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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62期電子報 &#8211;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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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  Disability Information Network</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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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62期電子報 &#8211;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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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啟智技訓中心vs.北帝國官邸社區事件」感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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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30: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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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葉秀美 曾經經歷「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在二十年前為心智障礙者設置第一個社區家庭。當時物資簡陋，在有限的經費中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葉秀美</p>
<p>曾經經歷「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在二十年前為心智障礙者設置第一個社區家庭。當時物資簡陋，在有限的經費中，自行粉刷牆壁、收集中古家具，經擺放布置後，倒還有一個家的樣式。為著讓更多智障者走進社區生活及工作，我們自費租賃甚而購買房舍，一直為此目標努力，更於近年喜見許多機構也朝世界的潮流配合，循此模式在努力，政府也不遺餘力的推動著，甚至編列預算補助購置房舍，協助智障者在社區居住。</p>
<p>本中心於2002年底經內政部補助，在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購置兩戶房舍，在欣喜地為住民布置家園時，竟遭到社區人士以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抗議住民遷入，在社區中庭掛滿白布條。本中心為讓社區人士瞭解心智障礙者，曾進入社區召開說明會，也透過桃園縣身心障礙保護委員會、中壢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等多次的協調，皆不能獲得理性對待。在整修期間甚至發生破壞門鎖、推擠住民、至屋內強拉住民等情事發生。且每次進出，皆遭守衛以管委會交代，不得讓住民進入，得勞師動眾地請警察開路協助始能進入。</p>
<p>我們總以和睦為原則，怎奈管委會竟仍以人牆阻擋我們進入將住民的家，並且斷電，在請來水電工並請警察陪同復電之後，當晚又被斷電。為宣示我們的權利，不屈服於這種不理性的行為，一位住民與老師靠著剩餘的水與糧食，在家裡撐了五天，直到沒有水糧才出來。這一切的對抗只是表達我們擁有的主權。在如此不理性的狀態下，我們不得不提出告訴，以保護住民安全與權利。</p>
<p>在這期間，住民與老師心理壓力很大，因為我們不想與社區對立為敵，我們希望能達到和平相容的境地。在一般人不了解智障者的情況下，確實可能會有一些擔心害怕，但我們這些進入社區居住的住民是經過評估挑選的，他們大部分都擁有一份正常的職業，工作穩定，下班後像一般人一樣回到自己的家，且他們的家有老師同住。如此簡單的需求，卻不能得到平等對待的機會，這是政府也是社會的責任！</p>
<p>整個事件被提出告訴的對象，檢察官做出國內第一樁因反對身心障礙者進入社區的起訴案件。這是一個重大宣示：「在這民主法治的社會，我們應該對任何個體給予基本的尊重。」這樣的事件在先進國家基於維護人權，早就立法保障，所幸國內一些人士對此議題的關注，督促政府在相關法令上儘速立法，如：住宅法加入身心障礙者優先購買國宅、反岐視法等。衷心期望住民能住進自己的家，社區居民也有機會真正認識心智障礙者他們單純、認真的生活狀況。</p>
<p>（作者為「<a href="https://www.vtcidd.or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a>」職訓組組長，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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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不要再停電了！</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289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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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29:3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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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黃蟬 我叫阿青，快要30歲了，在一家公司上班，他們對我很好。下班後，我就回到中壢市的「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的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黃蟬</p>
