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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認識身障 &#8211;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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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  Disability Information Network</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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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認識身障 &#8211;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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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歷史的回顧與分析-政策網絡的觀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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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31: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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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美國之殘障權利運動的發展，深受一九六０年代的民權運動之影響，而由於「一九六四年民權法案」的公布，美國人民也習於政府就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美國之殘障權利運動的發展，深受一九六０年代的民權運動之影響，而由於「一九六四年民權法案」的公布，美國人民也習於政府就民權相關的議題扮演領導的角色(Percy, 1989: 226)。而一九七三年美國政府之公布「復健法」，其中的第五０四條更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免於歧視的權利，而奠定美國以權利為基礎的殘障政策。此一法案促成身心障礙者自覺到其身為「少數團體」的一份子，一個受到社會忽視與壓迫的團體。進而一九七七年美國健康、教育暨福利部發布第五０四條的相關規定，則是後來之「一九九０年美國殘障國民法」的前身，而其執行過程，也就是殘障政策網絡進行政策學習和政治學習的過程。</p>
<p>
 　　就政策學習而言，其以分析的論述闡明，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的社會參與機會，係具有正面的社會效益；而以批判的論述指陳，社會普遍存在之環境與態度障礙，才是使身心障礙者處於不利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真正原因；更以說服的論述使法院、國會議員、行政官員，以及一般社會大眾認識到他們所遭受的歧視，以及這些歧視對其個人與社會所造成的傷害，進而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利（White, 1994)。在政治學習方面，透過立法、訴訟、社會運動等活動，以及與行政部門的合作與協商，則使得殘障團體熟稔於政治協商與議事立法、動員組織的技巧。綜觀美國的殘障權利運動，固然是以「獨立生活哲學」為中心思想，但其更顯示出「權利論述」所發揮之支持動員的力量，並且為殘障政策提供強而有力的理由。</p>
<p>
 　　這些過程均增進了殘障政策網絡的共識、成員互動的頻率、持續性，壯大殘障團體的力量並充實其資源，影響及政策網絡制度性結構的轉型。因此，美國在實施殘障政策的基礎結構權力更形鞏固，而將反歧視法案的適用對象予以擴大，由「一九七三年的復健法」之僅適用於公部門，進至「一九九０年的美國殘障國民法」之擴大適用到私部門，而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有更周延的保障。同時，也由於殘障團體在殘障政策社群中一直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保持著相當積極的參與，建立了國家與殘障團體之正向加總的權力關係，也使得行政機關在執行管制過程中，不致於為某個企業團體所俘虜(Bishop and Jones, 1993: 124-5)。</p>
<p>
 　　最後，殘障政策網絡的動態發展與具有彈性的界限，也闡明了實質民主的課題，亦即弱勢團體如何為國家所包容，但又不喪失其在市民社會的活力泉源，亦即如何在與國家合作的同時，又能保持其團體的自主性，以督促與監督國家。近三十年來的美國殘障權利運動，以政策網絡／社群作為其公共論述的場域，與國家合作以汲取及運用其資源，落實殘障政策的執行與推展。但同時又植根於市民社會而發展出遍及全國的草根性組織，以新社會運動的形式，教育與吸引社會大眾認識身心障礙者的存在，並瞭解其所遭遇之參與社會的障礙，以擴大其結盟，而使得國家更重視其政治影響力，此即實踐一種雙重(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實質的民主化過程(Held, 1987: 283; Dryzek, 199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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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介紹（Introductio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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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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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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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背景及目前需求 　　身心障礙者遍佈世界各地及社會上各個階層，而且人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身心障礙的起因及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nbsp;背景及目前需求</strong></p>
<p>  　　身心障礙者遍佈世界各地及社會上各個階層，而且人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p>
<p>  　　身心障礙的起因及所導致的結果因世界各國國情而有所不同，這些差異來自各國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及國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p>
<p>  　　目前的身心障礙政策是過去200年逐步發展的結果，在許多方面都反應出不同時期的生活環境條件及社會經濟發展政策。無知、忽略、迷信及恐懼等社會因素造成身心障礙者受到孤立，其身心的發展並因而受到延誤。</p>
<p>  　　多年來，身心障礙政策已經開始從基本的身心障礙孩童照料延伸到身心障礙成人及其復健。透過教育及復健，身心障礙者變得更活躍並且進而成為身心障礙政策的驅動力。</p>
<p>  　　身心障礙者組織、身心障礙者家庭及身心障礙權益組織相繼成立，為提倡身心障礙者更好的環境及條件而努力。在二次大戰之後逐漸開始引進整合及正常化的概念，這反應出對身心障礙者「具有能力」的認知逐漸成長。</p>
<p>  　　到了1960年代末期，有些國家的身心障礙者組織開始提出新的身心障礙觀念：身心障礙者所體驗到的限制與硬體環境設計的不良，和一般大眾對身心障礙的態度有很緊密的關連。同一時期，發展中國家對於身心障礙問題也越來越重視。其中有些國家其身心障礙者占全國總人口數中相當高的比率，而且他們也非常貧窮。</p>
<p>  <strong>先前的國際行動</strong></p>
<p>  　　長久以來，身心障礙者議題在聯合國大會及其他國際組織都是一個很受矚目的議題，所達成的最重要結果為1981年「國際身心障礙年」產生了「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並且於1982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以37票對52票的結果通過決議。「國際身心障礙年」及該行動綱領對於身心障礙議題可以說是一大進步，所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應與一般大眾享有一樣平等的權利，並且平等享有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成果，同時，它也是第一次定義出所謂的障礙是指身心障礙者與所處的環境的功能性關係。</p>
<p>  　　1987年，也就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的中間點，「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執行成果全球專家評估會議」（The Global Meeting of Experts to Review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於於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會中建議應該先訂定出往後幾年的行動優先次序，而主軸應為認同身心障礙者的權利。</p>
<p>  　　最後，會議也建議聯合國大會起草一份國際公約以消除對於身心障礙者各種形式的歧視，然後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終了之時由各國簽署認可。</p>
<p>  　　草約大綱由義大利準備，並且於聯合國第42會期中提交簡報。其他與草約相關的簡報則由瑞典於聯合國大會於第44會期提出。 然而，在這二次會期中都未對公約內容達成共識。許多與會代表認為，現有的人權規章似乎已經指明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一般人民同等的權利。</p>
<p>  <strong>邁向機會平等標準規則</strong></p>
<p>  　　在聯合國大會的審慎研商下，「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1990年常會的第1會期中終於同意闡述針對不同族群的法規。根據委員會1990年5月24日的1990/26決議，它在32會期中授權「社會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建立由政府專家組成、慈善捐助的工作小組，並與其他專業機構、國際機構、非政府組織全力完成身心障礙孩童、青少年、成人的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同時，「經濟社會會議」也要求「社會發展委員會」於1993年將內容定稿並於聯合國大會第48會期提交。</p>
<p>  　　聯合國大會第3委員會於第45會期進行的後續討論中顯示，「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將會獲得更多會員國的支持。</p>
<p>  　　在「社會發展委員會」第32會期，標準規則受到許多與會代表的支持及熱烈討論，並於1991年2月20日通過32票對2票的決議案，其中委員會決定依據「經濟社會會議」1990/26的決議建立開放的工作小組。</p>
<p>  <strong>「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目的及內容</strong></p>
