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身心障礙人口狀況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7月11日起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原16類改為依據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8大分類,新制的精神是以醫事、社工、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評估,對於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另增加需求評估制度,部分福利服務項目會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自101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全面換證前,原「身心障礙手冊」及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將同時並行。

身心障礙者人數:截至101年底止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計有111萬7,521人,較100年底增加1.55%;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為4.79%,較100年底微增0.05個百分點,續呈逐年上升趨勢。

  • 按新舊制別分:101年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新制)計有8萬7,027人占7.79%,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舊制)計有103萬494人占92.21%。
  • 按性別分:101年底男性63萬6,290人占56.94%,女性48萬1,231人占43.06%;性比例逐年降低至101年底之132.22;101年底身心障礙人口比率男性為5.45%,高於女性之4.13%,兩者同呈逐年遞增趨勢。
  • 按年齡別分:各年齡層之身心障礙人口占各該年齡層總人口之比率隨年齡之增加而遞升,101年底0-未滿12歲者身心障礙比率為1.18%,12-未滿18歲者為1.75%,18-未滿65歲者為3.94%,65歲以上者則達15.82%。
  • 按障礙等級分:101年底身心障礙人數以輕度障礙者43萬192人占38.50%最多,中度障礙者36萬6,173人占32.77%次之,重度障礙者19萬1,747人占17.16%居第三,極重度障礙者12萬9,409人僅占11.58%。
  • 按縣市別分:101年底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新北市15萬1,115人占13.52%最多,高雄市13萬1,759人占11.79%次之,臺北市11萬7,902人占10.55%居第三;身心障礙者占該縣市人口比率則以花蓮縣8.02%最高,臺東縣7.61%次之,嘉義縣7.27%居第三。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通報102年第24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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