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219期電子報 &#8211;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title>
	<atom:link href="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tag/219%E6%9C%9F%E9%9B%BB%E5%AD%90%E5%A0%B1/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link>
	<description>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  Disability Information Network</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
	Wed, 24 Aug 2022 09:25:03 +0000	</lastBuildDate>
	<language>zh-TW</language>
	<sy:updatePeriod>
	hourly	</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
	1	</sy:updateFrequency>
	

<image>
	<url>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6/03/favicon.png</url>
	<title>219期電子報 &#8211;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link>
	<width>32</width>
	<height>32</height>
</image> 
	<item>
		<title>社會救助法下的人倫悲劇</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600</link>
				<comment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600#respond</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n 2018 07:08: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219期電子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disable.yam.org.tw/?p=6600</guid>
				<description><![CDATA[文／胡宜庭（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總幹事） 案例一：遠在異鄉的母親 阿宏（化名）夫婦帶著三名年幼的子女住在沒水沒電的套房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ttachment_6601" style="width: 510px"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img aria-describedby="caption-attachment-6601" class="size-full wp-image-6601" src="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paco-s-43345-unsplash.jpg" alt="" width="500" height="333" srcset="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paco-s-43345-unsplash.jpg 500w, 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paco-s-43345-unsplash-83x55.jpg 83w" sizes="(max-width: 500px) 100vw, 500px" /><p id="caption-attachment-6601" class="wp-caption-text">Photo by <a href="https://unsplash.com/photos/QgxHQamnkrk?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Paco S</a> on <a href="https://unsplash.com/search/photos/broken?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Unsplash</a></p></div>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胡宜庭（<a href="http://www.taomrp.org.tw/"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a>總幹事）</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案例一：遠在異鄉的母親</span></strong></p>
<p>阿宏（化名）夫婦帶著三名年幼的子女住在沒水沒電的套房裡，因為家中沒有水電，三名年幼的孩子經常身上有著異味，當社工接獲通報進到家中，發現家裡可用家徒四壁來形容。阿宏已經失業很久，因為教育程度不高，且無特殊技能，尋找工作十分困難。而阿宏的太太接近輕度智能障礙，連照顧三名幼兒的能力都很勉強，要尋找工作增加家庭收入更不可能。問及阿宏是否還有其他親人，阿宏說母親與他分離很久，不知人在哪裡，這間房子是爸爸給他住的，產權登記在繼母名下。父親已過世多年，沒有其他親友。</p>
<p>社工評估這樣的家庭應該符合社會救助法的救助標準，因此協助阿宏提出申請。但是社會局從電腦中找到阿宏媽媽出境的資料，但是迄今都沒有入境資料，因此要求阿宏要提出媽媽在台灣沒有財產的證明。這讓阿宏傻眼了。對於一個多年沒見面的母親，阿宏如何能提出證明？</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案例二：沒有感情的媽媽</span></strong></p>
<p>阿源（化名）在襁褓中父親身亡，婆家考量母親處境同意媽媽改嫁，因此阿源從小在奶奶及姑姑的撫養下長大，因為阿源有智能障礙及需要相關的訓練，姑姑考慮到阿源長遠的需要，因此希望讓阿源申請低收入戶，讓阿源未來在身障機構中得到穩定的照顧。</p>
<p>社工協助阿源申請低收入時，社會局從電腦中尋找出阿源的媽媽住處，且從國稅局中找到媽媽的財產，因此社會局要求阿源要提出媽媽沒有照顧她的事實，阿源不得已只好打官司。阿源的媽媽接獲法院的通知十分驚訝，在法庭中說出當年帶走阿源其他智力正常的手足，她對阿源一點感情都沒有，她不願意撫養他。官司結果當然證明阿源媽媽沒有照顧他的事實，但是讓阿源在法庭上聽到自己的母親對他沒有感情，是何等的殘酷！</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案例三：無法回頭的父親</span></strong></p>