<p>我叫阿青，快要30歲了，在一家公司上班，他們對我很好。下班後，我就回到中壢市的「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的宿舍，和許多朋友生活在一起。</p>
<p>有一天，老師告訴我，我們要搬到中心附近的北帝國官邸社區去住，那裡很漂亮，房子很大，有三層樓呢！老師說，我很乖、很勤勞，因此帶著我先去整理房子。</p>
<p>可是社區有幾個住戶對我們不太好。有一次，我開心的在二樓幫忙，有一個住戶委員會的委員帶著守衛，把我強拉出新家，我好害怕喲！還好美美老師一直安慰我。有幾次，我們來到社區門口，有人指著我說：「妳不正常，妳不可以進去。老師才可以。」這是什麼意思啊？我在上班，有薪水，也會幫忙做家事，為什麼要說我「不正常」？</p>
<p>有時候，住戶就把我們的門鎖消磁，或者鑰匙孔灌入三秒膠，不讓我們進來新家。要不然，就故意一直按電鈴。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老師說，那是我們自己的房子啊！</p>
<p>有一次，我和美美老師住在裡面，突然間，房間暗了，老師說，電線被切斷了。我們總共住了五天，快要沒東西吃了，才離開那裡。那幾天，有時整夜都有人來敲門，不然就是一直按電鈴。我真的好害怕！我以後不要去那裡了。</p>
<p>好久沒去那個社區了。美美老師問我：「如果不會有人整夜敲門，而且還有同學一起住，妳要不要再試試看？」我本來不要的，但是那個房子真的好大好漂亮，如果大家一起住，我就可以住住看。但是，不要再停電了！</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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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何處是身心障礙者的家？</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289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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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28: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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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王榮璋 中壢「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自購房舍辦理社區家園服務卻遭社區民眾抗爭，成為近日媒體新聞的頭條。早在20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王榮璋</p>
<p>中壢「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自購房舍辦理社區家園服務卻遭社區民眾抗爭，成為近日媒體新聞的頭條。早在2002年12月該中心於官邸社區購得房舍擬提供服務之際，便遭社區部份居民以身心障礙者會破壞居住品質並影響社區安全為由，抗議中心住民遷入，經多次協調未果。入住後所購房舍大門遭惡意破壞；阻擋該中心住民與工作人員進入；居民甚至不惜以擅自斷水斷電、設置毀謗布條等行為，公然挑戰公權力捍衛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p>
<p>由於事態嚴重，社福團體曾於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要求拜會桃園縣長朱立倫，卻遲遲未果。而最後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的回應，竟以社區家園應符合身心障礙夜間住宿型機構設置標準為由，曲解該中心立案之合法性，表明無意介入。由於桃園縣政府袖手旁觀，演變成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必須與部分社區居民對簿公堂！歷時二年多，司法體系先於社政體系正視到身心障礙者的人權議題。</p>
<p>事實上，類似的社區抗爭事件層出不窮。較早於1983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曾受到楓橋新村居民歧視抗爭；而根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2001年「支持接納不再拒絕」的成果報告，1995年～2000年之間，北中南各地皆有身心障礙機構入駐社區遭社區居民抗爭的案例；近兩年來發生的抗爭事件，除了中壢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外，尚有台北市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公設民營辦理「健軍國宅團體家庭」、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自行承購房舍辦理「新莊工作坊」等。1983年至今，二十多年過去，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度卻仍在原地踏步。</p>