<p>  　　「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發展的源起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1983～1992）所獲得的經驗。國際人權法規，包括：「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以上法規都包括政治及道德基礎。</p>
<p>  　　雖然上列法規並非具有強制性，但是當這些法規能夠被大部分國家接受並採用時，就會變成約定成俗的國際法，這代表各國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承諾、責任及行動力。這些法規指出，對於提升身心障礙者生命品質及全面參與社會事務機會平等的重要目標，同時對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而言，也是重要的決策及行動方法工具，更是國家間、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經濟及技術合作的基礎。</p>
<p>  　　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分年齡，在其所處的團體都能與一般人平等行使相同的權利及義務。在世界各地的各個社會都仍存在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行使所有權利及自由的情況，各國政府的責任是採取適當方式排除這些障礙，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在這樣的過程中應該辦演積極參與的角色。若要充份開發人力資源，則須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平等機會，需要特別照顧的特殊族群有：婦女、孩童、年長者、貧困者、移民工作者、多重障礙者、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此外，也需要關注到大量的身心障礙難民。</p>
<p>  <strong>身心障礙政策的基本概念</strong></p>
<p>  　　以下所談及的基本概念貫通以上所提的法規，也是「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基本精神，它也反應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的發展過程當中。茲分述如下：</p>
<ul>
<li>   身心障礙及殘障</li>
</ul>
<p>  　　「殘障」（disability）是指造成世界各地人民功能限制的總稱，人們可能因為身體、心智、知覺受損、醫療條件或精神疾病而導致缺陷，這些損害、條件或疾病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短暫性的。</p>
<p>  　　「障礙」（handicap）表示失去或是限制與其他社會大眾一起平等參與社會事務的機會，這說明了身心礙者所處的環境及遭遇。這個名詞所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在所處環境及其他社會活動中缺席，例如在資訊、通訊、教育方面，無法享有平等的機會。</p>
<p>  　　「殘障」及「障礙」這兩個詞的使用區別在現代的身心障礙歷史中可見。對於這樣的用詞，在1970年代，身心障礙者的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議題專家反彈很大，因為「殘障」和「障礙」這兩個字的分野非常模糊及令人困惑，對政策制訂及執行上也造成很大的困擾。這個術語反應出社會環境在醫療及診斷時的不足及瑕疵。</p>
<p>  　　在198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採用缺陷、殘障及障礙的國際分類標準，列出更明確、相對的標準方法。「國際缺陷、殘障及障礙分類法」（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對缺陷、殘障及障礙三者訂下明確的區分標準。如今，該分類法已被廣泛的運用在復健、教育、統計、立法、人口統計學、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上。有些使用者表示，分類法中所定義的「障礙」仍然太醫學性及強調個人，可能無法適當反應出社會條件、期望及個人能力差異間的相互關係，這些顧慮在分類法出版並採用12年後由使用者提出，而分類法也將進行修正。</p>
<p>  　　推動「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結果，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期間引起廣泛的討論，並且對於身心障礙議題及使用詞彙累積更深一層的知識。目前的專門用語同時涵蓋了個人需要（如：復健及輔助器材）及社會條件的不足（各種參與社會事務的障礙）的認定。</p>
<ul>
<li>   傷殘預防</li>
</ul>
<p>  　　「傷殘預防」表示防止肉體、心智及知覺的損傷（主要預防範圍）或是預防導致永久功能限制及障礙（次級預防）。預防的涵蓋範圍很廣，例如：基本健保、傷殘前及傷殘後的保健、營養學教育、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宣導、控制地區性疾病的方法、安全法規，以及預防各種不同場合產生的意外傷害，包括工作場所的職業災害預防及因環境污染及武裝衝突所造成的殘障。</p>
<ul>
<li>   復健</li>
</ul>
<p>  　　「復健」表示讓身心障礙者能夠重新發揮理想的肉體、知覺、心智、經神及社會功能的過程，並提供適當的工具以改善其生活品質及提高獨立性。復健包括的範圍有：提供恢復功能的方法，補償失能或功能障礙的損失。復健過程並不只是初級醫療照顧，而是包括範圍更廣的目標導向的復健活動，例如職業重建活動。</p>
<ul>
<li>   機會平等</li>
</ul>
<p>  　　「機會平等」表示參與社會體系各種系統及環境的過程，例如：社會服務、活動、資訊及文件等都可以讓所有人順利獲得，尤其是身心障礙人士。</p>
<p>  　　平權的主要原則意味著每個人的需求都同等重要，需求必須經由社會加以規劃，所有的資源亦須合理運用，如此才能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參與的機會。</p>
<p>  　　身心障礙者是社會的一份子，也擁有相同的權利，他們應該獲得與大眾相同的就學、就醫、就業及社會服務等資源。</p>
<p>  　　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機會的同時，當然也應擔負相同的義務。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有更高的期望，平等的機會也包括應輔助身心障礙者，讓他們擔起身為社會一份子的完全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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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前言（Preamble）</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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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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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各國應該： 在「聯合國憲章」的規範下，與聯合國各組織積極合作，以提升生活品質、充份就業、經濟及社會發展。 再次宣誓依據「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各國應該：</p>
<ul>
<li>   在「聯合國憲章」的規範下，與聯合國各組織積極合作，以提升生活品質、充份就業、經濟及社會發展。</li>
<li>   再次宣誓依據「聯合國憲章」精神，為提升基本人權、自由、社會正義及人權尊嚴而努力。</li>
<li>   特別重申「國際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國際人權標準。</li>
<li>   強調這些憲章、宣言、公約中所列條文適用於所有人民。</li>
<li>   重申「兒童權利公約」，其中明文規地禁止歧視身心障礙孩童，並且必須制訂法令確保身心障礙孩同的權利，「保護外籍勞工及其家庭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其中有些保護法規對身心障礙者有所限制。</li>
<li>   重申「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補充條款，以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婦女的權利。</li>
<li>   審視「身心障礙者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社會進步與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慢性精神病患保護以及增進健康照護準則」（the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for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及其他由聯合國大會採用的相關規定。</li>
<li>   審視「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採用的相關規定，並且須特別顧及身心障礙者能夠參與就業。</li>
<li>   審視「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的相關規定，尤其是人人皆有權利受教育的「世界教育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39;s Fund）及其他相關組織。</li>
<li>   審視各國政府關於環保的承諾。</li>
<li>   注意因過度使用稀有資源以製造武器所造成的危害。</li>
<li>   認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精神及機會平等的定義，代表同意成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接受各種國際法規的實質意義。</li>
<li>   認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1983～1992）的目的，落實「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行動仍舊有效且必須持續進行。</li>
<li>   重申「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精神適用於開發中及已開發國家。</li>
<li>   為達成身心障礙者的平等人權及全面參與社會事務，需要持續的努力。</li>
<li>   再次強調身心障礙者、其家長、監護人、律師及權益組織必須成為政府的夥伴，共同計化及執行相關的民法、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li>
<li>   達成「經濟社會會議」19902/26決議的目標，並且透過方法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如「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中所述，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平等的機會。</li>
<li>   採行「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以達到下列目標：</li>
</ul>