<p>阿桑（化名）因為中風住院，很快住院的天數已滿，醫院十分著急遍尋家人不著，因此轉案至社區社工希望能協助尋找阿桑的家人並安排住處。社工尋著地址找到阿桑的房東，赫然發現阿桑的租屋處已經出租給他人，房東表示阿桑住院期間他的同居人也跑了，房東害怕未來房子收租有問題，因此將阿桑的物品打包寄放在醫院，連阿桑的戶籍都遷出了。社工打電話同居人也拒接電話。阿桑因為疾病領有肢體障礙的手冊，因此阿桑無法單獨居住在社區中，取得阿桑同意，社工為其尋找機構，同時也要為阿桑申請低收入戶，才能得到機構收容費用的補助。</p>
<p>在社會局的電腦查證之下，發現阿桑原來有老婆及兒子，而兒子的收入很好，因此阿桑無法通過低收入戶。這時阿桑才說出自己年輕的時候就離開老家，將近20多年都沒有回家，自己也不想再與老家的家人有任何牽連，更何況他沒有養過那個家。阿桑陷入兩難，如果他不回去找家人幫忙他就可能露宿街頭，要回家找兒子幫忙實在開不了口。阿桑如果要得到低收入戶能順利進入機構安置，只有控告兒子沒有扶養他。</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案例四：咬牙苦撐的單親媽媽</span></strong></p>
<p>阿秀（化名）因為婚姻無法繼續必須離婚，她先生表示無法照顧多重障礙的兒子，阿秀不忍心拋棄孩子，答應要自己照顧。阿秀立即面臨要工作又要照顧障礙的兒子。向社工求助希望能協助經濟補助。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時，才發現阿秀娘家十分富裕，擁有大片土地。阿秀十分為難表示，當初結婚時與娘家鬧得不愉快，媽媽對於她的婚姻十分不滿意，如今落得離婚收場，她實在不敢向娘家提出經濟援助的要求。</p>
<p>社工向社會局據理力爭希望能不要將阿秀娘家財產算到她的收入，但是阿秀必須取得娘家沒有照顧她的證明，這讓阿秀好為難，她流著淚說不願意回娘家求母親幫助她，更不可能去控告母親沒有照顧她，阿秀只好咬牙苦撐。</p>
<p>&nbsp;</p>
<div id="attachment_6602" style="width: 510px"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img aria-describedby="caption-attachment-6602" class="size-full wp-image-6602" src="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matthew-feeney-606776-unsplash.jpg" alt="" width="500" height="333" srcset="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matthew-feeney-606776-unsplash.jpg 500w, 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matthew-feeney-606776-unsplash-83x55.jpg 83w" sizes="(max-width: 500px) 100vw, 500px" /><p id="caption-attachment-6602" class="wp-caption-text">Photo by <a href="https://unsplash.com/photos/4yDFLmxRoZs?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matthew Feeney</a> on <a href="https://unsplash.com/search/photos/broken?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Unsplash</a></p></div>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弱勢者舉證難　無法獲得救助</span></strong></p>
<p>以上的四個案例為保護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內容也做小部分的更動。從這四個案例中都看到，有的當事人因為疾病致障、有的是本身為心智障礙者，或是因為婚姻破裂而面臨生活困難，亟需要政府救助，卻因為家中尚有其他家人擁有財產，面臨無法獲得救助的窘境。</p>
<p>我國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的定義採家戶的概念，在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四條之一有關中低收入戶之規定也採相同概念。第五條第一項是定義家庭總人口的計算範圍: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第五條第三項條列可不計算在內人口「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p>
<p>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p>
<p>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p>
<p>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p>
<p>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p>
<p>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p>
<p>六、在學領有公費。</p>
<p>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p>
<p>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p>
<p>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p>
<p>從第五條第一項的家庭總人口計算範圍來看，申請人的配偶以及一親等直系血親的收入及財產，即使沒有共同居住，也會計算在內，且目前計算方式對於父母的財產全數計算在申請人的家戶財產之中，即使申請人未來在父母遺產繼承時，僅占一定比例，但是社政主管機關仍將父母財產全數計算。如果手足有共同居住的事實，則手足的收入及財產都要計算在內，這是採取民法中相互扶養義務的概念所訂的家戶概念，即便是在第五條中將部分特殊情況的家人進行排除，但是這些可以排除的家人，申請人都被要求提出證明。<br />
案例一的阿宏親生父親去世了，親生母親人在國外，阿宏如何舉證母親在台灣沒有財產，社工雖能解決家中水電的問題，但是夫妻兩人工作困難以及三名孩子必需的生活花費是長期的問題，當事情陷入泥淖時，阿宏夫妻脫序的行為在社區中造成鄰居的困擾，三名幼兒一直得不到妥善的照顧，里長也十分關心這對夫妻的情況，起初責怪社工為何不協助阿宏申請低收入戶，經社工說明阿宏的困境，里長答應出具書面證明阿宏一家人未獲親生母親的照顧，阿宏一家人才獲得低收入戶的身分，逐步解決家中的問題。</p>
