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平等參與的目標(Target Areas for Equal Participation)

第5條 便利性

  政府應該認知到便利性在機會平等的重要性。對於各種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該:1. 引進可以讓環境更便利的行動方案。2. 制訂制度讓身心障礙者能夠便利的取得資訊。

  • 實體環境的便利性

1. 應該開始制訂制度移除環境障礙,發展出一套可以確保環境便利性的標準及指導方針,並立法加以執行、運用到住家' 建築物、大眾運輸系統、其他交通服務、街道及其他戶外環境。
2. 確保建築師、營造工程師及其他參與設計及建造硬體環境的專業人士,熟悉身心障礙政策及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方法。
3. 新的建築計畫在設計時必須將無障礙空間的理念納入。
4. 制訂無障礙環境的標準規範時,必須向身心障礙者組織諮詢,並且讓他們參與大眾營造工程的設計,以確保能達到最接近無障礙環境的情況。

  • 資源取得及溝通

1. 身心障礙者、其家人及權益組織應該能夠充份獲得與身心障礙有關的診療、權利、服務及方案的最新資訊,這些資訊必須以身心障礙者能夠接受的方式呈現。
2. 政府應發展適用於各種障礙族群的資訊流通方式,對於視障者,所有書面文件資訊必須以盲人點字、錄音帶、加大字體印刷及其他適當的技術呈現。同樣的,對於聽障或心智障礙者也需要比照辦理。
3. 必須考量使用手語的聾童、其家人及聽障團體,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以簡化聾童與其他人的溝通。
4. 必須考慮具有其他溝通障礙者的需求。
5. 必須鼓勵媒體,特別是電視、電台及報紙,讓他們提供的服務能被更多障礙者收到。
6. 必須確保電腦及資訊系統的服務不只服務一般民眾,也要能讓身心障礙者便於使用。
7. 發展資訊服務系統時,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團體諮商。

第6條 教育

  政府必須認知到身心障礙者能夠與一般民眾平等受小學、中學及進階教育的原則,並且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是完整教育系統的一部分。

  • 教育當局有責任將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整合到一般教育體系中,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國家教育規劃、課程發展及學校組織中。
  • 在主流教育系統中提供翻譯者及其他適當的支援服務,支援服務的便利性須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 家長會及身心障礙組織必須全程參與教育過程。
  • 無論性別及障礙程度,身心障礙者都必須接受義務教育。
  • 下列情況必須特別加以注意:

稚齡身心障礙孩童。
學齡前身心障礙孩童。
身心障礙成人,尤其是婦女。

  • 為了將身心障礙者納入主流教育中,政府必須:

明確制訂政策,並且讓各級學校及社區了解政策。
允許有彈性的增加、採用課程設計。
持續提供品質良好的教材、師資訓練及支援。

  • 為提供身心障者較省成本的教育及訓練,政府必須提供整合性的社區教育方案作為補充。
  • 國家的社區教育方案應鼓勵社區自行利用資源,發展地區性的身心障礙教育。
  • 對於尚未準備好提供身心障礙教育的一般學校教育系統,則可考慮特殊教育系統。特殊教育的目的在於訓練學生,以便下一步進入一般教育體系,在特殊學校中,身心障礙學生必須能夠和一般學生享有相同的教育資源。政府必須致力於將特殊教育整合到一般主流教育體系中。就目前情況來說,特殊教育對某些身心障礙學生來說,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方式。
  • 由於聾/盲生的特殊溝通需要,他們的教育編制可能在一般主流學校中另行編班較為恰當。尤其在初步階段,必須特別著重文化指導方面,強化聾/盲生的溝通技巧及獨立性。

 

第7條 就業

  政府須認知身心障礙者有能力行使人權,尤其是就業的權利,無論在城市或鄉村都必須擁有平等就業的機會。

  • 就業領域相關的法律及規定不得歧視身心障礙者,也及不得設立就業障礙。
  • 政府必須積極支持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藉由提供職業訓練、保障就業配額方案、保留或指定就業,提供創業貸款或補助、獨家合約或優先製造權、稅賦優惠、合約同意權,或其他技術及財務輔助,來鼓勵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同時也應鼓勵企業主營造適合身心障礙者的工作環境。
  • 政府的行動方案應包括:

規定各種適用不同身心障礙族群的工作場合。
支持使用新技術研發製造輔助器材及工具,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更易於就業。
提供適當的訓練、就業輔導及支援,例如:個人輔助及翻譯服務。