<p>早期對於服務的理解僅強調「方便照顧」，且能立即減輕家庭或社會的負擔，甚至零負擔，與身心障礙者零接觸。因此，為身心障礙者選擇偏僻的服務地點或跨縣市安置不在少數。而作息固定、集中管理、場所侷限、隱私權受限等服務的潛在內涵，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之間的差異性。因此，早期服務發展無意間將身心障礙者與家庭、社區隔離起來，忽略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同樣享有在社區居住、工作、休閒娛樂、接受服務的權利。</p>
<p>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福利的發展逐漸重視「去差異化」、「正常化」的觀念，重視身心障礙者可以跟一般人一樣在熟悉的社區生活，保有與外界接觸的機會與基本的權益。這也是為什麼有越來越多的民間團體選擇在公寓大廈社區提供服務的原因。期望透過小型的服務據點深入社區，促進社會融合。相信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的社區，會是環境無障礙且社會資源更豐富的社區，同時也更適合一般人居住。</p>
<p>然而，由於社會大眾對身障礙者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安與疑慮，連帶衍生非理性的言行，或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授權制定的住戶公約無限上綱，導致誤觸法網而不自知。事實上，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亦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2004年內政部業已完成制定「身障礙者居住服務與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注意事項」，做為處理類似事件之依據。</p>
<p>面對社區居非理性的抗爭，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亟需公權力捍衛。尤其未來社會福利政策持續朝「福利社區化」發展，提供福利服務也將以身心障礙者熟悉的社區為主較符合人性化需求。倘若行政部門以資源誘導民間團體一致向社區發展服務，卻遲遲未能將小型化、社區化服務明確規範與定位（如：社區家園），著實叫人質疑政府推動福利社區化的決心。加上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不了解，可預見社區抗爭事件將有增無減。因此，面對抗爭不再是民間團體與社區居民各自的責任。應藉由落實社會教育增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了解；且各行政部門正視彼此的權責與分工，並掌握及早介入處理的時機，才能杜絕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再遭侵害。</p>
<p>（作者為身心障礙者，曾任<a href="https://www.enable.org.tw/"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中華民國殘障聯盟</a>秘書長，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感謝作者慨允轉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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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她很善良，她只想回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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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27:2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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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魏瑞雪 我有一個女兒是唐氏症，並有先天性心臟病，在「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已住了17年，啟智中心的理念及工作人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魏瑞雪</p>
<p>我有一個女兒是唐氏症，並有先天性心臟病，在「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已住了17年，啟智中心的理念及工作人員的專業態度，讓我非常放心的將女兒交托給他們。當接到啟智中心的老師來電，邀請參與為反抗議而進行的抗議活動，到了中心，經詳細的解說才知道事情的始末。</p>
<p>被啟智中心遴選到社區居住的院生，必須經過嚴格的評估。再說，這些院生也都曾在社區居住過，之後轉進啟智中心，再接受良好的訓練，可以獨立照應自己，也能到工廠與常人一樣上班，並有輔導員在旁協助及支持，使身為家長的我最為放心。</p>
<p>見識到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居民不理性的反應，他們的理由是：智障者帶有危險，他們不願與智障者接觸及認識。如果讓我的孩子在這種被歧視的環境下居住，我是不放心的。因為在家裡我就擔心會被欺負及受騙，才將女兒送到啟智中心的。反倒是正常人竟然做出無法想像的事。</p>