<p>但是案例二的阿源就沒有那麼幸運，阿源在取得低收入戶的過程中，社會局就明白表示阿源必須要求親生母親照顧他，否則阿源要透過打官司證明媽媽確實沒有照顧他的事實，其實阿源很小就住在機構裡，機構的工作人員都能證明阿源的媽媽從未出現過的事實，這些都不被社會局採信。阿源只能透過官司，判決書中媽媽的話語，雖然證明了阿源確實未被媽媽照顧，但是對阿源而言是何等的殘忍。</p>
<p>案例三的阿桑被緊急安置在機構後，社會局以社會救助法中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給予低收入戶的身分，機構安置的費用暫時獲得解決。對於老家的子女們阿桑一直不肯聯繫，經過社工的努力終於找到阿桑的子女，子女對於這個失蹤已久的爸爸表示；無心也無力照顧他，當社工告訴阿桑的子女如果阿桑要繼續住在機構中，就必須有低收入戶的身分，可是因為阿桑有子女且有收入，阿桑的低收入戶通過很困難，阿桑的兒子表示，自己最大的能力就是每月付3千元，對於自己的父親要告他，只能憤怒的接受。</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縣市政府不接受事實查證　堅持司法訴訟</span></strong></p>
<p>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中即明訂「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不列計，且在第九款「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這款也給予縣市政府額外的行政裁量權，就是為了有些個案因為狀況特殊，縣市政府能依照社工訪視的事實進行認定。案例二阿源很小就住在機構中，經歷如此多的專業人員服務，母親從未出現的事實，其實就應該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縣市政府應行使裁量權幫助阿源。案例四同樣的狀況，阿秀還有其他的兄弟姊妹，父母目前擁有的財產根本不可能是阿秀獨有，更何況父母健在這些財產阿秀一毛錢都不會得到，如此的計算方式十分不合理。阿秀只能四處打零工撫養孩子。</p>
<p>社會救助是社會福利最後一道防線，對於國民生活水準已經掉到貧窮線下的人透過社會救助，讓這群國民不至於生命陷入危險，面對現在多樣的家庭型態，複雜的人倫關係，社會救助法也考慮條列式的規範無法涵蓋所有的情況，修法時採納民間建議賦予縣市政府例外情況的行政裁量權，讓縣市政府能依據實際情況評估適法給予扶助，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負起查證的責任，不應該將這些弱勢的國民推向訴訟，造成法律扶助資源的浪費。</p>
<p>&nbsp;</p>
<p>(本文轉載自<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a><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media_detail&amp;p=1&amp;id=91"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2015年9月第48期會訊</a>，感謝基金會慨允轉載。)</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600/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上帝差派到人間的天使</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97</link>
				<comment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97#respond</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n 2018 06:56:2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219期電子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disable.yam.org.tw/?p=6597</guid>
				<description><![CDATA[&#160;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 「很難理解為什麼有父母會放棄自己的孩子。孩子不是自己的資產，是上帝所賜的天使。雖然這個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ttachment_6598" style="width: 510px"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img aria-describedby="caption-attachment-6598" class="size-full wp-image-6598" src="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wendy-aros-routman-225432-unsplash.jpg" alt="" width="500" height="333" srcset="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wendy-aros-routman-225432-unsplash.jpg 500w, 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wendy-aros-routman-225432-unsplash-83x55.jpg 83w" sizes="(max-width: 500px) 100vw, 500px" /><p id="caption-attachment-6598" class="wp-caption-text">Photo by <a href="https://unsplash.com/photos/DuIPj3lqItY?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Wendy Aros-Routman</a> on <a href="https://unsplash.com/search/photos/child?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Unsplash</a></p></div>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律扶助基金會</a></p>
<p>「很難理解為什麼有父母會放棄自己的孩子。孩子不是自己的資產，是上帝所賜的天使。雖然這個孩子因為早產腦性麻痺，比較辛苦，但是他還是我可愛的兒子。」不同於其他小嬰兒，小誠太早離開媽媽的肚子、來到這個世界上，在醫院的保溫箱住了三個月；因為極度早產及腦部受損，導致中度腦性麻痺，從此需要長期治療及復健。就在小誠離開保溫箱的前一天，小誠的爸爸卻提出離婚協議，將婚姻破裂的打擊、和扶養小誠的重擔，單獨的落在王媽媽身上。</p>
