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制的目的在於有效落實規則,可以幫助政府監督執行階段及進展,找出阻礙及適用的方法,讓「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能夠確實執行,透過監督機制也可以反應出各國特有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現況。另外有個重要的原因,是讓各國間能進行經驗及資訊交流擔任彼此的顧問。
這些規則必須在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的運作模式下被監督,並且會指派一位嫻熟身心障礙議題及國際組織的特別編審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以三年為一任期,監督「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落實的情形,如果財務上需要的話將由其他經費支援。
國際身心障礙組織對於「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及尚未成立的身心障礙團體而言,將扮演諮詢的角色。建議尚未成立組織的人自行成立一個專門小組,然後擔任團體中的多數,負責各種身心障礙議題,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依照地區來劃分,這個小組可以向編審報告人諮詢,如果必要時也可向聯合國秘書處諮詢。
特別編審報告人將鼓勵專門小組針對機會平等規則的落實及監督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及回應。
特別編審報告人會將這些問題傳達給各國政府、聯合國系統、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及身心障礙團體。這些問題事關各國的執行計畫,因此會依據性質及特定規則進行深度評估。特別編審報告人在準備這些問題集時,必須先與專門小組及秘書處磋商。
特別編審報告人不僅應該與政府建立直接對話管道,也必須與當地非政府組織對話,找出他們認為需要納入報告的觀點及資訊,同時,也必須針對規則的執行及監督提供諮詢服務,並且協助將回覆收集到問題集之中。
「秘書處政策協調及永續發展部門」(The Department for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ecretariat)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議題的重要核心,「開發計畫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和聯合國系統內的發展方案、單位及機制,如:區域委員會、專業機構及跨機構會議等,都必須與特別編審報告人密切合作,以監督各國對「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落實情況。
祕書處將協助特別編審報告人在「社會發展委員會」第34及35會期中提交報告,為準備這份報告,特別編審報告人必須與專門小組協商。
各國政府應鼓勵中央協調委員會或類似單位參與執行及成效評估,身為國家身心障礙議題的核心,中央協調委員會必須建立一套監督規則執行狀況的程序,鼓勵身心障礙組織積極全面參與。
倘若預算許可的話,可以多增加一個以上的「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區域顧問,直接為各國政府服務,其服務內容如下:
針對「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內容,召開國際及區域訓練研討會。
研擬協助落實該標準規則的大綱。
宣導執行該標準規則的最佳方法。
在「社會發展委員會」第34會期時,委員會必須成立一個開放工作小組,審查特別編審報告人的報告,並針對如何運用這些規則提出建議。在審查特別編審報告人的報告時,委員會的開放工作小組應該依照「經濟社會會議」第71及76條程序規定,與國際身心障礙組織及專業機構進行諮商。
會期中也必須審查特別編審報告人的任期,看看是更新任期或是另外委派新的特別編審報告人,或是考慮其他適當的監督機制,並且對經「經濟社會會議」提出建議。
同時應該鼓勵各國政府對「聯合國身心障礙樂捐基金」(United Nations Voluntary Fund on Disability)在身心議題方面做出貢獻,以更進一步落實「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