<p>北帝國官邸社區現場的員警們完全使不上力，無法使弱智院生進到住家。為了居住的基本權利，弱勢族群也做了發聲的抗議，看到了這一幕是既感動又氣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到底是保護抗議的居民或是弱勢族群？此時就應該讓法律的公權力彰顯，我卻未見它彰顯在官邸社區的現場。</p>
<p>（作者為「<a href="https://www.vtcidd.or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a>」老師，本文依據院生家長口述加以記錄完成。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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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對「北帝國官邸社區」提出告訴之經過</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288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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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26:0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disable.yam.org.tw/?p=12888</guid>
				<description><![CDATA[文／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日期 時間 發生地點 事件描述 處理方式 2003.09.27. AM9:30 本中心所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a href="https://www.vtcidd.or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a></p>
<table border="1" width="90%">
<tbody>
<tr>
<th height="40">日期</th>
<th height="40">時間</th>
<th height="40">發生地點</th>
<th height="40">事件描述</th>
<th height="40">處理方式</th>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09.27.</td>
<td>AM9:30</td>
<td>本中心所購置之住家——中壢市忠福里南園二路358巷40號住宅內</td>
<td>美美老師及院生阿青戶籍已遷入南園二路358巷20號，9/26住在20號住宅內，上午到40號住宅內整理環境，聽到敲門聲美美老師應門，守衛葉先生不理會美美老師的阻止進入40號住宅內，門口外是主委劉愛華在探頭看，葉姓守衛直走上2樓將院生阿青帶到1樓，遭到美美老師的阻止，阿青才沒被帶出去。</td>
<td>2003.10.03.PM10:00到中福派出所報案。對葉姓守衛、22號楊太太提出告訴。原罪名：強行進入民宅，告訴人：美美，提供證物：監視錄影帶所製成之照片。案件進行到中壢分局，巡佐約談，解說無強行進入民宅此條罪名，後更改為妨害自由。葉姓守衛有被派出所警員約談後，因而離職，要改告主委劉愛華。劉愛華曾帶動及唆使葉姓守衛。</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0.07.</td>
<td>AM10:43～AM10:50</td>
<td>官邸社區拱門前走道上</td>
<td>小芬、阿青、美美、小雪皆是戶籍在南園二路358巷20號的住民，要進入被張姓守衛阻擋並說是主委交代正常人可以住，指著小芬、阿青說不可進入，請守衛聯絡主委劉愛華出面談，遲遲不見劉愛華出面，就返回中心。</td>
<td>守衛的阻擋及談話，有錄影存證。</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0.07.</td>
<td>PM2:46～PM3:15</td>
<td>官邸社區大門外</td>
<td>小芬、阿青、美美、小雪再至「官邸」張姓守衛關掉電源讓刷卡無效，我們一行人被阻擋在大門外，我們要求與主委談，稍後才去請主委劉愛華，劉愛華出面進行協談，依然站在大門口阻擋，在我們的學生面前講她們不正常、不可進入等話語。</td>
<td>要去社區官邸前，先到中福派出所請求協助，警員有到現場，證實我們確實不能進入住宅內。2003.10.07.PM3:45由社區官邸立即到中福派出所報案，對劉愛華提出告訴。當日在派出所時，劉愛華曾被約談及對質。罪名：妨害自由，告訴人：小雪，證物提供：DVD，2003.10.07.現場錄影存證。</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1.03.</td>
<td>PM2:00</td>
<td>被阻擋在「官邸」大門外、地下汽機車通行道上</td>
<td>社區居民及副主委楊錦成，阻擋美美、阿青、小雪及啟智中心主任，地下汽車道鐵捲門電源被住戶居民叫守衛要關掉，我方將遙控器開啟鍵緊壓，鐵門無法關時，主任載著阿青開進地下車道，主任進入住家後，至大門口要開門，同樣被住戶居民阻擋，美美、小雪無法進入住家，主任陪著阿青在20號的住宅內，因與楊錦成協談無效。</td>
<td>曾向中福派出所請求協助，一位警員及一位替代役男到現場，警員處理傷害事件，當日現場並無發生。2003.11.03.PM16:00美美及小雪到中福派出所所報案，對楊錦成提出告訴。罪名：妨害自由，告訴人：美美，證物提供：DVD，2003.11.03.拍攝。</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1.03.</td>
<td>PM6:00</td>
<td>官邸社區的地下汽機車通行道</td>
<td>美美開車載著阿明及小雪要進入車道，遭到住戶居民擋在車道上，並將鐵捲門電源關掉，遙控器無法使用，有將車子駛離車道讓後面車子進入車道，我方車子要跟隨前車駛入車道，再次遭到住戶居民用人牆方式擋住車子，中心主任由20號住宅趕到大門口開門，美美才進入到20號住宅內陪伴阿青，中心主任載著小雪及阿明返回中心，約PM7:00美美打電話告知全戶已被斷電。</td>