<p>小誠九歲了，這一路上都是由媽媽獨力撫養長大的。小誠念幼稚園、上小學一直到二年級，都讀普通班，需要媽媽陪讀；但從這個學期開始，小誠轉到學校裡面的資源班，有了特殊教育老師幫忙，王媽媽才能在小誠上下學的空檔，參加政府擴大就業方案，多賺一點錢補貼小誠每個月龐大的醫療、復健開銷。</p>
<p>在諮詢過鄉公所的義務律師之後，王媽媽決定對於前夫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孩子的父親負責分擔撫養的費用。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前夫應給付約117萬，並在小誠成年前每月給付一萬兩千元；在起訴前作假扣押時查得前夫的財產，共計土地及財產有好幾筆，但在一審判決後作假執行時，再查前夫財產只剩下被假扣押的兩筆土地，其他的財產可能都已經過戶脫產了。</p>
<p>前夫聘請律師上訴高等法院，在高院審理的過程中，漫長的訴訟、繁瑣的程序及生活壓力，已經使得王媽媽難以負荷，又想到對方有律師，自己又不懂法律、程序，因此法院寄來的所有通知單她都無暇理會，直到十月中旬，收到高等法院的判決，才知道高院改判其前夫僅需給付60萬及每月給付五千八百元，幾乎僅為第一審判決金額之一半，其中小誠復健器材及營養品費用的請求，也被法院駁回。</p>
<p>王媽媽認為，這樣的扶養費金額，根本不足以負擔小誠的醫療及復健費用，光是其中一項復健治療，每個月就要支出近三千元，每週也都還要帶小誠到醫院作復健及各項檢查，自己的月薪也只有一萬多，況且這一份政府擴大就業方案的工作在12月底就要結束，王媽媽在接到這樣的判決之後，感到相當無助與失望。碰巧看到電視廣告，王媽媽來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幫助，經由審查准予扶助，並選派律師協助上訴民事最高法院，王媽媽對於這個扶養費官司才終於燃起了一線希望。</p>
<p>在先生說不想救這個孩子的時候，王媽媽卻堅持要扶養這個從一出生就罹患腦性麻痺的孩子長大；在許多父母放棄自己孩子的同時，王媽媽卻堅持要給小誠足夠的醫療復健照護。在這個堅強的單親媽媽身上，我們看到偉大母愛的光輝。照顧小誠這個不同於一般小朋友的孩子，雖然要花費更多的心力時間，但是王媽媽卻不以為苦，這一個一出生就必須長期接受醫療照護的孩子，對王媽媽來說，並不是負荷與重擔，反而是上帝差派給她的天使，為要使她能夠從這個孩子身上，學會更多的耐心與愛。</p>
<p>王媽媽感謝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扶助律師的幫助，使她能為孩子應得的權利繼續奮鬥，這是一份給予她勇氣與力量的禮物；王媽媽也要鼓勵社會上和她一樣的單親媽媽、或是有身心障礙孩子的父母，堅持生活下去的希望、不放棄每一個孩子，因為從孩子身上我們所得到的，將遠遠超過我們所能給孩子的，每一個孩子都是上帝差派到人間的天使。</p>
<p>&nbsp;</p>
<p>(本文轉載自<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a><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story_detail&amp;Sn=138&amp;sid=22"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扶服務單元</a>，感謝基金會慨允轉載。)</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97/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我的扶助個案-心智障礙者簽發本票，該怎麼辦？</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91</link>
				<comment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91#respond</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n 2018 06:39:5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219期電子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disable.yam.org.tw/?p=6591</guid>
				<description><![CDATA[文／廖偉辰律師（法扶會扶助律師） 日前筆者曾接辦法扶一件民事案件，當事人阿豪是精神障礙人士，在遭威嚇利誘下簽立高額本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ttachment_6592" style="width: 510px"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img aria-describedby="caption-attachment-6592" class="size-full wp-image-6592" src="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steve-johnson-605822-unsplash.jpg" alt="" width="500" height="333" srcset="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steve-johnson-605822-unsplash.jpg 500w, 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steve-johnson-605822-unsplash-83x55.jpg 83w" sizes="(max-width: 500px) 100vw, 500px" /><p id="caption-attachment-6592" class="wp-caption-text">Photo by <a href="https://unsplash.com/photos/WVUrbhWtRNM?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Steve Johnson</a> on <a href="https://unsplash.com/search/photos/bank-account?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Unsplash</a></p></div>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廖偉辰律師（<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扶會</a>扶助律師）</p>
