不懂CRPD的學者專家來審查,第二輪這樣重要的會議,民間團體卻沒有機會參與。

至於什麼是「合理調整」,用白話來講就是「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因人設置」。你要根據特殊情況、個別狀況調整原先服務、教學內容。至於什麼是合理什麼是不合理?我們的預設是提出來的要求都是合理的,若義務承擔者不接受,則要由「義務承擔者來證明這個要求不合理」。

當然,合理與否有一套客觀標準在,我們希望可以在身權法裏有一些指引式的說明,這些可以在個別法規裏,或是義務承擔者、權力擁有者兩人的協商中決定,合理調整其實是個協商過程。

至於台灣的人權委員會會以什麼形式出現呢?黃怡碧認為成立一個新的機構會比較好。雖然說監察院可以發揮一定作用,但是如果要去矯正大家,或是改變大家對於一個老舊機構的觀念、重新對他有新的期待是有困難的,畢竟現在監察院的制度或是監察委員的選擇過程,對所謂國家人權委員會是有差距。

黃怡碧進一步表示,要能夠完全做到CRPD規範的實行,需要非常多不只是資源的投入,還牽涉到非常多概念的改變,要從頭思考什麼叫做有尊嚴的存在,這部分不只是障礙者,而是涉及到整個社會對於人的尊重、對於人性尊嚴的改變。因此真的要去落實CRPD,不同權益會有不同難易程度,比方現在大家會認為強制住院違反CRPD,但是替代方案在哪裡,這是需要找出來的。

另外,回到剛剛提到的合理調整,並非所有合理調整都很花錢,要讓障礙者有權利意識,也要讓義務提供者了解這是身心障礙者本來就有的權利,並不是障礙者要外加福利、不是特權、不是施捨,這是被過去長期、社經條件下剝奪的部分還給他而已。我們應該反過來想,這樣才是對的,你沒有往這個方向做應該要很痛苦、沒做到是你不對,有這樣的認知,你才會在你還做不到的時候,一直想要用什麼方法達到它,我們要記得CRPD只是最低規範,100分才是最終目標。

相關連結:「CRPD 話重點:認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關鍵15講」

本文為「障礙新勢力」直播節目內容稿,本節目是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共同的主辦單位有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以及開拓文教基金會,以及余秀芷的粉絲專頁,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行無礙粉絲團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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