<td>曾向中福派出所請求協助，一位警員及替代役男到現場。全程都有拍攝。接獲斷電電話，中心主任立即打電話給中服派出所請求協助，即刻趕到官邸，一位警員也趕到，協調未果，換另一位警員，水電工也趕到現場，皆無法打開大門進入，僵持到PM9:45協調未果，美美及阿青還在20號住宅內。</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1.04.</td>
<td>PM5:00</td>
<td>官邸社區大門口</td>
<td>中心主任向中福派出所報案，社區居民將我住宅20號電源關掉，協助復電，派出所所長及兩位警員到現場，社區居民依舊將所長擋在大門外，所長要求進入，居民只肯讓所長一人進入，也不讓中心主任及稍後趕到的水電工進入，經所長口示要以現行犯逮捕，居民才讓步，中心主任及水電工得以進入復電，復電後約到PM 8:00又被斷電。住宅內有美美及阿青。</td>
<td>全程有錄影存證（協調部分），20號住宅內有美美及阿青。</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1.14.</td>
<td>AM9:00</td>
<td></td>
<td>請水電師父將電源開闢，線路外接，以避免再被關掉，住戶居民沒有干擾，AM11:10要離開時電源未被切斷。</td>
<td>先前曾向中福派出所值班警員，電話告知要至官邸復電，警員說如有狀況再打電話會安排巡邏警員趕到。</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1.14.</td>
<td>PM9:30</td>
<td>官邸社區住家20號</td>
<td>美美老師當晚由地下室停車場，欲進入20號住宅內，電捲門無法遙控開啟，電源又被切斷了。</td>
<td>當晚在官邸外面社區打電話，給中心組長報備電源又被切斷。</td>
</tr>
<tr>
<td align="center">2003.11.15.</td>
<td>AM9:40</td>
<td>官邸社區大門口</td>
<td>消防公司要裝置滅火器等設備，遭到居民楊太太及周木鈴的阻擋，說啟智中心偷偷的進來亂裝東西，也說這房子是有爭議，堅決不讓我們（20號住民）及消防公司的人進入。</td>
<td>1.無報警。2.與消防公司另約時間。3.未攜帶V8攝影機，無錄影存證。</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p>（本文由「<a href="https://www.vtcidd.or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a>」提供，感謝該中心慨允轉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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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美國「公平住宅法」中譯摘要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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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25:0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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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翻譯／李婉萍，校閱／周月清 公平住宅法案 公平住宅法案禁止在住宅上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歧視： 種族或膚色。 原本的國籍。 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翻譯／李婉萍，校閱／周月清</p>
<p><center></center><strong>公平住宅法案</strong></p>
<p>公平住宅法案禁止在住宅上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歧視：</p>
<ul>
<li>種族或膚色。</li>
<li>原本的國籍。</li>
<li>宗教。</li>
<li>性別。</li>
<li>家庭狀況（包含18歲以下與父母或與法定監護人同住的兒童；懷孕的女性，和擔任18歲以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li>
<li>身心障礙。</li>
</ul>
<p>&nbsp;</p>
<p><strong>住宅包含了哪些範圍？</strong></p>
<p>公平住宅法案涵蓋大多數的住宅。在某些情境下，這個法案不適用於自有住宅超過四個單位者、單親家庭未透過仲介而出售或租賃住屋，以及在組織、私人俱樂部運作下限制成員所有權的房舍。</p>
<p><strong>禁止了什麼？</strong></p>
<p>在住宅的出售與租賃方面<br />
沒有人可基於種族、膚色、原本的國籍、宗教、性別、家庭情況與身心障礙，而出現下列行為：</p>
<ul>
<li>拒絕出租或販售房舍。</li>
<li>拒絕關於房舍協調。</li>
<li>讓房舍無法使用。</li>
<li>拒絕成為住家。</li>
<li>在出售或租賃住宅上，設定不同的條款、條件或優惠措施。</li>
<li>提供不同的住戶服務或設備。</li>
<li>謊稱房舍不可使用，以規避房舍的檢查、販售或出租。</li>
<li>以營利為目的勸說屋主將房屋販售或出租（造成住宅區恐慌）。</li>
<li>拒絕任何人得到或成為以出售或租賃房舍為目的之機構或服務的會員。</li>
</ul>
<p>&nbsp;</p>
<p>在抵押貸款方面<br />
沒有人可基於種族、膚色、原本的國籍、宗教、性別、家庭情況與身心障礙，而出現下列行為：</p>