<p class="rteindent1">  強調所有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行動，都需要適當的知識及了解身心障礙者狀況及特殊需要的經驗為前提。<br />  強調追求機會平等是為了在社經發展中讓所有人都能共蒙其利。<br />  列出身心障礙社會政策的重要層面，包括大力鼓勵技術及經濟合作的部分。<br />  提供達到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所須的決策模式，將不同技術及經濟階層的人考慮進去，深入解文化背景，並且讓身心障礙者在決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br />  提出國際合作機制，讓聯合國系統的各個機關、其他國際組織及身心障礙組織能更緊密的合作。<br />  提出有效的監督機制，以落實身心障礙機會平等的權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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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 平等參與的先決條件（Preconditions for Equal Participation）</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40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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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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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1條　提升大眾認知 　　政府應著手提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需求、潛能及貢獻的認知。 應確保負責單位廣為宣導身心障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第1條　提升大眾認知</strong></p>
<p>  　　政府應著手提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需求、潛能及貢獻的認知。</p>
<ul>
<li>   應確保負責單位廣為宣導身心障礙相關的方案及服務，提供給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相關專業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並且需要以身心障礙者能夠便利取得的方式提供資訊。</li>
<li>   必須開始宣導身心障礙議題及有關政策，讓大眾了解身心障礙者是社會公民的一份子，與大眾共同享有相同的權利及義務，並且修改制度，排除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的障礙。</li>
<li>   應向身心障礙組織諮詢，如何透過媒體塑造身心障礙者正面的形象。</li>
<li>   應確保大眾教育方案可以反應出全面參與及平等的原則。</li>
<li>   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其家庭及組織，參與和身心障礙有關的大眾教育方案。</li>
<li>   應鼓勵私人企業將身心障礙議題納入所有活動當中。</li>
<li>   應開始致力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對自我權利及潛能的認知層次,讓身心障礙者自立並且讓他們能善加把握機會..</li>
<li>   「提升自我認知的意識」必須視為身心障礙孩童教育方案及復健服務中的重要部分。身心障礙者也能夠透過團體活動，提升彼此的自我認知意識。</li>
<li>   提升自我認知必須是所有孩童教育、師資及專業人士訓練的重要元素。</li>
</ul>
<p>  &nbsp;</p>
<p>  <strong>第2條　醫療保健</strong></p>
<p>  　　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p>
<ul>
<li>   應致力於建立由跨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的醫療團隊方案，例如：早期診斷、傷害評估及診療，以預防、減少或減輕殘障發生的機會，這樣的方案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能夠參與醫療方案中，同時身心障礙組織也能參與規劃及評估。</li>
<li>   必須訓練當地社區工作者有關傷害早期診斷、提供基本協助及適當醫療轉介服務等領域的專業知識。</li>
<li>   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孩童，能夠與其他社會成員享有同樣的醫療服務。</li>
<li>   應確保所有醫藥專業人士都受過適當訓練，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醫療照顧，讓他們能夠獲得所有相關的治療方法及專業技術。</li>
<li>   應確保所有醫藥專業人士都受過適當訓練，不斷更新專業素養，不提供不當的建議給身心障礙者家長而限制孩童的選擇權。</li>
<li>   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持續獲得維持或改善身心障礙的醫療需求。</li>
</ul>
<p>  &nbsp;</p>
<p>  <strong>第3條　復健</strong></p>
<p>  　　復健是制訂身心障礙政策的根本概念，其定義在以前已加以描述。</p>
<p>  　　必須確保能提供身心障礙者重建服務，讓他們能夠達到獨立及理想的生活運作狀態。</p>
<ul>
<li>   必須發展適用於所有身心障礙者的國家復健服務，這樣的服務必須考量到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要，並植基於全面參與社會及平等的原則。</li>
<li>   復健服務方案範圍應包括：基本技能訓練以改善殘障情況、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諮商服務、發展自立能力及其他非常設服務如評估及引導等。</li>
<li>   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包括重度及多重障礙者，都能獲得復健服務。</li>
<li>   讓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都能親身參與復健服務的設計及組織。</li>
<li>   讓身心障礙者所住的社區都能提供復健服務。然而，有些場合中也可以設計具有特定訓練目的或有特定時間限制的復健服務。</li>
<li>   鼓勵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投入復健服務，例如：擔任訓練講師、指導員或是諮商師。</li>
<li>   制定或評估復健服務方案時，必須採納身心障礙者組織的專業意見。</li>
</ul>
<p>  <strong><br />  第4條　支援服務</strong></p>
<p>  　　應確保支援服務的發展及提供，包括身心障礙者輔助器材，以改善他們日常生活的獨立性，並讓他們能夠行使權利。</p>
<ul>
<li>   政府應依照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提供輔助器材、個人協助及手語翻譯服務，以確保平等的機會。</li>
<li>   政府應支持輔助器材的發展、製造及行銷，並且推廣有關輔助器材的專業知識。</li>
<li>   為達到這個目標，必須運用專業技術，因此必須將高科技的專業技術運用到輔助器材的製造及行銷上，以改善其實用性及品質標準，儘可能運用當地原料製造發展價廉的輔助器材，身心障礙者也可以投身於輔助器材的研發製造。</li>
<li>   應讓需要輔助器材的身心障礙者能夠取得並且負擔得起，這表示可能必須免費，或是以身心障礙者能負擔得起的費用來提供輔助器材。</li>
<li>   在復健服務中所需的輔助器材應該考慮到性別差異，且須考慮設計的穩定性及適齡狀況。</li>
<li>   必須發展及提供個人輔助方案及翻譯服務，尤其是對於重度及多重障礙者，者些方案將增進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的程度，包括：家居、工作、學校及其他休閒生活。</li>
<li>   個人輔助服務方案的設計必須對身心障礙者的使用者有實質決定性的影響。</li>
</ul>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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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II. 平等參與的目標（Target Areas for Equal Participatio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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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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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5條　便利性 　　政府應該認知到便利性在機會平等的重要性。對於各種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該：1. 引進可以讓環境更便利的行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第5條　便利性</strong></p>
<p>  　　政府應該認知到便利性在機會平等的重要性。對於各種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該：1. 引進可以讓環境更便利的行動方案。2. 制訂制度讓身心障礙者能夠便利的取得資訊。</p>
<ul>
<li>   實體環境的便利性</li>
</ul>
<p>  1. 應該開始制訂制度移除環境障礙，發展出一套可以確保環境便利性的標準及指導方針，並立法加以執行、運用到住家&#39; 建築物、大眾運輸系統、其他交通服務、街道及其他戶外環境。<br />  2. 確保建築師、營造工程師及其他參與設計及建造硬體環境的專業人士，熟悉身心障礙政策及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方法。<br />  3. 新的建築計畫在設計時必須將無障礙空間的理念納入。<br />  4. 制訂無障礙環境的標準規範時，必須向身心障礙者組織諮詢，並且讓他們參與大眾營造工程的設計，以確保能達到最接近無障礙環境的情況。</p>
<ul>
<li>   資源取得及溝通</li>
</ul>
<p>  1. 身心障礙者、其家人及權益組織應該能夠充份獲得與身心障礙有關的診療、權利、服務及方案的最新資訊，這些資訊必須以身心障礙者能夠接受的方式呈現。<br />  2. 政府應發展適用於各種障礙族群的資訊流通方式，對於視障者，所有書面文件資訊必須以盲人點字、錄音帶、加大字體印刷及其他適當的技術呈現。同樣的，對於聽障或心智障礙者也需要比照辦理。<br />  3. 必須考量使用手語的聾童、其家人及聽障團體，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以簡化聾童與其他人的溝通。<br />  4. 必須考慮具有其他溝通障礙者的需求。<br />  5. 必須鼓勵媒體，特別是電視、電台及報紙，讓他們提供的服務能被更多障礙者收到。<br />  6. 必須確保電腦及資訊系統的服務不只服務一般民眾，也要能讓身心障礙者便於使用。<br />  7. 發展資訊服務系統時，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團體諮商。</p>
<p>  <strong>第6條　教育</strong></p>
<p>  　　政府必須認知到身心障礙者能夠與一般民眾平等受小學、中學及進階教育的原則，並且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是完整教育系統的一部分。</p>
<ul>
