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93~2002)已經實施了五年,並且了解為了達成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機會平等權的目標,資深官員將1997年9月26~29日訂為十年計畫的中間點,於南韓漢城舉行會議,由各國政府及聯合國相關單位、國際及非政府組織再次強調,全力落實「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行動議程的目標。
為了能持續落實行動議程的目標,會議中達成同意下列事項,以確實執行「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的下半部分。
1. 國際合作
政府應該:
a. 建立國家身心障礙委員會,再次承諾會全力推動身心障礙相關議題,強調全面跨部門合作規劃及執行「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相關法案及活動。
b. 制訂「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的第二階段行動計畫,在國家總體發展計畫與正在進行的方案進行跨部門合作。每個計劃都應該有時間表,並必須特別考量到弱勢團體及設立內建機制監督評估資源分配情況。
c. 並且進一步針對「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行動議程及聯合國「關於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手冊」加以考量。
2. 立法
政府應該:
a. 頒布法令,排除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侵害身心障礙者平等權的法案,尤其需注意與身心障礙孩童及婦女有關的部分。
b. 確保關於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的法規確實執行及受到監督。
c. 建立穩定的機制檢查法規,包括刑法、民法以及政策補充細則以備
(i)修正或撤銷限制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侵害機會平等權的法規。 (ii)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法,並消除歧視的措施,包括建築上及溝通上的障礙。
3. 資訊流通
政府應該:
a. 建立身心障礙議題相關中心及資料庫。
b. 由亞太統計機構(the Statistical Institut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SIAP)開始訓練國家的統計專才,進行身心障礙議題統計以產生有效的統計參考資料,包括:身心障礙的定義、問卷設計、樣本設計列舉訓練、其他資料收集活動、圖表製作,及針對性別、年齡分類的身心障礙數據簡報。
c. 將身心障礙議題列入將來的人口普查並且進行定期調查,調查人員必須經過適當的訓練。
d. 善用網際網路散布及取得身心障礙相關數據。
4. 大眾認知
政府應該:
a. 透過各種方法自1998年起開始大力宣導「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進入第二階段,以推廣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機會平等權,例如:透過發行首日封、紀念郵票或錢幣,舉辦身心障礙者表演藝術季及體育競賽,集合媒體、私人企業、基層組織一起舉辦活動,大力宣傳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b. 製作認識身心障礙者資料,強調身心障礙者特出的特質,並鼓勵年輕族群擔任身心障礙者義工,以推廣年輕族群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
5. 便利性及溝通
政府應該:
a. 檢查並評估國家公共建築、設施及交通運輸系統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便利性。
b. 逐步改善現有得建築、設施、住宅、教育設備、運動及娛樂場所設備,並且立法規範新建築物、翻修及擴建必須符合無障礙空間的規定。
c. 立即改善新的交通運輸系統,包括鐵路系統,並且逐步改善現有的交通運輸系統,以提供對身心障礙者及年長者無障礙及友善的使用空間及設施。
d. 改善通訊系統,讓身心障礙者更便於取得資訊,行動更自由及更有獨立自主性。
6. 教育
政府應該:
a. 透過下列方式,提供符合所有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的教育,包括納入式的教育:
(i)讓大眾察覺身心障礙孩童的教育需求。
(ii)藉由改善身心障礙孩童入學率、行動便利性,增加必備教學設備、支援人員、早期介入服務及量身訂作的課程設計,以增加身心障礙孩童受教育的機會。
(iii)訓練協助身心障礙孩童特殊需求的人員,並試著獲得正規學校教育老師及行政管理單位的支持。
(iv)提供有特殊困難狀況的孩童經濟及社會支援,以幫助他們繼續完成學業。
b. 提供遠距教學,讓無法上一般傳統學校的身心障礙者也能受教育。
c. 在適當的環境提供身心障礙者成人及非正規教育,包括職業教育。
7. 訓練及就業
政府應該:
a. 透過下列方式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i)加強政府官員,非政府組織人員,私人企業及家庭成員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就業機會的能力。
(ii) 制定政策發展及支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課程及就業方案。
(iii)認定身心障礙人士與一般大眾一樣有就業權。
b. 發展及找出適合身心障礙者的新就業機會,並提供他們符合現在及未來就業市場需求的訓練。這些訓練同時應將其他障礙者及需要特別工作環境的人士納入。
8. 傷殘預防
政府應該:
a. 加入國際禁止製造、販賣對人有殺傷性的地雷。
b. 依據在各國收集到的數據資料,制訂特別的傷殘預防方案。
c. 將方案重點放在早期發現身心障礙,和造成身心障礙的常見因素(如免疫疾病及意外傷害)之預防教育。
9. 傷殘復健服務
政府應該:
a. 對國內的傷殘復健需求進行研究及調查,並建立適當的傷殘復健服務,尤其須重視鄉村地區。
b. 將國家以社區為架構的傷殘復健服務(CBR)策略及方案列為最高優先權,尤其須強調這方面的人力資源發展。
c. 將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社區、非政府組織及其他組織的力量整合到傷殘復健計畫中。
10. 輔助器材
政府應該:
a. 透過積極交換資訊及聯絡使用者、本土廠商、相關研究機構,共同制訂輔助器材原料及零件標準化,以製造、行銷、維修低成本高品質的本土輔助器材。
b. 對於生產、維修輔助器材及其原料、零件予以減稅。
11. 自我協助組織
政府應該:
a. 制訂方案,支持鼓勵農村的身心障礙自我協助團體,並對需要示範支援的地區提供幫助。
b. 推廣特定障礙的自我協助團體的價值,並且進一步鼓勵各種不同的身心障礙自我協助組織組成聯盟。
c. 儘可能讓身心障礙自我協助組織有自己的資源管道,讓他們為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的法案,可以透過立法及選舉得以實現。
12. 區域合作
「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與相關聯合國單位、政府、非政府組織及企業應該:
a. 透過所有可能的技術支援推廣上述的行動。
b. 協助「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的會員國制訂「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行動議程的第二部分行動計畫。
c. 持續監督「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的進展。
d. 就國家及區域的範圍深度評估執行成果,並在「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即將終止時將結果提交「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