<p>日前筆者曾接辦法扶一件民事案件，當事人阿豪是精神障礙人士，在遭威嚇利誘下簽立高額本票，加以有代書佐證，案件辦理相當棘手，所幸最終透過法律程序，替阿豪及家人保障了權益，由於案情涉及心智障礙者及本票的議題，特別將此協助的經過寫下與大家分享。</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設局：一張兩百萬的本票</span></strong></p>
<p>年滿二十歲的阿豪，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平常倚豪爸處理生活事務，不幸的是，豪爸因故遭暴徒殺害身亡，豪爸死後一個月左右，只剩下阿豪、妹妹、妹婿等人同住在台中石岡鄉下，不法集團看上登記在阿豪名下的棲身住所，夥同三四個黑衣人趁阿豪獨自一人在家時，把阿豪威嚇誘脅一番，再帶到一位有偽造文書前科的代書處，強逼簽下新台幣二百萬元本票、以及偽造假買賣契約書等資料，聲請法院本票裁定後，查封阿豪住處準備法拍取財，阿豪等一家人即將無家可歸，而阿豪因心智障礙，收到法院本票裁定，也不以為意，直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登門貼封條時，妹婿等人才發現大事不妙，輾轉經介紹帶阿豪前來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扶助。</p>
<p>因此案查封法拍在即，而阿豪沒有資力擔保停止執行，筆者先幫阿豪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出具保證書，聲請法院暫時停止強制執行法拍程序，並立刻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暨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訴訟中屢屢遭受困難：首先是阿豪遭誘脅簽發本票的經過，發生在台中石岡的偏遠鄉下，完全沒有目擊人證、監視器畫面等物證，此外執票人方面有聲請代書協助作證虛構簽立經過等，期間筆者雖委請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但因證據匱乏，迄今尚無下文。</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外觀看似正常的心智障礙者</span></strong></p>
<p>此外阿豪還有一點較吃虧的地方，就是阿豪外表乍似正常，與一般人無異，並非任何人一望即知的智能障礙者，但深入與阿豪溝通後，筆者發現阿豪只能談一些吃飯、睡覺等單純事實話題，分析能力極低，難以舉一反三地靈活運用知識，領悟力及理解力也很薄弱，法律責任之類的抽象概念，阿豪是完全沒辦法理解的，筆者判斷依照阿豪的心智狀況，是否具備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縱使具備行為能力，是否應思考其心智狀況劣於常人，特別容易被騙的合理法律門檻？經審慎思考後，筆者決定以民法第七十五條、九十二條為訴訟攻防主軸，除於法定期間內為阿豪行使撤銷意思表示外，並聲請法院將阿豪送榮總醫院作精神鑑定。</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舉證責任</span></strong></p>
<p>本件筆者之所以將民法第七十五條、九十二條為訴訟攻防主軸，其實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應由執票人舉證原因事實存在，或應由發票人舉證原因事實不存在？最高法院歷年來就此舉證責任分配，見解分歧，莫衷一是，態度互有歧異，迄今並無統一見解，這點是很多律師同道容易忽略的，以為舉證責任分配必然是由執票人舉證原因事實存在，導致錯失其他可能爭點之攻防，尤其是涉及類似撤銷意思表示等具有時效性的法律行為，時間一過就沒有辦法了，一旦遭遇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審判官，將招致「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苦果，此情不可不慎。</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本票上二舅的名字</span></strong></p>
<p>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發票日等必要事項，上開事項欠缺與否，往往是訴訟的主要爭點，但筆者認為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雖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二條），然該記載往往隱含當事人開立票據之主觀背景認知，可說是訴訟關鍵，事實上亦頗值重視。阿豪當初在系爭本票上，把自己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的二舅名字寫在旁邊，筆者認為事有蹊翹，經反覆詢問阿豪後，才知道當時不法份子係假借阿豪已經往生的大舅債權人身分，要阿豪簽發本票清償遺債，還向阿豪詐稱，男系子孫都必須要幫忙還債，阿豪才會誤打誤撞的把二舅的名字寫在旁邊，這項間接證據，也是促成法院形成阿豪確實可能遭受詐欺心證的推手之一。</p>
<p>本案近一年的審理期間，抽絲剝繭各種可能有利阿豪的證據，所幸成功說得法院給予阿豪勝訴判決，維護了阿豪一家「住」的生存權，筆者認為以此類心智障礙者簽發本票之案件而言，因當事人心智狀況不若常人，一般人會主動說出的經過，他(她)們往往是隱藏於心的，律師同道承辦時，必須秉持著耐心提出各種可能的疑問，尤其民法各類權利主張時效，均必須主動於訴訟進行過程代替當事人主張，盡力將事情的原貌呈現法院，所謂人非草木孰能無情，只要能讓審判官正確理解當事人遭遇的弱勢處境，公平正義的實現就不遠了！</p>
<p>新聞報導：<a href="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25/1146684/"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無辜片】老父被砍死 智障兒莫名接收債務法拍房屋</a><br />
延伸閱讀：<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amp;tag=240&amp;id=157"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使用本票的生活案例解析／廖婕汝實習律師</a></p>
<p>&nbsp;</p>
<p>(本文轉載自<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a><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amp;tag=250&amp;id=159"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扶報報單元</a>，感謝基金會慨允轉載。)</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91/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法扶幫助視障弱勢女脫離前夫濫訴</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88</link>
