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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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身障手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註:可參考【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資料
如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更完整的流程說明】請參考「病後人生-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異議申復處理
若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申請複檢以1次為限,且需負擔40%的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費;逾期申請重新及需求評估,相關鑑定作業費用應全額自行負擔。
需求變更處理
當您的生活需求有改變,隨時均可以書面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提出需求變更,不限次數,費用免費。
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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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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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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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殘障聯盟「面對身障鑑定新制,我可以怎麼做?」指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