<ul>
<li>拒絕設定抵押貸款。</li>
<li>拒絕提供關於貸款的資訊。</li>
<li>在地產估價上給予差別待遇。</li>
<li>拒絕貸款轉移。</li>
<li>在貸款轉移上，設定不同的條款或條件。</li>
</ul>
<p>&nbsp;</p>
<p>除此之外，任何人出現下列行為均是違法：</p>
<ul>
<li>威脅、強迫、脅迫或干涉個人運用或協助他人公平住宅法所給予的權利。</li>
<li>刊登廣告或讓大眾以為有種族、膚色、原本的國籍、宗教、性別、家庭情況與身心障礙的限制。此項反歧視廣告禁令適用於之前宣稱不適用於公平住宅法中的單親家庭和自有住宅者。</li>
</ul>
<p>&nbsp;</p>
<p><strong>給障礙者額外的保障</strong></p>
<p>如果你或你認識的人有：</p>
<ul>
<li>因肢體或心智障礙（包含：聽力、行動能力和視覺損傷，慢性酒癮患者、慢性精神病、AIDS患者、AIDS相關症候群患者和智能障礙者）實際地在一項或多項重要生活活動受到限制。</li>
<li>曾發生上述障礙的記錄。</li>
<li>被視為有障礙的人。</li>
</ul>
<p>你的房東不可以：</p>
<ul>
<li>拒絕讓你在住處或公用場所進行合理的改建，尤其是在你自行承擔費用，以便讓有障礙限制的人能使用生活所需的居住空間（持平而言，房東同意改建的條件可以是你必須同意在搬離之後將房舍恢復原狀）。</li>
<li>拒絕在法規、政策、業務或服務上在合理的調整，以便讓有障礙限制的人能使用生活所需的居住空間。</li>
</ul>
<p>&nbsp;</p>
<p>案例：一個規定不可以養「寵物」的大樓，必須同意讓有視覺障礙的住戶飼養導盲犬。</p>
<p>案例二：儘管複合式的公寓中提供住戶眾多、未限定停車格的停車場，但仍必須為行動損傷者的住戶保留最靠近其住所的停車位，以便確保他/她能夠方便進出住家。</p>
<p>然而，住宅不需要為了一位直接威脅他人健康或生命，或使用非法藥物的人做此規劃。</p>
<p><strong>對新建築物的要求</strong></p>
<p>設有電梯及超過四戶以上的居住單位，並在1991年3月後首度擁有產權的建築物：</p>
<ul>
<li>公眾場所與共同場所必須讓障礙者方便進出。</li>
<li>大門與走廊的寬度必須足以讓輪椅通過。</li>
<li>所有的居住單位都必須：</li>
</ul>
<p class="rteindent1">容易使用並可進出與通過居住單位的路線。<br />
容易使用的電燈開關、電動逃生出口、溫度調節器和其他環境控制設備。<br />
浴室牆壁予以補強，以便之後安裝扶手。<br />
廚房和浴室都要方便坐輪椅的人使用。</p>
<p>　　如果一棟超過四戶以上的建築物沒有電梯，同時也是在1991年3月之後首度擁有產權，這些標準仍適用於地面以上的建物。</p>
<p>此些新建物的標準不可取代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較嚴格法令規定。</p>
<p><strong>家庭住宅機會</strong></p>
<p>除非建物或社區符合老人住宅的資格，不可因家庭情況產生歧視。換言之，不可歧視家中有超過一位以上18歲以下的兒童與下列對象共住：</p>
<ul>
<li>一位家長。</li>
<li>擁有兒童法定監護權者。</li>
<li>在父母或監護書面授權之下，指派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li>
</ul>
<p>對家庭情況的保護，同樣適用於懷孕的女性，以及任何擔任18歲以下兒童的法定監護人。</p>
<p>排除條件：老人住宅不適用於此項反歧視家庭情況的禁令，如果：</p>
<ul>
<li>住宅都市部（Housing &amp; Urban Development, HUD）表示此建物是在聯邦、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方案下，專為老人設計並擁有的住宅。</li>
<li>限制只讓62歲以上的老人所擁有。</li>
<li>配合政策，要求住戶都要超過55歲以上，即超過80﹪居住單位只租給家中至少有一位超過55歲者同住。</li>
</ul>
<p>1988年9月13日以前遷入的住民屬於轉換階段，無論其年齡，他們得以繼續住在該住宅，不受上述排除條件的干擾。</p>
<p><strong>如果你認為你的權利遭受損害</strong></p>
<p>住宅都市部已經準備好協助你面對任何住宅歧視的問題。如果你認為你的權利遭受損害，你可以上網下載住宅歧視申訴表（Housing Discrimination Complaint Form），填寫完成並寄回，或是在線上填寫並回傳，亦或是寫信給住宅都市部，或是打電話到離你最近的住宅都市部辦公室。在你聲稱權利受損之後，你有一年的時間向住宅都市部提出申訴，但你應儘可能提早提出申請。</p>
<ul>
<li>寫什麼給住宅都市部？</li>
</ul>
<p class="rteindent1">你的姓名和地址。<br />
申訴對象的姓名與地址（回應人）。<br />
住宅的地址或其他辨識資料。<br />
簡短描述你聲稱權利受損的情形（你認為導致你權利受損的事件）。<br />
聲稱權利受損的日期。</p>
<ul>
<li>寫或打電話到哪裡？</li>
</ul>
<p>將住宅歧視申訴表或信件寄到最近的住宅都市部辦公室，或是你可以直接打電話。</p>
<ul>
<li>如果你是障礙者</li>
</ul>
<p>住宅都市部同時提供：</p>
<p class="rteindent1">提供聽力障礙者免費電傳打字電報電話（teletypewriter, TTY）：1-800-927-9275。<br />
翻譯員。<br />
錄音帶與點字資料。<br />
協助閱讀與填寫表格。</p>
<ul>
<li>當你提出申訴時，會發生什麼事情？</li>
</ul>
<p>當住宅都市部收到你的申訴時，他們會正式通知你。通常，住宅都市部還會：</p>
<p class="rteindent1">正式通知你聲稱導致你權益受損的對象，同時也會讓對方提出回應。<br />
調查你申訴的內容，並判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違反公平住宅法。<br />