				<comment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88#respond</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n 2018 05:59:5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219期電子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disable.yam.org.tw/?p=6588</guid>
				<description><![CDATA[&#160; 文／李弘仁（法扶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阿玉（化名）是位視障人士，原本視力良好，與前夫阿林（化名）於民國8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ttachment_6589" style="width: 510px"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img aria-describedby="caption-attachment-6589" class="size-full wp-image-6589" src="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amir-mohammad-hp-697943-unsplash.jpg" alt="" width="500" height="333" srcset="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amir-mohammad-hp-697943-unsplash.jpg 500w, 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amir-mohammad-hp-697943-unsplash-83x55.jpg 83w" sizes="(max-width: 500px) 100vw, 500px" /><p id="caption-attachment-6589" class="wp-caption-text">Photo by <a href="https://unsplash.com/photos/ZdRlJl_H1Uk?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Amir Mohammad HP</a> on <a href="https://unsplash.com/search/photos/broken?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Unsplash</a></p></div>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李弘仁（<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扶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a>）</p>
<p>阿玉（化名）是位視障人士，原本視力良好，與前夫阿林（化名）於民國82年結婚後，兩人並未生育小孩，之後阿玉因遺傳疾病導致視力每況愈下，而先生阿林是位水電工，卻染上酗酒惡習，每每酒後即以不堪入耳的三字經辱罵阿玉，阿玉悲慘的命運隨著其日益惡化的視力才正要開始，而阿林開始變本加厲，每次酗酒後就毆打阿玉。</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保護令禁止家暴　刑事告訴制裁暴力</span></strong></p>
<p>100年3月阿林又在外面喝酒後返回住處，當阿玉要上前扶住醉醺醺的阿林時，阿林竟出拳毆打並將阿玉推倒在地，導致阿玉當場下巴、左膝及身體多處挫傷，阿林又將阿玉趕出家門，阿玉無處可去，於是阿玉就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及對阿林提出刑事傷害告訴，社會局社工也介入安置阿玉，阿玉才能有一個暫時棲身之處，後來阿玉獲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阿林再傷害阿玉，而刑事部分法院也判決阿林傷害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而阿玉雖然暫時人身得以安全，但因視障謀生不易，又無任何積蓄，致使生活陷入困難，因此前來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希望當時尚未離婚的先生阿林應按月給付其扶養費，否則生活將無以為繼，後經法扶會審查後確認阿玉確實處境堪憐，生活無著，因此准予扶助，並指派律師協助阿玉向法院聲請其夫阿林給付扶養費。</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給付扶養費　保障弱勢配偶</span></strong></p>
<p>所謂給付扶養費案件，是指依民法第1114條及1116條之1規定，除了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外，夫妻也互負扶養義務，而配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尊親屬相同，也就是應最優先受扶養，一旦受扶養權利人例如夫妻之一方即配偶不能維持生活，當然可以請求夫妻另一方負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所以扶助律師接案後，立即著手代理阿玉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阿玉之配偶阿林應給付阿玉扶養費。</p>
<p>訴訟進行後，原本單純給付扶養費程序，因為阿林不甘心，竟然辭去原本水電工的工作，寧可處於失業無收入狀態也不願給付阿玉扶養費，甚至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與阿玉離婚，並請求阿玉返還其所寄放之財產，阿林聲稱自兩人結婚以來，每月工作收入所得新台幣35,000元均匯入阿玉帳戶，由阿玉管理，現在要求阿玉返還金錢及戒指手飾，法官因而要查明所有阿玉帳戶金錢流向，訴訟產生意外變化，阿玉存摺帳戶固然有阿林每月收入之匯款明細，但阿玉自婚後即在家操勞家務，家庭生活費端賴先生阿林之工作收入支應，而且阿林不僅酗酒又嗜吃檳榔，阿玉每月光是幫阿林結帳付酒錢及檳榔錢，每月就近3萬元，生活早已捉襟見肘，哪有私藏生活費之可能？只是日常兩人之生活開銷阿玉都是用現金支付，並無憑證，夫妻間又豈會樣樣計較結算，以致阿玉有苦難言，扶助律師面對此訴訟變化，考慮應注意解決阿玉的困難，使她能脫離家暴及不愉快之婚姻枷鎖，並期能盡速解決阿玉生活困難，而不是注重在官司勝負。</p>