<li>   教育當局有責任將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整合到一般教育體系中，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國家教育規劃、課程發展及學校組織中。</li>
<li>   在主流教育系統中提供翻譯者及其他適當的支援服務，支援服務的便利性須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li>
<li>   家長會及身心障礙組織必須全程參與教育過程。</li>
<li>   無論性別及障礙程度，身心障礙者都必須接受義務教育。</li>
<li>   下列情況必須特別加以注意：</li>
</ul>
<p class="rteindent1">  稚齡身心障礙孩童。<br />  學齡前身心障礙孩童。<br />  身心障礙成人，尤其是婦女。</p>
<ul>
<li>   為了將身心障礙者納入主流教育中，政府必須：</li>
</ul>
<p class="rteindent1">  明確制訂政策，並且讓各級學校及社區了解政策。<br />  允許有彈性的增加、採用課程設計。<br />  持續提供品質良好的教材、師資訓練及支援。</p>
<ul>
<li>   為提供身心障者較省成本的教育及訓練，政府必須提供整合性的社區教育方案作為補充。</li>
<li>   國家的社區教育方案應鼓勵社區自行利用資源，發展地區性的身心障礙教育。</li>
<li>   對於尚未準備好提供身心障礙教育的一般學校教育系統，則可考慮特殊教育系統。特殊教育的目的在於訓練學生，以便下一步進入一般教育體系，在特殊學校中，身心障礙學生必須能夠和一般學生享有相同的教育資源。政府必須致力於將特殊教育整合到一般主流教育體系中。就目前情況來說，特殊教育對某些身心障礙學生來說，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方式。</li>
<li>   由於聾/盲生的特殊溝通需要，他們的教育編制可能在一般主流學校中另行編班較為恰當。尤其在初步階段，必須特別著重文化指導方面，強化聾/盲生的溝通技巧及獨立性。</li>
</ul>
<p>  &nbsp;</p>
<p>  <strong>第7條　就業</strong></p>
<p>  　　政府須認知身心障礙者有能力行使人權，尤其是就業的權利，無論在城市或鄉村都必須擁有平等就業的機會。</p>
<ul>
<li>   就業領域相關的法律及規定不得歧視身心障礙者，也及不得設立就業障礙。</li>
<li>   政府必須積極支持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藉由提供職業訓練、保障就業配額方案、保留或指定就業，提供創業貸款或補助、獨家合約或優先製造權、稅賦優惠、合約同意權，或其他技術及財務輔助，來鼓勵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同時也應鼓勵企業主營造適合身心障礙者的工作環境。</li>
<li>   政府的行動方案應包括：</li>
</ul>
<p class="rteindent1">  規定各種適用不同身心障礙族群的工作場合。<br />  支持使用新技術研發製造輔助器材及工具，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更易於就業。<br />  提供適當的訓練、就業輔導及支援，例如：個人輔助及翻譯服務。</p>
<ul>
<li>   政府應該提升大眾認知，克服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的偏見及負面看法。</li>
<li>   作為僱主，政府應提供優惠條件給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私人企業。</li>
<li>   政府、工會及雇主必須合作，確保雇用及晉升政策、雇用條件、薪資、改善工作環境，以避免雇員受傷，並且制訂雇員職災重建制度。</li>
<li>   政府應將目標放在讓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對於無法進入開放競爭就業市場的身心障礙者，庇護性或支持性的就業機會可能是一個替代方案，這樣的方案重點在於讓身心障礙者能獲得相關且足夠的就業機會。</li>
<li>   必須將身心障礙者訓練及就業方案帶入私人企業。</li>
<li>   政府、工會及雇主必須與身心障礙者合作，創造訓練及就業機會，包括：彈性工時、兼職工作、工作分攤、自行創業及隨行護理等。</li>
</ul>
<p>  &nbsp;</p>
<p>  <strong>第8條　維持收入及社會福利</strong></p>
<p>  　　政府有責任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收入維持及社會福利。</p>
<ul>
<li>   政府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因為身心障礙或是相關因素失去收入或就業機會時，給予適當的津貼。</li>
<li>   有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只為一般大眾而設，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會被歧視及排除在外。</li>
<li>   政府須保障身心障礙人士的照顧者的收入及其社會福利。</li>
<li>   社會福利制度必須讓身心障礙者有誘因想恢復賺取收入的能力，這樣的系統有賴發展職訓及輔導就業。</li>
<li>   社會福利方案也應該提供身心障礙者尋找就業機會，以便重拾賺取收入的能力。</li>
<li>   津貼必須小心給付，避免變成不鼓勵他們就業，必須隨著身心障礙者找到穩定適當的工作後便加以削減或是終止。</li>
<li>   有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大部分仰賴私人企業，因此必須鼓勵當地的社區團體、社會福利組織或家庭創立自我協助制度及鼓勵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活動。</li>
</ul>
<p>  &nbsp;</p>
<p>  <strong>第9條　家庭生活及個人完整</strong></p>
<p>  　　政府應該提倡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家庭生活，及個人完整的權利，以確保法律不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性關係、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p>
<ul>
<li>   身心障礙者有權與他們的家人同住，家庭生活若受到影響時，政府應鼓勵他們尋求適當的諮商輔導。臨托服務及陪同照顧服務應該擴及身心障礙者的家人。對於有心想撫養或領養身心障礙孩童的人士，政府應該排除不必要的障礙。</li>
<li>   身心障礙者不應該被剝奪體驗性關係及擔任父母角色的機會，考慮到身心障礙者在結婚成家可能面臨的困難，政府必須鼓勵適當的諮商過程。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大眾一樣，必須能夠擁有家庭規劃方法及了解其身體生理機能構造的資訊。</li>
<li>   政府應宣導排除身心障礙者結婚、性慾及擔任父母的負面印象，尤其是對身心障礙婦女。在破除對身心障礙者負面印象上，媒體扮演很重要的角色。</li>
<li>   必須灌輸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防範性侵害及其他虐待的資訊，並且在家庭、社區或機構中，必須教導身心障礙者如何辨認性侵害及因應的方法。</li>
</ul>
<p>  <strong><br />  第10條　文化</strong></p>
<p>  　　政府必須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涉入並平等參與文化活動。</p>
<ul>
<li>   政府須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機會運用他們的創造力、藝術及智能，並不只是為了身心障礙者自身的利益，同時也可以豐富他們的社區文化，例如：舞蹈、音樂、文學、戲劇、雕塑藝術、繪畫及雕刻等藝術活動。尤其在開發中國家，必須將傳統與現代藝術結合，例如：木偶戲、詩文吟誦及說書。</li>
<li>   政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更便利的藝文表演空間及服務，例如：劇院、博物館、戲院及圖書館。</li>
<li>   政府應發展特殊硬體技術，讓身心障礙者也能欣賞文學、電影及戲劇之美。</li>
</ul>
<p>  <strong><br />  第11條　娛樂及運動</strong></p>
<p>  　　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娛樂及運動上享有平等的權利。</p>
<ul>
<li>   政府應該制訂制度讓娛樂場所成為無障礙空間，例如：運動場、旅館、海灘、球場、健身房等，這需要娛樂及運動方案的工作人員支援，以發展出一套參與、資訊及訓練方案。</li>
<li>   觀光局、旅行社、志工團體在安排娛樂活動時，必須考慮所有的人都可以參與，並且需要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特別需要，同時必須有足夠的訓練，提供參與過程中所需的協助。</li>
<li>   鼓勵運動組織發展出讓身心障礙者能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li>
<li>   某些情況只要有便利的條件即可讓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參與，但是有些則需要特別安排才行。</li>
<li>   政府應該支持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內外的賽事。</li>
<li>   身心障礙者參與體育活動並不限於只能扮演參與者，也應該可以擔任教練及訓練師角色。</li>
<li>   體育及娛樂活動的主辦單位在規劃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活動時，必須先諮詢身心障礙團體的意見。</li>
</ul>
<p>  <strong><br />  第12條　宗教</strong></p>
<p>  　　政府應設法讓身心障礙者在他的社區內享有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p>
<ul>
<li>   政府應與宗教團體溝通，排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狀況，並且讓他們也能參與宗教活動。</li>
<li>   政府應向宗教團體及組織宣導身心障礙的相關資訊，並鼓勵宗教團體將身心障礙政策納入神職人員訓練課程之中。</li>
<li>   鼓勵製作讓知覺障礙（聽障、視障、肌肉協調障礙等）人士也能閱讀的宗教典藉經文。</li>
<li>   政府、宗教團體及身心障礙組織在發展身心障礙者參與宗教活動的規定時，必須彼此諮詢。</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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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II. 執行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40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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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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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13條　資訊及研究 　　政府必須負起身心障礙者生活情況資料的搜集及宣導的責任，並進行全面性的研究，包括影響身心障礙者生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第13條　資訊及研究</strong></p>
<p>  　　政府必須負起身心障礙者生活情況資料的搜集及宣導的責任，並進行全面性的研究，包括影響身心障礙者生活的狀況。</p>