在接到你申訴的100天內，如果無法完成調查，住宅都市部也會給你正式通知。</p>
<ul>
<li>調停</li>
</ul>
<p>住宅都市部會試圖和你申訴的對象（回應人）達成協議。調停協議必須同時保障到你與社會大眾的利益。一旦簽訂協議，住宅都市部將不再對你的申訴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然而，如果住宅都市部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調停協議破裂，住宅都市部將會建議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提起訴訟。</p>
<ul>
<li>轉介申訴</li>
</ul>
<p>如果住宅都市部認為你的州或地方機關在公平住宅方面擁有和住宅都市部同樣的公權力，住宅都市部會將你的申訴轉介到該機關以便調查，同時也會給你正式的轉介通知。代理機構在接獲你申訴資料的30天內必須展開相關作業，否則此案件會再轉回住宅都市部。</p>
<p><strong>如果你需要得到快速的協助時怎麼辦？</strong></p>
<p>如果你需要立即的協助以便阻止違反公平住宅法的重大事件，住宅都市部應儘可能在你提出申訴之後儘快的協助你。在你的申訴未有結果之前，如果發生下列事件，住宅都市部可以委託檢察官上法院尋求暫時或初步的賠償：</p>
<ul>
<li>在沒有住宅都市部介入下，導致無法彌補的傷害。</li>
<li>有實際證據顯示違反公平住宅法。</li>
</ul>
<p>案例：原本建商同意將房子售出，但當他得知買方是黑人之後就毀約。買方向住宅都市部提出申訴，住宅都市部會委託檢察官上法院，阻止建商在申訴調查期間將房屋販售給其他買家。</p>
<p><strong>在申訴調查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情？</strong></p>
<p>假設，在申訴調查之後，住宅都市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發生歧視，他們會正式通知你。你的案子會在120天內召開行政偵訊（administrative hearing），除非你或回應人想要將案子提到聯邦地方法院。無論哪種方式，你都不需要付費。</p>
<ul>
<li>行政偵訊</li>
</ul>
<p>如果你的案子走到行政偵訊，住宅都市部的律師會代表你在法院解決此案。你也可以參與此案的訴訟，並在你期望之下，安排代表你的律師。行政偵訊法庭（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A）會考量你和回應人所提出的證據。如果法庭裁定有歧視事件，回應人可能會被命令：</p>
<p class="rteindent1">賠償你實際的損失，包含你所遭受的羞辱、痛苦與受害。<br />
提供指定或其他公平的賠償，例如，將房子改善到你方便使用的程度。<br />
給付聯邦政府市民罰鍰（civil penalty）以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罰緩金額對於初犯者最高可達1萬美金，對於7年內有三次侵犯他人權利事件者，則最高可達5萬美金。<br />
給付合理的律師費與相關費用。</p>
<ul>
<li>聯邦地方法院</li>
</ul>
<p>如果你或回應人選擇在聯邦地方法院召開案件審理，檢察官會提出訴訟，並代表你在法院解決此案。就像行政偵訊法庭一樣，地方法院會命令賠償，並判定實際賠償內容、給付律師費和相關費用。甚者，法院可能判與更嚴格的損失賠償。</p>
<ul>
<li>自行提出訴訟</li>
</ul>
<p>在自行承擔費用的情況下，你可以在聲稱權利受損的二年內自行提出向聯邦地方法院或州法院提出訴訟。如果你無法負擔律師費，法院會指派一位律師給你。你也可以在向住宅都市部提出申訴之後，在未達簽署調停協議及行政偵訊法庭未開始審理你的案件之前，逕向提出訴訟。法院可能判定實際與嚴格的損失賠償，以及律師費和相關費用。</p>
<p><strong>其他對抗住宅歧視的工具</strong></p>
<p>如果對方未能遵守行政偵訊法庭判定的命令，住宅都市部會尋求暫時的賠償，強制執行命令，或是向聯邦地方法庭提出執行命令的上訴。</p>
<p>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確實有住宅歧視的行為模式與事件產生，檢察官會向聯邦地方法庭提起訴訟。</p>
<p><strong>其他資訊</strong></p>
<p>公平住宅法和住宅都市部法規會提供更詳細與技術性資訊。如果你需要法律或法規的書面資料，請聯絡最近的住宅都市部辦公室。</p>
<p>（翻譯者李婉萍為<a href="https://www.syinlu.org.tw/"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a>社工組組長，校閱者周月清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資料來源：www.nmrents.com/fair_housing_act.htm，2003/12/2。感謝翻譯者慨允轉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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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金魚都住進去了，人還不能住進去？——為智能障礙者的居住權請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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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4 Apr 2005 09:23: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62期電子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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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陳美鈴 金魚都住進去了，人還不能住進去 我們（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最近在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買了房子，買了家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陳美鈴</p>