<p>考量阿玉面對先生阿林的反訴已手足無措，且阿林突然辭去工作，陷入無收入也無資產狀態，將來縱使阿玉打贏給付扶養費的官司，恐怕亦將執行無著，拿不到任何扶養費，而現在還要面對阿林所提出的離婚訴訟及追索已不存在的婚後財產，於是扶助律師與阿玉討論後，決定幫阿玉徹底解決，因此建議阿玉與先生阿林離婚，不再請求扶養費，其餘夫妻間財務恩怨一筆勾銷，終於在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助調解下，雙方於101年6月間達成調解，內容如下：「一、兩造同意離婚。二、兩造離婚後，登記個人名下財產各歸其所有，個人之債務各自負擔，任一方均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保障生活</span></strong></p>
<p>阿玉至此終於脫離不幸的婚姻，並於離婚後單身順利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新北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用以支應生活所需，無需再時時提心吊膽過著被家暴的日子，原本以為阿玉的日子已歸於平靜，可以安心生活，不再擔心前夫阿林的騷擾。</p>
<p>孰料半年後，前夫阿林竟聯合其母親、大姊、二姊、三姊、四姊共五人向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對阿玉的詐欺、誣告、妨害名譽、背信、偽造文書、殺人未遂等刑事告訴，阿玉一接到地檢署偵查傳票，嚇得手足無措，急忙再找原扶助律師幫忙，哭訴著遇到無良前夫濫訴，亦恐懼著因自己視障又陳述能力不足，深怕屆時出庭將遭前夫及其家人藉機恐嚇騷擾，扶助律師於是先安撫她的情緒並鼓勵她勇敢地面對，不應屈服於前夫等人的無理濫訴，否則日後將永無寧日，另一方面原扶助律師提醒阿玉可以再度向法扶會申請扶助。</p>
<p>經法扶會審查後通過扶助，再次指派律師作為她的辯護人。而扶助律師在第一次偵查庭時先行了解阿玉被告的事實，原來阿玉的前夫阿林於上次在法院調解離婚後，仍心有不甘，聯合自己的母親及四名姊姊聯手指控阿玉詐稱視力障礙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是偽造文書及詐欺、侵吞阿林於婚姻存續期間所交付給阿玉的股金、生活費未歸還、另又指控阿玉向法院請求阿林給付扶養費是誣告、妨害名譽、甚至編造婚姻期間阿玉讓阿林吃檳榔，導致阿林因精神壓力吞食安眠藥自殺未遂一事，係阿玉殺人未遂。</p>
<p>&nbsp;</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800000;">對抗濫訴騷擾　扶助律師協助辯護</span></strong></p>
<p>種種匪夷所思莫須有的指控，明顯是阿林想藉著濫用司法資源，再度威脅騷擾阿玉，經扶助律師與阿玉討論案情，阿玉雖然沒有其前夫阿林所濫訴指控之事實，但已十分恐懼要再面對司法偵查程序，更無法再承受阿林及其家人於法庭內外辱罵攻訐，精神壓力甚大，扶助律師為求迅速終止阿林等人濫訴刁難手段，於是採用告訴期間逾期之策略應付，不要再處理過去婚姻期間各種財務糾葛，因為依刑法第324條、343條等規定，凡詐欺、侵占、背信等罪在配偶間或其他五親等旁系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均須告訴乃論，而所謂告訴乃論指的是必須在知悉犯罪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可追訴犯罪，只要告訴乃論之罪未告訴或已逾6個月才提出告訴，不論該犯罪是否成立，均已不得再行追訴。</p>
<p>因此扶助律師在地檢署為阿玉辯護時，即指出阿玉與阿林之前是配偶、阿林之母親及姊姊都是三親等內之姻親，所以阿林及母、姊所濫訴之詐欺、背信、妨害名譽、侵占等皆屬告訴乃論，阿林等人於102年12月間始提出告訴顯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依法不得再行追訴，同時扶助律師聲請檢察官函查之前雙方給付扶養費、離婚案件卷宗資料，並經檢察署調查阿玉治療眼睛及鑑定之醫院，檢察官查明阿玉確實是雙眼色素性視網膜病變經鑑定為視覺障礙，沒有施用詐術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款之事。</p>
<p>另外阿林自己吞食安眠藥自殺未遂一事亦與阿玉無關，阿玉不構成殺人未遂，阿林確實之前有家暴傷害之行為經判決有罪，阿玉沒有誣告；其餘有關財產、夫妻財產糾葛屬告訴乃論之罪，阿林已逾法定6個月才提出告訴，依法不得告訴，檢察官明快地對阿玉作成不起訴處分，還阿玉清白，甚至認定阿林之母、姐都是間接受害人而非直接受害人，告發人依法不得聲請再議，阿玉至此終於真正擺脫前夫及其母姊的糾纏結束噩夢，得以回歸平靜生活。</p>
<p>阿玉是後天視障人士，但因遇人不淑，前夫不僅未能在阿玉視力急遽衰退時扶她一把，反而藉由酗酒對其施行暴力，夫妻間不幸走上離婚一途，本應緣盡情滅、好聚好散各自重新生活，然而阿玉於離婚後又遭前夫聯手其家人對阿玉提出一串莫須有之罪名指控，企圖將阿玉逼入絕境，幸而阿玉在遇到其人生最無助最彷徨的時刻，不僅有社會局社工加以協助安置，並在社工之幫助下找上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又在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下，一起面對官司訴訟，讓飽受家暴的她得以順利離婚並脫離前夫及其家人之濫訴騷擾，回復平靜的生活，希望這件案例可給予那些躲在暗處哭泣飽受家暴之人，積極尋求法律協助之勇氣，訴訟過程或許艱辛漫長，但妳（你）絕不會孤單！</p>
<p>&nbsp;</p>
<p>(本文轉載自<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a><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story_detail&amp;Sn=138&amp;sid=54"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扶服務單元</a>，感謝基金會慨允轉載。)</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88/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孩子，我們要一起活下去</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85</link>
				<comment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85#respond</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n 2018 03:48: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題報導]]></category>
		<category><![CDATA[219期電子報]]></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disable.yam.org.tw/?p=6585</guid>