<ul>
<li>   每隔一段時間，政府應依照性別，進行身心障礙者生活情況的統計及相關資料的搜集工作，資料的搜集必需須仰賴國家、家庭、身心障礙團體及研究機構間的密切合作，資料的搜集必須包含身心障礙者對身心障礙方案的質疑及使用情況。</li>
<li>   政府必須建立身心障礙資料庫，其中必須包括各個身心障礙團體對身心障礙服務及方案的意見統計，搜集資料時必須考量個人隱私及權利。</li>
<li>   政府應開始對影響身心障礙者生活的社會、經濟及參與的議題進行研究，這些研究必須包含：造成身心障礙的原因及頻率、現有身心障礙方案的發展情況、執行成效及評估等。</li>
<li>   政府應該與身心障礙組織合作，發展全國普查時所使用的共通辭彙及標準。</li>
<li>   政府應簡化資料搜集及研究的方法，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參與，尤其必須鼓勵雇用合格的身心障礙者。</li>
<li>   政府必須支持「研究結果及經驗」的互相交流。</li>
<li>   政府必須在各個行政階層推廣認識身心障礙議題的資訊及知識。</li>
</ul>
<p>  <strong><br />  第14條　制訂政策及規劃</strong></p>
<p>  　　政府必須確保國家所有相關決策及規劃都將身心障礙概念納入。</p>
<ul>
<li>   政府必須由中央規劃身心障礙政策並且督促及支持地方行政單位加以落實。</li>
<li>   政府在規劃與身心障礙者生活及社會經濟條件息息相關的計畫及方案時，必須讓身心障礙組織參與。</li>
<li>   政府必須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需求納入一般發展計畫中，而非單獨分開處理。</li>
<li>   對於身心障礙議題，政府並非讓身心障礙者免除所有責任，而是有責任儘可能在所有方案中讓他們能夠參與。</li>
<li>   政府需協助當地社區發展身心障礙相關工作，其中一個方法是研擬發展手冊，並提供當地工作人員訓練方案。</li>
</ul>
<p>  <strong><br />  第15條　立法</strong></p>
<p>  　　政府必須以法律為基礎，達成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機會平等的目標。</p>
<ul>
<li>   國家的法令具體代表著每個國民的權利及義務，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及義務也應該包括在內，政府有義務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與其他人一樣行使他們的權利，包括：人權、公民權及政治權，同時必須確保身心障礙團體能夠投入與身心障礙有關的國家立法工作，並且評估立法的成效及適當性。</li>
<li>   為排除對身心障礙者生活有負面影響的條件，可能必須立法加以規範，以消除所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條款，例如：騷擾及侵害。當有損及反歧視身心障礙者原則的情況時，國家法令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li>
<li>   有關身心障礙的國家立法可能以兩種不同形式呈現，權利及義務可能併入一般法規或包含在特定法規中，關於身心障礙者的特定法規可能以下列方式建立：</li>
</ul>
<p class="rteindent1">  針對身心障礙議題單獨立法。<br />  將身心障礙議題歸到特定主題的法規。<br />  在現有法規中令提到身心障礙者，擴大解釋現有法規。<br />  另一種方式是綜合上述方法。</p>
<ul>
<li>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利益，政府可以考慮建立投訴懲處機制。</li>
</ul>
<p>  <strong><br />  第16條　經濟政策</strong></p>
<p>  　　政府有責任支持推動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方案所需的經費。</p>
<ul>
<li>   政府應將身心障礙議題納入中央及地方機構的正規預算中。</li>
<li>   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其他利益團體應密切互動，找出支持身心障礙計畫的最有效方式。</li>
<li>   政府必須考慮運用經濟政策（貸款、免稅、商標許可、特別基金等），促進及支持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事務。</li>
<li>   建議有些國家可以設立基金，以支持地方性試驗計畫及自我協助方案。</li>
</ul>
<p>  &nbsp;</p>
<p>  <strong>第17條　協調工作</strong></p>
<p>  　　政府有責任建立國家協調機構或功能類似的單位，做為中央的身心障礙議題負責單位。</p>
<ul>
<li>   中央協調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必須是常設性的，而且具有適當的行政權責。</li>
<li>   結合私人及政府組織，讓這個機構的代表具有跨領域的組合。這些代表可以從政府機構、身心障礙礙團體及非政府組織中選出。</li>
<li>   身心障礙組織在中央協調委員會應該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以確保能夠適當表達他們的意見及顧慮。</li>
<li>   中央協調委員會必須具有充足的自治權及資源，才能發揮決策的能力，這個單為必須向政府最高層報告。</li>
</ul>
<p>  <strong><br />  第18條　身心障礙組織</strong></p>
<p>  　　政府必須肯定身心障礙組織在中央、地方各個行政層級的代表性，也必須讓身心障礙組織在相關議題及決策時擔任顧問角色。</p>
<ul>
<li>   政府必須鼓勵身心障礙者、家屬及倡導者成立組織，並在財務上給予支持，並且了解這些團體在身心障礙政策有其該扮演的角色。</li>
<li>   必須持續建立與身心障礙組織間的溝通，以確保他們能參與政策的發展.</li>
<li>   身心障礙組織扮演的角色為：找出身心障礙者的生活需求及重要性的優先順序、參與服務的規劃、執行及評估，並且提升大眾認知及倡導改變現有狀況。</li>
<li>   作為自我協助團體，身心障礙組織必須提供機會以發展跨領域技能、會員間互助及資訊交流。</li>
<li>   身心障礙組織擔任顧問角色的方式很多，例如：在政府機構擁有常設代表席位、在不同的專案中提供專業知識，及在國家委員會中任職。</li>
<li>   身心障礙組織必須持續扮演顧問角色，以加強政府機關及組織間的意見及資訊交流。</li>
<li>   身心障礙組織在中央協調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必須擁有常設代表權。</li>
<li>   必須推展地方身心障礙組織，以確保他們在社區中發揮影響力。</li>
</ul>
<p>  <strong><br />  第19條　人員訓練</strong></p>
<p>  　　政府有責任確保與身心障礙議題相關的各階層人員都受到適當訓練。</p>
<ul>
<li>   政府必須確保各階層中，提供身心障礙服務的人員都受過適當訓練。</li>
<li>   在身心障礙領域的專業訓練及訓練方案的資訊，都能適當反應出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機會平等的原則。</li>
<li>   政府應該向身心障礙組織諮詢，而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工作人員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師、指導員及顧問。</li>
<li>   社區工作者的訓練非常重要，尤其在開發中國家，訓練必須包括發展個人價值、能力、技術及身心障礙者、其家庭及社區成員所能運用的技能。</li>
</ul>
<p>  <strong><br />  第20條　監督及評估「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執行情況的國家監督機制</strong></p>
<p>  　　政府有責任持續監督及評估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國家方案及服務。</p>
<ul>
<li>   政府必須定期且有系統的評估身心障礙方案並宣導評估結果。</li>
<li>   政府應該採用專門用語及標準，以評估身心障礙相關的方案及服務。</li>
<li>   針對初期概念及規劃階段的發展，政府必須與身心障礙組織者密切合作。</li>
<li>   政府應該參與國際合作，發展身心障礙共同評估標準，並且鼓勵中央協調委員會一起參與。</li>
<li>   各種身心障礙方案在規劃初期就應該設有評估方法，這樣才能評估政策執行的整體成效。</li>
</ul>
<p>  <strong><br />  第21條　技術及經濟合作</strong></p>
<p>  　　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都有責任進行合作，以便制訂制度，改善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條件。</p>
<ul>
<li>   為達成包括身心障礙難民在內的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目標的措施，必須納入一般發展計畫之中。</li>
<li>   這些措施必須透過雙邊及多邊政府及非政府間的技術及經濟合作整合，政府必須與其夥伴共同針對促進身心障礙議題的合作進行討論。</li>
<li>   規劃及審查技術及經濟合作方案時，必須特別注意這些方案對身心障礙者的成效，最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在發展計畫中的意見能夠受到重視，他們應該可以直街參與這些專案的發展、執行及評估。</li>
<li>   技術及經濟合作的優先辦理領域包括︰</li>
<li>   透過培養身心障礙者的技能及潛力並且開發身心障礙者就業活動等方式，來開發人力資源。</li>
<li>   發展並廣為宣導身心障礙相關技術及專業知識。</li>
<li>   政府也應支持成立身心障礙組織。</li>
<li>   政府應該提升參與所有技術及經濟合作方案的各階層工作人員對身心障礙議題的知識。</li>
</ul>
<p>  <strong><br />  第22條　國際合作</strong></p>
<p>  　　政府必須在促進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上積極參與國際合作。</p>
<ul>
<li>   聯合國內部的專門機構及相關國際組織都必須參與身心障礙政策的發展。</li>
<li>   在適當時機，政府應該就關於標準、資訊交換、發展方案等方面，進行廣泛協商。</li>
<li>   政府應該鼓勵並支持下列機構間的經驗及知識交流：</li>
</ul>
<p class="rteindent1">  與身心障礙議題相關的非政府組織。<br />  與身心障礙議題相關的研究單位及研究員。<br />  身心障礙領域的專業人士及代表。<br />  身心障礙組織。<br />  中央協調委員會。</p>
<ul>
<li>   政府必須確保聯合國、專業機構及國際間跨領域單位，全面就身心障礙議題間共同合作。</li>
</ul>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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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IV.　監督機制（Monitoring Mechanism）</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405</link>