<p><center></center><strong>金魚都住進去了，人還不能住進去<br />
</strong></p>
<p>我們（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最近在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買了房子，買了家具，買了金魚，布置好了夢想的家，想不到卻被社區居民圍堵在家門外，不能搬進去住。已住進去的金魚，因缺少主人的餵食，都要死光光了！帶頭之一圍堵我們的，是當地某國中校長，正是所謂有教無類的教育工作者，正是所謂民主國家的知識份子。</p>
<p>我們是一群不太聰明卻良善守法愛好和平的好公民。我們不清楚違反了民主法治國家那條法律，不准我們住進自己的家。憲法第十條不是明白的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移之自由？請大法官會議幫我們解釋這條規定。若要把我們通通關起來，請立法院修改這條憲法。若大法官會議與立法院都認為這條憲法沒弄錯，就請社會大眾為我們主持公道。我們以做為一個台灣公民的身分，要求公平正義的居住權！</p>
<p><strong>後SARS時代，為一萬名被隔離的人民請命</strong></p>
<p>2003年台灣剛剛經歷SARS帶來的威脅，封院隔離與居家隔離造成了親情的煎熬與社會的疏離。被隔離者的憤怒與驚慌，唯有靠社會接納的心溫暖的手，始能撫平傷痛。1987年戒嚴解禁後，遭政治迫害的公民，一個個從黑牢被解放出來，然而，台灣卻有許多智能障礙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被關在形同監獄的教養院，從未獲得真正的平反。他們何罪之有，為何一直被隔離？被排斥？被歧視？</p>
<p><strong>州政府違法，2003年1月美國布希總統宣布五年計畫</strong></p>
<p>1999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 Olmstead V.L.C.針對喬治亞州兩位女性障礙者（一為智障，一位精神疾病患者）申請從教養院搬到社區居住遭州政府拒絕，判定喬治亞州政府違法，違背美國障礙法（American Disability Act, ADA）。布希總統隨即承諾他與聯邦政府將為障礙者權益負起更多的領導角色，並頒布總統令執行；2003年1月提撥1.75億美元協助障礙者從教養院搬到社區居住五年計畫；2004年「總統的新自由促進」（President&#8217;s New Freedom Initiative）預算，亦以障礙者與社會融合做為全國努力方向。</p>
<p>英國2001年智障者白皮書亦提出新住宅政策，並排定時間表，促使所有障礙者於2004年前從長期停留的院所搬到社區居住。這些措施皆符合聯合國1971年的智障者權利宣言、1982年障礙者世界行動計畫、1983至1992年國際障礙者十年行動計畫、1997至2002年五年國際計畫，暨最新發展「國家為全民共有」（state for all）的宣言，以促使障礙者「融合於社會」（inclusion in society）的理念。</p>
<p>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明確宣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訂本法。」</p>
<p><strong>能突破中國外交隔離，不能突破無知與偏見？</strong></p>
<p>當台灣一再被中國蠻橫、無理的打壓，在國際間成為被隔離的孤島之際，有一群智能障礙者卻代表台灣，突破隔離前往英國，參加2003年「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台灣的隊伍不僅在游泳、羽毛球等多項比賽中獲得獎牌，更在沒有其他亞洲國家代表隊參加的「馬場馬術運動」項目上獲得優異成績，引起國際對台灣身心障礙者服務工作的刮目相看。然而，當我們的選手在國際上為國爭光之際，回到家裡卻面對社區居民的拒絕與排斥。</p>
<p><strong>誰擁有如此狂妄的權力，竟然主張不准我們住進自己的家？</strong></p>
<p>我們不是瘟疫，不會傳染，不須被隔離。<br />
我們生性良善性情溫和，是社區好鄰居；<br />
我們努力工作認真守法，是國家好公民；<br />
我們尊重生命返樸歸真，是世界和平愛好者。<br />
好不容易，我們總算有了自己的家，<br />
得以自由地住在社區，<br />
自由地到 7-Eleven 買可口可樂，<br />
無聊地踏踏馬路。<br />
但是，<br />
我們不知道誰擁有如此狂妄的權力，<br />
竟然主張不准我們住進自己的家？<br />
請為我們主持公道！</p>
<p>★我們的家：中壢市南園二路358巷20號</p>
<p>（該文為2003年7月5日啟智中心於中壢市北帝國官邸社區前方道路進行抗議的新聞稿，作者是<a href="https://www.syinlu.org.tw/"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a>執行長。感謝「<a href="https://www.vtcidd.or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a>」慨允轉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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