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及目前需求
身心障礙者遍佈世界各地及社會上各個階層,而且人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身心障礙的起因及所導致的結果因世界各國國情而有所不同,這些差異來自各國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及國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
目前的身心障礙政策是過去200年逐步發展的結果,在許多方面都反應出不同時期的生活環境條件及社會經濟發展政策。無知、忽略、迷信及恐懼等社會因素造成身心障礙者受到孤立,其身心的發展並因而受到延誤。
多年來,身心障礙政策已經開始從基本的身心障礙孩童照料延伸到身心障礙成人及其復健。透過教育及復健,身心障礙者變得更活躍並且進而成為身心障礙政策的驅動力。
身心障礙者組織、身心障礙者家庭及身心障礙權益組織相繼成立,為提倡身心障礙者更好的環境及條件而努力。在二次大戰之後逐漸開始引進整合及正常化的概念,這反應出對身心障礙者「具有能力」的認知逐漸成長。
到了1960年代末期,有些國家的身心障礙者組織開始提出新的身心障礙觀念:身心障礙者所體驗到的限制與硬體環境設計的不良,和一般大眾對身心障礙的態度有很緊密的關連。同一時期,發展中國家對於身心障礙問題也越來越重視。其中有些國家其身心障礙者占全國總人口數中相當高的比率,而且他們也非常貧窮。
先前的國際行動
長久以來,身心障礙者議題在聯合國大會及其他國際組織都是一個很受矚目的議題,所達成的最重要結果為1981年「國際身心障礙年」產生了「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並且於1982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以37票對52票的結果通過決議。「國際身心障礙年」及該行動綱領對於身心障礙議題可以說是一大進步,所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應與一般大眾享有一樣平等的權利,並且平等享有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成果,同時,它也是第一次定義出所謂的障礙是指身心障礙者與所處的環境的功能性關係。
1987年,也就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的中間點,「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執行成果全球專家評估會議」(The Global Meeting of Experts to Review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於於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會中建議應該先訂定出往後幾年的行動優先次序,而主軸應為認同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最後,會議也建議聯合國大會起草一份國際公約以消除對於身心障礙者各種形式的歧視,然後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終了之時由各國簽署認可。
草約大綱由義大利準備,並且於聯合國第42會期中提交簡報。其他與草約相關的簡報則由瑞典於聯合國大會於第44會期提出。 然而,在這二次會期中都未對公約內容達成共識。許多與會代表認為,現有的人權規章似乎已經指明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一般人民同等的權利。
邁向機會平等標準規則
在聯合國大會的審慎研商下,「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1990年常會的第1會期中終於同意闡述針對不同族群的法規。根據委員會1990年5月24日的1990/26決議,它在32會期中授權「社會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建立由政府專家組成、慈善捐助的工作小組,並與其他專業機構、國際機構、非政府組織全力完成身心障礙孩童、青少年、成人的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同時,「經濟社會會議」也要求「社會發展委員會」於1993年將內容定稿並於聯合國大會第48會期提交。
聯合國大會第3委員會於第45會期進行的後續討論中顯示,「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將會獲得更多會員國的支持。
在「社會發展委員會」第32會期,標準規則受到許多與會代表的支持及熱烈討論,並於1991年2月20日通過32票對2票的決議案,其中委員會決定依據「經濟社會會議」1990/26的決議建立開放的工作小組。
「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目的及內容
「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發展的源起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1983~1992)所獲得的經驗。國際人權法規,包括:「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以上法規都包括政治及道德基礎。