				<comments>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405#respond</comments>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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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監督機制的目的在於有效落實規則，可以幫助政府監督執行階段及進展，找出阻礙及適用的方法，讓「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監督機制的目的在於有效落實規則，可以幫助政府監督執行階段及進展，找出阻礙及適用的方法，讓「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能夠確實執行，透過監督機制也可以反應出各國特有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現況。另外有個重要的原因，是讓各國間能進行經驗及資訊交流擔任彼此的顧問。</p>
<p>  　　這些規則必須在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的運作模式下被監督，並且會指派一位嫻熟身心障礙議題及國際組織的特別編審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以三年為一任期，監督「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落實的情形，如果財務上需要的話將由其他經費支援。</p>
<p>  　　國際身心障礙組織對於「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及尚未成立的身心障礙團體而言，將扮演諮詢的角色。建議尚未成立組織的人自行成立一個專門小組，然後擔任團體中的多數，負責各種身心障礙議題，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依照地區來劃分，這個小組可以向編審報告人諮詢，如果必要時也可向聯合國秘書處諮詢。</p>
<p>  　　特別編審報告人將鼓勵專門小組針對機會平等規則的落實及監督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及回應。</p>
<p>  　　特別編審報告人會將這些問題傳達給各國政府、聯合國系統、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及身心障礙團體。這些問題事關各國的執行計畫，因此會依據性質及特定規則進行深度評估。特別編審報告人在準備這些問題集時，必須先與專門小組及秘書處磋商。</p>
<p>  　　特別編審報告人不僅應該與政府建立直接對話管道，也必須與當地非政府組織對話，找出他們認為需要納入報告的觀點及資訊，同時，也必須針對規則的執行及監督提供諮詢服務，並且協助將回覆收集到問題集之中。</p>
<p>  　　「秘書處政策協調及永續發展部門」（The Department for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ecretariat）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議題的重要核心，「開發計畫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和聯合國系統內的發展方案、單位及機制，如：區域委員會、專業機構及跨機構會議等，都必須與特別編審報告人密切合作，以監督各國對「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落實情況。</p>
<p>  　　祕書處將協助特別編審報告人在「社會發展委員會」第34及35會期中提交報告，為準備這份報告，特別編審報告人必須與專門小組協商。</p>
<p>  　　各國政府應鼓勵中央協調委員會或類似單位參與執行及成效評估，身為國家身心障礙議題的核心，中央協調委員會必須建立一套監督規則執行狀況的程序，鼓勵身心障礙組織積極全面參與。</p>
<p>  　　倘若預算許可的話，可以多增加一個以上的「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區域顧問，直接為各國政府服務，其服務內容如下：</p>
<p class="rteindent1">  針對「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內容，召開國際及區域訓練研討會。<br />  研擬協助落實該標準規則的大綱。<br />  宣導執行該標準規則的最佳方法。</p>
<p>  　　在「社會發展委員會」第34會期時，委員會必須成立一個開放工作小組，審查特別編審報告人的報告，並針對如何運用這些規則提出建議。在審查特別編審報告人的報告時，委員會的開放工作小組應該依照「經濟社會會議」第71及76條程序規定，與國際身心障礙組織及專業機構進行諮商。</p>
<p>  　　會期中也必須審查特別編審報告人的任期，看看是更新任期或是另外委派新的特別編審報告人，或是考慮其他適當的監督機制，並且對經「經濟社會會議」提出建議。</p>
<p>  　　同時應該鼓勵各國政府對「聯合國身心障礙樂捐基金」（United Nations Voluntary Fund on Disability）在身心議題方面做出貢獻，以更進一步落實「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的執行。</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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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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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年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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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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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940年代】 1945～1955年 　　聯合國秘書處（Secretariat）及「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1940年代】</p>
<ul>
<li>   1945～1955年</li>
</ul>
<p>  　　聯合國秘書處（Secretariat）及「經濟社會會議」（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是聯合國關於身心障礙議題的主要機構，聯合國在這段期間，著重於促進諸如視障及聽障等機能障礙者的權利，其方案集中在傷殘預防及傷殘復健。</p>
<ul>
<li>   1946年</li>
</ul>
<p>  　　「經濟社會會議」的附屬機構「社會委員會」（Social Commission）被委託從事於社會問題，而在聯合國第1會期成立了「社會福利臨時委員會」（Temporary Social Welfare Committee）。</p>
<p>  【1950年代】</p>
<ul>
<li>   1950年</li>
</ul>
<p>  　　「社會委員會」於聯合國第6會期用心於二份報告：「視障者的社會重建」及「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重建」，於2月26日～3月3日在日內瓦討論殘障及傷殘復健，出席的有：聯合國秘書處、「國際勞工組織」（ILO）、「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難民組織」（IRO）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前身「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UNICEF）。針對未開發地區的視障者，「社會委員會」同意成立身心障礙者教育、待遇、訓練及安置之國際標準，「經濟社會會議」同時託付美國研究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p>
<p>  　　11月22日，「教科文材料進口同意書」（Agreement on the Importation of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Materials ）言明了議定書附錄中物品進口關稅的免除規定，此類優惠物品因而被稱為「視障物件」（Articles for the Blind）。</p>
<ul>
<li>   1951年</li>
</ul>
<p>  　　在聯合國第7會期中，「社會委員會」著重於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復健問題，從整體眼光草擬適應與復健問題的注意事項。</p>
<ul>
<li>   1952年</li>
</ul>
<p>  　　於聯合國第8會期中，「社會委員會」討論肢體障礙的國際復健議題，聯合國、ILO、WHO、UNESCO、UNICEF及IRO認可了下列十項標題等的計畫包括：障礙的新取向、公眾教育、完整的傷殘復健方案、復健服務的擴展、復健人員的訓練、復健服務的組織與財務、聯合國及特殊機關的貢獻、非政府組織的貢獻、協調方式等。</p>
<ul>
<li>   1953年</li>
</ul>
<p>  　　在聯合國第9會期中，「社會委員會」表達其對促進服務身心障礙者方案的興趣，該方案著重於傷殘復健，使身心障礙者能獨立及成為社會中的生產角色。</p>
<ul>
<li>   1956年</li>
</ul>
<p>  　　聯合國成立「國際社會服務評論組織」（International Social Service Review），以便在全世界提升身心障礙議題的認知及強調傷殘復健方案。</p>
<p>  【1960年代】</p>
<p>  　　「社會委員會」開始發展聯合國各種傷殘復建方案、特別機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等的監督機制，並以研究及調查來指導復建方案的行政與立法，及復健人員訓練設施。</p>
<p>  　　總體來說，各國對新復健策略重要性的認知已有顯著的提升。</p>
<ul>
<li>   1969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採納「社會進步與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批准了聯合國憲章內明言的基本自由與和平原則。聯合國憲章第十九條發表幫助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的規定，例如：健康、社會安全、所有人民的社會福祉服務、身心障礙復健設備等。</p>
<p>  【1970年代】</p>
<ul>
<li>   1970年</li>
</ul>
<p>  　　「社會委員會」於「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與「世界組織代表會」（Council on World Organizations）等出席的機構間會議，推動新的合作運動以協照開發中國家進行傷殘復健的努力。上述組織及「聯合國開發計畫」 （UNDP）及「世界復健基金會」（World Rehabilitation Fund）設計了方案，以增加復健領域的技術支援基金，也派遣復健專家到世界各地。</p>
<ul>
<li>   1971年</li>
</ul>
<p>  　　在12月20日的聯合國大會上，宣布了「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並呼籲各國及國際間採取行動，使之成為保護身心障礙權利的起源與主要架構。</p>
<ul>
<li>   1972年</li>
</ul>
<p>  　　聯合國「行政協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決定推介身心障礙復健特別會議的報告，其中之一為復健服務應與基礎醫療、教育及短期發展方案等結合。</p>
<ul>
<li>   1973年</li>
</ul>
<p>  　　11月26～28日在日內瓦舉行「身心障礙復健機構間會議」，出席的有：聯合國代表、「聯合國開發計畫」、「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聯合國收容所高級專員」（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世界身心障礙組織代表會」（Council of World Organizations Interested in the Handicapped）及「「國際社會安全協會」（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等，提議加強身心障礙復健領域的協調與規劃，也建議聯合國於機構內部增加招募身心障礙工作人員。</p>