  • 政府應該提升大眾認知,克服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的偏見及負面看法。
  • 作為僱主,政府應提供優惠條件給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私人企業。
  • 政府、工會及雇主必須合作,確保雇用及晉升政策、雇用條件、薪資、改善工作環境,以避免雇員受傷,並且制訂雇員職災重建制度。
  • 政府應將目標放在讓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對於無法進入開放競爭就業市場的身心障礙者,庇護性或支持性的就業機會可能是一個替代方案,這樣的方案重點在於讓身心障礙者能獲得相關且足夠的就業機會。
  • 必須將身心障礙者訓練及就業方案帶入私人企業。
  • 政府、工會及雇主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合作,創造訓練及就業機會,包括:彈性工時、兼職工作、工作分攤、自行創業及隨行護理等。

 

第8條 維持收入及社會福利

  政府有責任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收入維持及社會福利。

  • 政府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因為身心障礙或是相關因素失去收入或就業機會時,給予適當的津貼。
  • 有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只為一般大眾而設,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會被歧視及排除在外。
  • 政府須保障身心障礙人士的照顧者的收入及其社會福利。
  • 社會福利制度必須讓身心障礙者有誘因想恢復賺取收入的能力,這樣的系統有賴發展職訓及輔導就業。
  • 社會福利方案也應該提供身心障礙者尋找就業機會,以便重拾賺取收入的能力。
  • 津貼必須小心給付,避免變成不鼓勵他們就業,必須隨著身心障礙者找到穩定適當的工作後便加以削減或是終止。
  • 有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大部分仰賴私人企業,因此必須鼓勵當地的社區團體、社會福利組織或家庭創立自我協助制度及鼓勵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活動。

 

第9條 家庭生活及個人完整

  政府應該提倡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家庭生活,及個人完整的權利,以確保法律不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性關係、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

  • 身心障礙者有權與他們的家人同住,家庭生活若受到影響時,政府應鼓勵他們尋求適當的諮商輔導。臨托服務及陪同照顧服務應該擴及身心障礙者的家人。對於有心想撫養或領養身心障礙孩童的人士,政府應該排除不必要的障礙。
  • 身心障礙者不應該被剝奪體驗性關係及擔任父母角色的機會,考慮到身心障礙者在結婚成家可能面臨的困難,政府必須鼓勵適當的諮商過程。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大眾一樣,必須能夠擁有家庭規劃方法及了解其身體生理機能構造的資訊。
  • 政府應宣導排除身心障礙者結婚、性慾及擔任父母的負面印象,尤其是對身心障礙婦女。在破除對身心障礙者負面印象上,媒體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 必須灌輸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防範性侵害及其他虐待的資訊,並且在家庭、社區或機構中,必須教導身心障礙者如何辨認性侵害及因應的方法。


第10條 文化

  政府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涉入並平等參與文化活動。

  • 政府須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運用他們的創造力、藝術及智能,並不只是為了身心障礙者自身的利益,同時也可以豐富他們的社區文化,例如:舞蹈、音樂、文學、戲劇、雕塑藝術、繪畫及雕刻等藝術活動。尤其在開發中國家,必須將傳統與現代藝術結合,例如:木偶戲、詩文吟誦及說書。
  • 政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更便利的藝文表演空間及服務,例如:劇院、博物館、戲院及圖書館。
  • 政府應發展特殊硬體技術,讓身心障礙者也能欣賞文學、電影及戲劇之美。


第11條 娛樂及運動

  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娛樂及運動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 政府應該制訂制度讓娛樂場所成為無障礙空間,例如:運動場、旅館、海灘、球場、健身房等,這需要娛樂及運動方案的工作人員支援,以發展出一套參與、資訊及訓練方案。
  • 觀光局、旅行社、志工團體在安排娛樂活動時,必須考慮所有的人都可以參與,並且需要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特別需要,同時必須有足夠的訓練,提供參與過程中所需的協助。
  • 鼓勵運動組織發展出讓身心障礙者能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
  • 某些情況只要有便利的條件即可讓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參與,但是有些則需要特別安排才行。
  • 政府應該支持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內外的賽事。
  • 身心障礙者參與體育活動並不限於只能扮演參與者,也應該可以擔任教練及訓練師角色。
  • 體育及娛樂活動的主辦單位在規劃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活動時,必須先諮詢身心障礙團體的意見。


第12條 宗教

  政府應設法讓身心障礙者在他的社區內享有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

  • 政府應與宗教團體溝通,排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狀況,並且讓他們也能參與宗教活動。
  • 政府應向宗教團體及組織宣導身心障礙的相關資訊,並鼓勵宗教團體將身心障礙政策納入神職人員訓練課程之中。
  • 鼓勵製作讓知覺障礙(聽障、視障、肌肉協調障礙等)人士也能閱讀的宗教典藉經文。
  • 政府、宗教團體及身心障礙組織在發展身心障礙者參與宗教活動的規定時,必須彼此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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