雖然上列法規並非具有強制性,但是當這些法規能夠被大部分國家接受並採用時,就會變成約定成俗的國際法,這代表各國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承諾、責任及行動力。這些法規指出,對於提升身心障礙者生命品質及全面參與社會事務機會平等的重要目標,同時對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而言,也是重要的決策及行動方法工具,更是國家間、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經濟及技術合作的基礎。
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分年齡,在其所處的團體都能與一般人平等行使相同的權利及義務。在世界各地的各個社會都仍存在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行使所有權利及自由的情況,各國政府的責任是採取適當方式排除這些障礙,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在這樣的過程中應該辦演積極參與的角色。若要充份開發人力資源,則須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平等機會,需要特別照顧的特殊族群有:婦女、孩童、年長者、貧困者、移民工作者、多重障礙者、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此外,也需要關注到大量的身心障礙難民。
身心障礙政策的基本概念
以下所談及的基本概念貫通以上所提的法規,也是「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基本精神,它也反應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的發展過程當中。茲分述如下:
- 身心障礙及殘障
「殘障」(disability)是指造成世界各地人民功能限制的總稱,人們可能因為身體、心智、知覺受損、醫療條件或精神疾病而導致缺陷,這些損害、條件或疾病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短暫性的。
「障礙」(handicap)表示失去或是限制與其他社會大眾一起平等參與社會事務的機會,這說明了身心礙者所處的環境及遭遇。這個名詞所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在所處環境及其他社會活動中缺席,例如在資訊、通訊、教育方面,無法享有平等的機會。
「殘障」及「障礙」這兩個詞的使用區別在現代的身心障礙歷史中可見。對於這樣的用詞,在1970年代,身心障礙者的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議題專家反彈很大,因為「殘障」和「障礙」這兩個字的分野非常模糊及令人困惑,對政策制訂及執行上也造成很大的困擾。這個術語反應出社會環境在醫療及診斷時的不足及瑕疵。
在198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採用缺陷、殘障及障礙的國際分類標準,列出更明確、相對的標準方法。「國際缺陷、殘障及障礙分類法」(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對缺陷、殘障及障礙三者訂下明確的區分標準。如今,該分類法已被廣泛的運用在復健、教育、統計、立法、人口統計學、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上。有些使用者表示,分類法中所定義的「障礙」仍然太醫學性及強調個人,可能無法適當反應出社會條件、期望及個人能力差異間的相互關係,這些顧慮在分類法出版並採用12年後由使用者提出,而分類法也將進行修正。
推動「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結果,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期間引起廣泛的討論,並且對於身心障礙議題及使用詞彙累積更深一層的知識。目前的專門用語同時涵蓋了個人需要(如:復健及輔助器材)及社會條件的不足(各種參與社會事務的障礙)的認定。
- 傷殘預防
「傷殘預防」表示防止肉體、心智及知覺的損傷(主要預防範圍)或是預防導致永久功能限制及障礙(次級預防)。預防的涵蓋範圍很廣,例如:基本健保、傷殘前及傷殘後的保健、營養學教育、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宣導、控制地區性疾病的方法、安全法規,以及預防各種不同場合產生的意外傷害,包括工作場所的職業災害預防及因環境污染及武裝衝突所造成的殘障。
- 復健
「復健」表示讓身心障礙者能夠重新發揮理想的肉體、知覺、心智、經神及社會功能的過程,並提供適當的工具以改善其生活品質及提高獨立性。復健包括的範圍有:提供恢復功能的方法,補償失能或功能障礙的損失。復健過程並不只是初級醫療照顧,而是包括範圍更廣的目標導向的復健活動,例如職業重建活動。
- 機會平等
「機會平等」表示參與社會體系各種系統及環境的過程,例如:社會服務、活動、資訊及文件等都可以讓所有人順利獲得,尤其是身心障礙人士。
平權的主要原則意味著每個人的需求都同等重要,需求必須經由社會加以規劃,所有的資源亦須合理運用,如此才能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參與的機會。
身心障礙者是社會的一份子,也擁有相同的權利,他們應該獲得與大眾相同的就學、就醫、就業及社會服務等資源。
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機會的同時,當然也應擔負相同的義務。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有更高的期望,平等的機會也包括應輔助身心障礙者,讓他們擔起身為社會一份子的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