<ul>
<li>   1975年</li>
</ul>
<p>  　　在聯合國第24會期中，社會發展考察團勸說消除社會上妨礙身心障礙者均等機會的身體及建築障礙，經濟社會代表會於5月6日採行論及身心障礙者障礙防治及復健的192（LVIII）決議案。</p>
<p>  　　聯合國大會在12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聲明身心障礙者享有等同於公民的所有權利，不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它意見、國籍、財富、出生或任何其他情況而有所差別。</p>
<ul>
<li>   1976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推薦所有會員國於形成政策計畫及方案時，應凸顯「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的要點，並宣布1981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強調該年應全面取消身心障礙者的隔離，使之融入社會，並鼓勵相關研究及調查案件，以教育公眾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聯合國秘書處也成立了由聯合國會員國所捐助的「國際身心障礙者年信託基金」。</p>
<ul>
<li>   1978年</li>
</ul>
<p>  　　聯合國秘書處成立「國際身心障礙者年政府間諮詢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for 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p>
<p>  【1980年代】</p>
<p>  　　國家及國際間進行實質及鼓吹的無數努力，以改善障礙狀況，使身心障礙者能融入社會，並幫助其做身體及心理的調整適應。聯合國針對身心障礙者障礙防治及復健而發動方案，成立代表141國及地區的聯合國國家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s)，協助開發中國家從國家擴散到地方進行政策調查與決策立法。聯合國並工作於計劃的發展與實現，以改善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及經濟條件。</p>
<ul>
<li>   1981年</li>
</ul>
<p>  　　聯合國身心障礙領域專家開了一連串的研討會及座談會：9月27日～10月4日，於利比亞 Tripoli 召開「國際身心障礙者座談會」； 10月12～23日，於奧地利維也納召開「開發中國家身心障礙者障礙防治技術支援及世界復健技術合作專家座談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作，於西班牙 Toremolinos 召開「教育、傷殘預防、身心障礙者統合行動與策略世界會議」。</p>
<p>  　　聯合國努力改善無障礙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及日內瓦與維也納的聯合國辦事處通行無阻，聯合國「公共資訊處」也準備各主題的照片、影片、錄音帶，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展開預防注射，使超過5百萬兒童降低致殘疾病的侵害。</p>
<p>  　　5月時，「聯合國調解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Settlements）贊同鼓勵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於殖民地區，消除隱藏的障礙或阻礙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的政策。</p>
<p>  　　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身心障礙者年」活動，出席從11月30日～12月6日在新加坡舉行的「國際身心障礙者第一次基本議會」。</p>
<ul>
<li>   1982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身心障礙政策由此建構在三個主要範圍：傷殘預防、傷殘復健及機會平等。</p>
<p>  　　聯合國大會在12月3日，與「國際身心障礙者年政府間諮詢委員會」合作，託付「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之施行。同一決議案也宣布1983～1992年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p>
<ul>
<li>   1983～1992年</li>
</ul>
<p>  　　隨著「1983～1992身心障礙者十年」的宣布，身心障礙領域的行動也達到高峰，聯合國大會鼓勵會員國利用這十年，以履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p>
<ul>
<li>   1983年</li>
</ul>
<p>  　　聯合國秘書長發表一份有關傷殘預防的報告，指出許多障礙可以由於對抗營養不足、環境污染、衛生不良、胎兒產後照顧不當、飲水傳染的疾病、意外等，而被預先防堵。在印度新德里，「聯合國開發計畫」、「聯合國兒童急難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等成立國際性方案，在一般健康計畫內應用已證明有效的技術來預防及處置傷殘問題。</p>
<ul>
<li>   1984年</li>
</ul>
<p>  　　聯合國秘書長說明，平均20～25％的開發中國家人口，受到殘障的影響，大約3億5千～5億的身心障礙者住在照顧不足的地區。報導中已證實，幫助家庭及社區的聯合國方案成長的趨勢已取代了制式的照顧。</p>
<ul>
<li>   1984年8月29日</li>
</ul>
<p>  　　阿根廷 Leandro Despouy 先生被「人權附屬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指定為特別編審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他要負責研究違背人權、妨害自由與造成障礙間的因果關係。</p>
<ul>
<li>   1985年</li>
</ul>
<p>  　　聯合國建立國際創制權，以便於各國及地區促進傷殘預防及有效的復健。「國際身心障礙者年信託基金」（United Nations Trust Fund）再被命名為「身心障礙者十年樂捐基金」（Voluntary Fund for the United Nations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p>
<ul>
<li>   1987年</li>
</ul>
<p>  　　聯合國秘書長發表報告，表明已完成許多進程，以增加身心障礙對人類意義的認知及其意涵，但仍有更多需要努力的地方。</p>
<p>  　　聯合國秘書處於8月召集「全球專家會議」，審閱「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履行狀況，其建議包括維持一個消除歧視身心障礙者的國際集會、發動資訊公開運動，並提供聯合國適用於身心障礙的資料。</p>
<ul>
<li>   1988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請求會員國特別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機會平等權利。</p>
<ul>
<li>   1989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要求聯合國秘書處，讓成員國注意「身心障礙人力資源開發行動方案」（Tallinn Guidelines），此行動方案希望實現每個人全面的潛能與能力，認為身心障礙者是由於其命運的捉弄，並非依賴政府的可憐蟲。就業被認為是身心障礙者有效運用其完整公民權利的手段，該行動方案聲明身心障礙者應該被訓練，並被雇用，成為與社會其他成員具有同一平等基礎的勞工。</p>
<p>  【1990年代】</p>
<ul>
<li>   1991年</li>
</ul>
<p>  　　聯合國特別編審報告人每年兩度向附屬委員會報告身心障礙人權狀況，於1991提出其最後一份報告，推介「國際控訴政府監察員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的成立。</p>
<p>  　　聯合國大會採用「慢性精神病患保護以及增進健康照護準則」（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for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計25條規則，界定了慢性精神病患者的基本自由及權利基礎。</p>
<ul>
<li>   1992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結束時，宣布每年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聯合國大會也概述聯合國於身心障礙領域的目標，再度強調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之全面平等機會的重要性，並鼓勵未來的聯合國會議要包括身心障礙議題的討論。「經濟社會會議」（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歡迎「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的文告，使1993～2002年為「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p>
<p>  　　聯合國「環境及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於其全盤發展方案中，述及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的交互依存，強調包括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所有族群之機會平等權利。</p>
<ul>
<li>   1993年</li>
</ul>
<p>  　　聯合國大會採納「關於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標準規則」（修訂版）（The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此規則概述世界行動方案的任務，並陳述平等機會的先決條件，也訂定平等參與及促成監督機制與實施尺度的目標。</p>
<p>  　　「世界人權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就現代議題觀點，討論普遍認知人權的方式，並採納「維也納宣言及行動方案」，此會議認為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應是普遍性及毫無保留的包括身心障礙者。</p>
<ul>
<li>   1994年</li>
</ul>
<p>  　　「人口與發展國際會議」於埃及開羅舉行，強調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重要性。</p>
<ul>
<li>   1995年</li>
</ul>
<p>  　　「世界社會發展高峰會議」於3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採納了「社會發展哥本哈根宣言」及「世界社會發展高峰會議行動方案」。</p>
<p>  　　「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於9月4～15日在中國北京舉行，焦點為全盤發展方案的性別相關議題，涉及的也與身心障礙相關，在「北京宣言」（Beijing Declaration）及「行動政綱」（Platform for Action）中，承認因為障礙等因素，婦女面對著全面平等及職業晉升的阻礙。由於部分方案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政策協調及永續發展部門」（Department for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乃與聯合國秘書處公開資訊部門合作，於1995年12月7日舉行機構間會議，各類機關一起為身心障礙工作，並提出最近的企劃。</p>
