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以48票對3票的投票結果通過1993~2002年為「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推廣執行期間。
- 重申聯合國大會及「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通過的所有有關身心障礙事務,包括1982年12月3日聯合國大會以37對52票通過的決議,同意採用「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並宣布1983~1992年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的推廣執行期間。
- 重申1980年3月28日委員會第207(XXXVI)號關於1981年「國際身心障礙者年」(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的目的「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之有效執行及追蹤成果等工作。
- 注意身心障礙人士的增加將會隨著各個區域的社會人口老化問題急遽增加。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已經提高人們對身心障礙議題的重視,並且在傷殘預防及傷殘復健上有許多進展。但必須體認到這些進展並不平均,尤其是對發展中及低開發國家來說並未有很大的進展。
- 1991年8月的專家學者會議中審查並贊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在亞太區推動成果斐然,由「亞太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體認到有必要將這十年的發展予以深耕,因此發起第二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
1991年10月,針對社會福利及社會發展議題所召開的「第四屆亞太地區部長級會議」中,表明支持第二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會中宣布事項如下:
1. 宣布「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93~2002)的目的是為1992年之後的「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注入新動力,並且強化區域合作以解決阻礙該方案達成的問題,尤其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等問題。
2. 要求聯合國經濟暨社會委員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及聯合國大會為目前的決議背書並且鼓勵各會員國支持執行這項計畫。
3. 促使聯合國會員國及相關政府檢視其國家的身心障礙人士現況,並制訂促進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的制度,包含層面如下:
a. 制訂推廣身心障礙者參與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政策並執行之。
b. 設立並強化國家的身心障礙事務委員會,尤其組織內部需設立適當的身心障礙者代表席位及所擔任的職務。
c. 與國際發展機構及非政府組織合作,以社區為基本架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並且更進一步延伸至提供身心障礙者家人的協助。
d. 倡導及培養對身心障礙孩童及成人的正面態度,並制訂制度,讓這些人士可以更容易獲得關於復健、教育、就業、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資源及友善的硬體環境。
4. 促使所有聯合國系統所屬的單位及其他分支單位,仔細審查目前手上正在進行並且與「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相關的方案及計畫,有系統的整合出與身心障礙相關的部分並且依據目前的決議支持該計畫的執行。
5. 呼籲專精於社會發展領域的非政府組織,運用其經驗及專長協助身心障礙者組織的發展。
6. 促使身心障礙者組織與政府部門合作,目的在於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充份了解自己的潛能,並且加強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的身心障礙者之間的連結,以增加其自我幫助的能力。
7. 限於現有經費的限制,因此要求秘書處在下列方面提供會員國及其他會員政府協助:
a. 在未來十年,協助各國制訂並進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計畫。
b. 立法推動無障礙設施,包括建築物、公共設施、交通及通訊系統、資訊、教育及訓練及專業協助等。
8. 秘書處每二年必須針對依據目前決議,向委員會報告執行成果並提出建議,直到十年計畫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