				<description><![CDATA[&#160;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 &#160; 「我沒有多大的心願，如果有個屬於自己的房子，有個穩定的工作收入，這樣就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ttachment_6586" style="width: 510px"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img aria-describedby="caption-attachment-6586" class="size-full wp-image-6586" src="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david-clarke-649375-unsplash.jpg" alt="" width="500" height="344" srcset="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david-clarke-649375-unsplash.jpg 500w, https://disable.yam.org.tw/wp-content/uploads/2018/06/david-clarke-649375-unsplash-80x55.jpg 80w" sizes="(max-width: 500px) 100vw, 500px" /><p id="caption-attachment-6586" class="wp-caption-text">Photo by <a href="https://unsplash.com/photos/U995nQEjG1c?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David Clarke</a> on <a href="https://unsplash.com/search/photos/mother-and-son-?utm_source=unsplash&amp;utm_medium=referral&amp;utm_content=creditCopyText">Unsplash</a></p></div>
<p>&nbsp;</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文／<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律扶助基金會</a></p>
<p>&nbsp;</p>
<p>「我沒有多大的心願，如果有個屬於自己的房子，有個穩定的工作收入，這樣就夠了。」視訊畫面的那一頭，陳女士怯怯得說出心中的美麗藍圖。</p>
<p>住在澎湖的陳慧君（化名），18歲時和先生相戀結婚，那時以為找到終身倚靠的伴，然婚後沒多少，她的美夢便破碎了。她是先生的第二任妻子，涉世未深的她不夠機伶，常受到婆婆責罵，婆婆覺得她高攀了夫家。即使慧君很努力扮演妻子和媳婦的角色，依舊無法讓婆婆滿意。這件被認為門不當、戶不對的婚姻，在夫家壓力下，懷有身孕的慧君仍被迫簽了離婚協議書。</p>
<p>19歲那年，慧君帶著剛出生的寶寶和夫家所給的10萬元回到娘家，為了給小孩更好的照顧和維持生活基本開銷，她遠離家鄉，來到人生地不熟的台灣工作，這一待就是5、6年，毎年只有過年團圓時和兒子見面，雖聚少離多，兒子卻是慧君心中的最大支柱。然造化弄人，小孩經過醫生的診斷，證實有輕度的智能障礙，這對慧君無疑是一大打擊，在她極需要親人協助時，前夫卻像斷了線的風箏，不聞不問，完全不往來。</p>
<p>在外孤軍奮戰多年，慧君決定回到家鄉就近照顧小孩，在澎湖以打零工唯生。幾年下來，靠著幫人製作花生酥、黑糖糕及擔任清潔工，生活到也過得去。但一次意外，卻將慧君的生命推向斷崖的邊緣。</p>
<p>在一次打零工的時候，慧君向老闆爭取積欠許久的薪水，老闆表示最近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將薪水付給慧君。她心想：「就這樣算了吧！再去找其他工作來做比較重要。」便離開了工作的地方。她怎麼也沒料到，有一天晚上老闆竟帶著二個人，在回家的路上攔截慧君，開始一陣拳打腳踢，最後還用木棒狠狠打了她後腦一下，造成慧君重傷昏迷了好幾天才醒來。</p>
<p>這場生命中的插曲，造成慧君腦部受損，導致她需定期服藥來治療此次頭部傷害造成的慢性精神病症。她與輕度智能障礙的兒子相依為命，缺乏父愛的兒子常常質問她：「為什麼別人有爸爸照顧，我卻沒有。」他不懂爸爸為什麼不要他，卻願意照顧第三任妻子帶來的二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慧君無法填補兒子心中的缺，只能默默陪在身旁加油打氣，慢慢復健先前重擊所留下的傷害。所幸有村里長和社會局的協助，慧君申請到殘障及低收入戶證明，在打零工過日的日子裡，至少還有低收入補助可以貼補家用。</p>
<p>孩子現在已長大也有20多歲了，受限於輕度智能障礙，鮮少有雇主願意聘用，慧君也因為當年的重擊，表達能力上受到影響，無法找到穩定的工作，某次友人來訪，聊天中無意提起她曾有朋友受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靈機一動，建議她可以來詢問相關法律問題或是申請爭取前夫之前應盡的扶養義務。95年3月她來到法扶的澎湖分會，透過視訊連線系統，與遠在高雄值班的審查委員討論案情。後來法扶基金會通過了她的申請，並指派扶助律師協助。</p>
<p>扶助律師接到慧君的案件，知道她有慢性精神疾病又帶著輕度智障的孩子在身邊，除了經濟處於弱勢外，在法律上亦顯弱勢，更堅定了律師替慧君爭取權益的決心。經過多次的電話聯繫及視訊對談，扶助律師認為離婚二十幾年，當初慧君前夫給予的十萬元，根本不足以扶養兒子，慧君代墊許多扶養費，將協助請求前夫返還以前所支出的扶養費用。律師數次往返高雄及澎湖開庭，法院最後判決慧君勝訴，她終於找回了生命中一度迷失的正義。</p>
<p>回想起判決的那天，慧君淺淺地說著：「能和前夫結為夫妻就是個緣分！」即使法官判決她可以拿到100多萬的扶養費好好補償兒子，然慧君顧念夫妻之情，便同意前夫提出以70萬元和解的金額，讓彼此都能好好過活。</p>
<p>離島地區的法律資源不足，幸好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的服務，慧君不再孤立無援，因為在面對法律時，她知道有法扶為她捍衛權利，將公平正義帶到她身邊。</p>
<p>&nbsp;</p>
<p>(本文轉載自<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a><a href="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story_detail&amp;Sn=138&amp;sid=28"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法扶服務單元</a>，感謝基金會慨允轉載。)</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6585/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