<ul>
<li>   1996年</li>
</ul>
<p>  　　對於身心障礙者，「聯合國調解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Settlements）預備委員會於1996年6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堡舉行，發布原則聲明及協定與全球行動計畫的草案，特別注意身心障礙者應被肯定的政府行動。</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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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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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的源起（Launching of the Decade）</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40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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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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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1992年，在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83～1992）（Asian &#38; Pacifice Dec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1992年，在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83～1992）（Asian &amp; Pacifice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 : 1993-2002）終了那年的會議中，佔全世界58％人口的各國政府代表做出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決定，並且於1992年4月由「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ESCAP）宣布1993～2002年為推動亞太地區身心障礙者計畫的十年。</p>
<p>  　　這項區域性計畫是由ESCAP在1992年12月於北京召開的會議中發起，此次會議中採納二項聲明&mdash;&mdash;「亞太地區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聲明」（Proclamation on the Full Participation and Equality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Asian and Pacific Region）及「亞太身心障礙者協助行動議程」（the Agenda for Action for the Asian and Pacific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其中「亞太身心障礙者協助行動議程」為1993年4月經ESCAP於第49會期中背書通過。</p>
<p>  　　上述重要聲明是鼓勵下列機關、團體或個人積極推動這項十年計畫：</p>
<p>  1. 政府機關及部門<br />  2. 非政府組織<br />  3. 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等<br />  4. 對推動亞太地區身心障礙人士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的個人<br />  　　這個十年計畫的主要目的在於讓身心障礙人士無論在鄉村、城鎮、城市及各式各樣的社區中，都能更擴大積極參與社會事務，並且能夠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個人發展。</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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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決議（Decade Resolution）</title>
		<link>https://disable.yam.org.tw/archives/140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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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1 Mar 2016 07:13:4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debr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認識身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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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以48票對3票的投票結果通過1993～2002年為「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推廣執行期間。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   「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以48票對3票的投票結果通過1993～2002年為「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推廣執行期間。</li>
<li>   重申聯合國大會及「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通過的所有有關身心障礙事務，包括1982年12月3日聯合國大會以37對52票通過的決議，同意採用「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並宣布1983～1992年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的推廣執行期間。</li>
<li>   重申1980年3月28日委員會第207（XXXVI）號關於1981年「國際身心障礙者年」（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的目的「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之有效執行及追蹤成果等工作。</li>
<li>   注意身心障礙人士的增加將會隨著各個區域的社會人口老化問題急遽增加。</li>
<li>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已經提高人們對身心障礙議題的重視，並且在傷殘預防及傷殘復健上有許多進展。但必須體認到這些進展並不平均，尤其是對發展中及低開發國家來說並未有很大的進展。</li>
<li>   1991年8月的專家學者會議中審查並贊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在亞太區推動成果斐然，由「亞太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體認到有必要將這十年的發展予以深耕，因此發起第二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li>
</ul>
<p>  1991年10月，針對社會福利及社會發展議題所召開的「第四屆亞太地區部長級會議」中，表明支持第二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會中宣布事項如下：</p>
<p class="rteindent1">  1. 宣布「亞太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93～2002）的目的是為1992年之後的「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注入新動力，並且強化區域合作以解決阻礙該方案達成的問題，尤其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等問題。<br />  2. 要求聯合國經濟暨社會委員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及聯合國大會為目前的決議背書並且鼓勵各會員國支持執行這項計畫。<br />  3. 促使聯合國會員國及相關政府檢視其國家的身心障礙人士現況，並制訂促進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事務及平等權的制度，包含層面如下：</p>
<p class="rteindent1 rteindent2">  a. 制訂推廣身心障礙者參與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政策並執行之。<br />  b. 設立並強化國家的身心障礙事務委員會，尤其組織內部需設立適當的身心障礙者代表席位及所擔任的職務。<br />  c. 與國際發展機構及非政府組織合作，以社區為基本架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並且更進一步延伸至提供身心障礙者家人的協助。<br />  d. 倡導及培養對身心障礙孩童及成人的正面態度，並制訂制度，讓這些人士可以更容易獲得關於復健、教育、就業、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資源及友善的硬體環境。</p>
<p class="rteindent1">  4. 促使所有聯合國系統所屬的單位及其他分支單位，仔細審查目前手上正在進行並且與「亞太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委員會」相關的方案及計畫，有系統的整合出與身心障礙相關的部分並且依據目前的決議支持該計畫的執行。<br />  5. 呼籲專精於社會發展領域的非政府組織，運用其經驗及專長協助身心障礙者組織的發展。<br />  6. 促使身心障礙者組織與政府部門合作，目的在於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充份了解自己的潛能，並且加強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的身心障礙者之間的連結，以增加其自我幫助的能力。<br />  7. 限於現有經費的限制，因此要求秘書處在下列方面提供會員國及其他會員政府協助：</p>
<p class="rteindent1 rteindent2">  a. 在未來十年，協助各國制訂並進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計畫。<br />  b. 立法推動無障礙設施，包括建築物、公共設施、交通及通訊系統、資訊、教育及訓練及專業協助等。</p>
<p class="rteindent1">  8. 秘書處每二年必須針對依據目前決議，向委員會報告執行成果並提出建議，直到十年計畫終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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